杭州市中医院卫技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的任务是使医药卫技人员的知识与技能得到扩展、巩固、加强和提高,使其知识结构趋向合理,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跟上和促进本院医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为提高我院各级卫技人员的业务素质,深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建立与完善终身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和制度,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杭州市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杭卫科〔2000〕50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本实施细则的宗旨是:加强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促进卫技人员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卫技人员。
管 理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由院长领导,科教科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
。
? 院科教委员会负责审查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住院医师及各类专业
化
工作由科教科专人负责办理报名注册、轮转培训安排等工作,并参照《浙江省、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中、高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分级管理。
? 各科设“继教学分登记管理员”一名,负责对科内卫技人员的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科内卫技人员的《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交科教科。
? 科教科负责全院卫技人员的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在每年的7月31日前完成《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收缴、登记及统计工作,并将每年度合格人员名册报院人事部门备案,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推荐依据之一。
第六条 经费管理:初、中、高级卫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费,列入医院职工教育经费的年度预算。
? 在聘导师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
? 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卫技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90,,科室承担10,。
? 院级重点专科(专病)所在卫技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80,,科室承担20,。
? 其余科室所在卫技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经费由医院承担70,,科室承担30,。
? 各类参加规范化培训人员,时间保证,经费自理10,;合格率要求达到100,,并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 经批准参加夜大或函大(自考)本科、专业证书学习者,须专业对口,时间自理。成绩合格者,院龄10年以上经费自理20,,5年以上经费自理50,,不足5年经费自理75,(以报考日期计算),研究生取得学位证书者,经费全额报销。
? 西学中班、岗前培训、因指令性任务外出参加会议及学习者,经费全额报销。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以业余时间为主,经批准同意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须安排好科内工作,如逢周休及法定假日不予补休。科主任外出须同时告知医务科,并委派科内临时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卫技人员须按要求参加各类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及医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并作为专业技术职称及行政职务聘用条件之一。院内学分未完成者,则次年不得跨省外
出参加学习。
第九条 各年度医院安排不少于15个学分的业务学习,包括学术
、专题讲座、新技术推广、技术操作等,培训内容年初由科教科、医务科、
部上报科教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及时通过院内网、周会、公告形式告知。
形式及内容
第十条 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学分制形式进行,并分为?类和?类学分:
? ?类学分:?类学分授予:
1、国家级项目;
2、省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市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类学分:自学、院级或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 院级学分:指包含在?类学分中,由医院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等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技术操作等。
第十一条 初级卫技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规范化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卫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必须结合实际工作,专业对口,并具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各级人员的具体要求:
? 高年资住院医师、护师(技师)凭论文录取证明,经批准可每2年外出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一次(限省内及上海)。
? 中级卫技人员的教育内容:参加在本省或周边地区举办的各类主治医师知识更新班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及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副高级卫技人员的教育内容:参加各类高级医师知识更新班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及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内各类学术活动,每年就近原则参加省外学习一次。
? 正高级卫技人员的教育内容:参加各类高级医师知识更新班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及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际、国内各类学术活动,每年就近原则可参加省外学习二次。
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计算以五年为一周期,五年应获得?类学分25,50分,?类学分75,100分,院内学分50,75分。
第十四条 每年必须获得?、?类学分25分,其中?类学分5,10分,?类学分15,20分,院内学分10,15分。周期内高级卫技人员国家级学分不少于10分,省级学分不少于15分,院内学分不少于50分;中级卫技人员省级学分不少于10分,市级学分不少于15分,院内学分不少于60分;初级卫技人员院内学分不少于75分。
第十五条 各类学分不能互补,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每年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自当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
第十六条 凡中级卫技人员未参加省、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或未达到相应学分要求的,必须参加杭州市系统组织的学术活动,每次学术活动计?类学分1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分。其余学分按《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的规定要求与计算方法授予。
学分的确定和认可
第十七条
? ?类学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期满,并经考试、检查合格,由项目承办单位发给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
? ?类学分:由科室负责人、科教科负责审查确认。
? 院内学分:由相关组织部门负责登记,科教科负责核查确认。
? ?、?类及院内学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十八条
? 由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放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姓名、日期、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 科教科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予以登记。继续医学教育五年期满后,需向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缴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发给《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作为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依据。
? 必须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登记和合格证发放的严肃性,凡擅自涂改、伪造登记内容和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予认可,并将根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医院教育委员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