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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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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项目负责人是代表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享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因此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的责任,且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在施工现场予以延续。因此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与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对应,所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因为七项职责,具体内容是: (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施工现场...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七项职责项目负责人是代表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享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因此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的责任,且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在施工现场予以延续。因此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与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对应,所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因为七项职责,具体内容是: (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履行好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认真学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年8月31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赋予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一项要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项目有经营决策权的负责人理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岗位、所有人员都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能有空缺。如何制定,有何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等相关条款有具体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请注意,《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是新增加的,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性,它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人员、范围、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制等要求,是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和执行准则。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少施工现场只是把它挂在墙上,很少有落实。实际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整个安全生产管理中,是最首要、最关键的一项制度,这个制度不落实,其他各项制度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施工现场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研究和落实,以此推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1 (1)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清晰,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2)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以文件形式确立。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包括分包单位)和责任人(如消防等),无遗漏。 (4)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 (5)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已进行责任交底,均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签字确认。 (6)施工现场有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考核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明确,措施能够落实。 (7)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能够或已有效开展。 (8)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确保良好的运转状态。 (9)施工现场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能够有机的联系。 (10)其他管理要求。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即规章制度的项目基本相同,企业大部分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施工现场落实,但其内容上有所区别,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和了解企业有哪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施工现场如何按照这些要求制定适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能照搬照抄,这是项目负责人能否履行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的前提。 施工现场应建立较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原则上为“五大规章制度”:即(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其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因此在《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第一项职责中就提出来了,其它相应的管理制度都是这些制度的分项制度,如消防责任制度和消防检查制度应落实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 施工现场还应建立一整套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即所有的生产经营操作环节都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手册,使得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生产活动各环节的安全,同时也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的依据。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原有六项职责中,又增加了一项。这一项的增加寓意着两方面问题: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突出强调;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体责任应该是企业及其所属管辖的施工现场,而不是其他方。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充分理解,也可加深对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体责任的更深了解。 当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形式主义、“为证培训”现象很严重。这一规定的出台,为纠正社会上存在的乱培训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值得企业和全体社会思考。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是全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且经常性地开展,即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人员都必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等多处都有相应的规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或所属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规定了建筑施工等“五大高危企业”的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在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关注:本条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 违反本规定,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如在原要求上增加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和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提出了管理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关注:将原“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即删除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改为“取得相应资格”,这就预示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将发生变化,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安全生产投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如一旦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说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而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考核的重要依据。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检查的最终目的。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效果,将“隐患就是事故”理念纳入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值得施工现场负责人认真思考。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有: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必须以文件形式确立。 (2)应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管理职权,确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不包含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 (4)应明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班组自查等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5)应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在内的多内容的安全生产检查。 (6)施工现场涉及分包单位管理的,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 (7)应对安全生产检查出的隐患提出复查的管理要求,落实各项隐患整改措施。 (8)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应与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及岗位责任考核和经济利益挂钩。 (9)其他管理要求。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后一关,也是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重要的一关。预案得当、措施得当,万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这不是你单位想不想的问题、会不会发生事故的问题,它是法律法规予以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必须执行。因此,有关预案还必须与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预案相结合,有的重大预案还要到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4)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5)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施工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后应报施工企业审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施工现场救援组织与人员要求有: (1)施工现场应落实本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2)应明确项目经理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第一责任人。 (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分工合理。 (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联系方式落实。 (5)实行总承包的应将分包单位人员纳入救援组织。 (6)定期举行应急预案演练。 (7)其他管理要求。 3、施工现场救援器材管理要求有: (1)施工现场应落实救援器材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 (2)施工现场应急救援器材符合施工现场实际需求; (3)施工现场应有应急救援器材检查的管理记录; (4)其他管理要求。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有两大块内容:一是企业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关于发生等级事故的管理内容制定的相应规定,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施工现场应按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的管理要求,针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必须以文件的形式确立;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发生隐瞒或者迟报缓报事故等现象的发生; (3)应有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具体报告、统计的管理措施,有落实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管理要求; (4)落实各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网络,本部及所属单位的报告责任人明确; (5)有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报告与统计的档案管理要求及措施; (6)应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提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 (7)其他管理要求。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作出的严格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将受到本法及相应法规的严厉处罚。项目负责人如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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