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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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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市直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和就业失业登记行为~全面推进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鞍人社发[201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劳动用工备案》、《...
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
鞍山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市直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劳动用工秩序和就业失业登记行为~全面推进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的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关于印发鞍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鞍人社发[201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二、管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动用工备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办日常具体工作。 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市区内中省直用人单位、市直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区域划分,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 ,二,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营业状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工种或岗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内容。 1 四、实施办法 ,一,劳动用工备案适用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 2、已招用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4、本意见实施前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补办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2、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4、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劳动者用工备案,单位就业,登记表, 6、企业新招用或续签人员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申报表,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用工备案申报表, 8、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劳动者的《身份证》以及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9、劳动者本人身份证, 10、劳动者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办法: 1、劳动者初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两张二寸彩照~并据实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表》~向受理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2、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之前~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申领,属于自由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由劳动者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劳动者在失业、自由创业、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 2 单位招用的~在其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它个人交劳动者本人。 《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由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 五、管理和监督 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备案的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养老保险缴费额度、核发《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必须出示《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否则~不予年检和核定。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的业务培训~并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指导。 3、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义务或备案、登记内容不真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4、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在全市推行以劳动就业平台软件系统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省、市、县,区,三级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5、各县,市,区要建立劳动者个人查询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制度。劳动者可以通过市、县,区,劳动服务就业机构用工备案受理窗口查询个人当前用工备案信息~以方便劳动者及时了解自身就业后的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6、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操作办法和相关流程~已制定或出台相关规定的地区应依据本意见 3 进行修改或完善。 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1、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2、劳动者用工备案(单位就业)登记表 3、单位新招用或续签人员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申报表 4、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用工备案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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