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个人所得税调整向何方

2017-09-05 5页 doc 17KB 9阅读

用户头像

is_005190

暂无简介

举报
个人所得税调整向何方个人所得税调整向何方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的宏观干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该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应该说仅仅是我国政府对个人所得税调整的一个开始。 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个人所得税始于1799年,在英国诞生,迄今有200多年的历...
个人所得税调整向何方
个人所得税调整向何方 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的宏观干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该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应该说仅仅是我国政府对个人所得税调整的一个开始。 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个人所得税始于1799年,在英国诞生,迄今有200多年的历史。200多年来,由于它作为测量纳税能力的更加公平,其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优势,逐渐被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当今世界,贫富差距加大,需要运用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功能进行调节。世界各国都先后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从原来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新的税收制度,使税基逐渐扩展。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立较晚,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早在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即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前者实际并没有开征,后者于1950年开征,1959年取消。在此后20多年的时期里,我国对个人所得是不征税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来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根据国际惯例,也为了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需要制定相应的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和规范。为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免征额确定为800元。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断走向完善。 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积累资金、调节收入,举对于维护我国权益、增加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式下,我国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同时,生活水平的提高,舌民用于维持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也随之增多。我国这一次提高免征额,有利于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有助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这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我国个税暴露出诸多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一直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一些个人所得税经验,仍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现行税制费用扣除简单,且标准偏低,未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一方面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而且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工资收入只是一个纳税的基数,而最终缴纳多少,要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家庭状况,来通盘考虑。两个同样年薪收入的人,如果一个是单身汉,一个负担着几口之家,他们的纳税额差别会非常大。而我们完全不考虑这些具体情况,实际上是没有很好地起到二次分配的作用。 (二)单一分类所得税制容易产生不公平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同时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最低税率、边际税率的规定均过高。而对资本财产性所得则实行比例税率,不仅税负轻,税收调节力度也受到限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也存在税负偏轻的问题。因此,这种税率结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实现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政策目标。 我们的高点税率偏高,导致我们的税收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在普通老百姓看来,对高收入的人士征收高税,这能够带来公平。可是,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对于那些高收入的企业主,高税率几乎不起作用,他们以公司为依托,有丰富的避税手段。而高税率对谁有用呢?它只对那些企业中的职业经理人和专业人士有用。而这些人是任何地区都最为短缺的人才。现在,很多有识之士指出,我国的高点税率太高,最高达45%,同周边国家(地区)相比,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最高税率只是20%左右。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如计税工资不全面;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等。 (四)我国的报税方式需要改革,这将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国外,参加工作的人,首先要申请一个税号,然后才会有老板雇用你。有了这个税号,到年底就要报税,否则,税务局就会找你麻烦。这样做,看起来比我们的“单位代缴”麻烦一些。但它有一个好处,它带动了一系列的相关产业。由于国外的税法较为复杂,每年又会有一些补充规定出台,所以,大家都会去找税务顾问代为申报,这样,就养活了大量的税务顾问。同时,由于按年交,而纳税人未必能拿出钱,于是,每到纳税季节,银行的各种税务贷款纷纷出台,成为国外个人贷款的一个重要品种。有专家测算,如果我们改变现有的报税方式,将形成一个年收入数以 百亿元的产业链。 此外,现行税制纳税人的申报面太窄,不利于监控;并且部分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达不到源头控管的目的。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造成全国税法的不统一等问题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应该尽快解决的。 个人所得税未来的政策取向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是一个单纯为国家聚财的手段,它应该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最大限度地改善社会运转状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600元成为新的个税起征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对个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起征点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也即是说,此次改革只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开端,改革仍将继续。针对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应该是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进一步扩大税基,合理调整税率,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未来的政策去向应该如下: (一)应当着手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以有效监控纳税人收入来源,降低征收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就我国国情而言,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税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但是应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体系。目前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经验是: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减少档次。根据我国国情,建议对综合征收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对分项征税可采用比例税率,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达到既组织收入,又公平税负的目的。 (三)完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目前我国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体系。为此,需要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进行双重税收调节,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断完善消费税税制。 (四)应当加大全社会参与力度,包括增加纳税人和第三方申报义务,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规范税务代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货币电子化,尽可能减少现金交易,统一身份证号码等,为最终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本文档为【个人所得税调整向何方】,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