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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宜成为买受人拒绝付款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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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宜成为买受人拒绝付款的抗辩事由出卖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宜成为买受人拒绝付款的抗辩事由 作者:李宏印 发布时间:2012-02-08 15:44:14 一、案情 2006年10月24日,原告某锅炉厂(以下简称锅炉厂)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家具公司购买锅炉厂生产的燃煤锅炉一台,质量要求约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安装;合同第九条约定,运转正常,锅炉所有手续出卖人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出卖人负责;合同第十二条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合同成立时付25%,货到现场时付35%,安装完毕合格付30%,余额于第二年3月15日前结清。...
出卖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宜成为买受人拒绝付款的抗辩事由
出卖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宜成为买受人拒绝付款的抗辩事由 作者:李宏印 发布时间:2012-02-08 15:44:14 一、案情 2006年10月24日,原告某锅炉厂(以下简称锅炉厂)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约定家具公司购买锅炉厂生产的燃煤锅炉一台,质量要求约定按照国家相关生产安装;合同第九条约定,运转正常,锅炉所有手续出卖人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出卖人负责;合同第十二条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合同成立时付25%,货到现场时付35%,安装完毕合格付30%,余额于第二年3月15日前结清。合同签订后,锅炉厂依约将锅炉安装调试完毕;家具公司支付了一笔货款(62 500元),并使用该锅炉用于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冬季供暖,但一直以锅炉厂提供的锅炉有质量问并且未向其提供相关的手续为由,拒绝支付第三期款项(187 500元)。后锅炉厂起诉至法院,要求家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家具公司以锅炉厂没有履行合同第九条约定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已付货款。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本案原告锅炉厂已经依约将锅炉交付给被告家具厂并已安装调试完毕,家具厂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支付余款及利息。对于家具公司以锅炉厂未向其提供相应手续为由而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抗辩事由,因锅炉厂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某家具公司给付原告某锅炉厂锅炉款人民币十八万七千伍佰元;二、被告某家具公司给付原告某锅炉厂锅炉款利息(以十八万七千伍佰元为计算基数,自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被告某家具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作出后,某家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买卖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能否成为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抗辩事由。 有观点认为,在买卖合同中,既然从给付义务是在合同中做出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所应该为的义务,那它就是整个合同义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卖人应该按照约定或者依据交易习惯实际履行从给付义务,如果出卖人没有履行该从给分义务,就构成违约。那么买受人就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买受人不能因为出卖人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理由如下: 首先,就性质而言,主、从给付义务不是对等的。主给付义务是债务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根本性质和内容的基本义务;而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根本性质和内容,而是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就是主给付义务,交付提取 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被认为是从给付义务(《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由上可见,主、从给付义务二者并非对等的,一般来说,买受人不能因为出卖方没有履行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主给付义务。就本案而言,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标的物——锅炉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理应对等地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不宜因出卖人没有交付锅炉的相关手续而拒绝履行该义务。 其次,从同时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而言,通常要求一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并且该对待给付的不履行会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目的实现。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可以成为同时履行抗辩事由,但是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一般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能成为抗辩事由。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从给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有密切关系,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从给付义务不履行也可以抗辩事由。就本案而言,锅炉厂虽未交付锅炉的相关手续,但已交付锅炉,并且家具厂已使用该锅炉用于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冬季供暖,这说明该从义务的不履行并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不应成为家具厂拒绝向锅炉厂支付货款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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