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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_3931

2017-12-26 2页 doc 12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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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_3931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_3931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 【案情】 2009年1月,汪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通过车行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付保费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2010年3月,汪某驾驶小轿车与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汪某...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_3931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_3931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 【案情】 2009年1月,汪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通过车行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付保费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2010年3月,汪某驾驶小轿车与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汪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8万多元。事后,汪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交强险已脱保,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分歧】 对于本案中汪某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汪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免责约定无效。投保人投保了商业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保险的成立和生效以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份生效的合同,合同期满后,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就自然失效了。合同失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主张合同中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交付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构成要件,其只是起到一种证明权利存在的一种凭证。所以只要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并且不存在任何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内容,该份合同就是成立并生效的。在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未及时交付保险单以及保险条例给投保人汪先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汪先生和保险公司都对合同的内容清楚无疑,也都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汪先生有义务知道自己的保险合同已到期即“脱保了”,其对自己的车子的脱保是有重大过错的。所以,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本案中,汪某若及时投保了交强险就不会出现不能理赔的情况,因为汪某的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的限额。 第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用尽的情况下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只要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限额就不用赔偿。这一行使索赔权利的限制条件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是明白无疑的。那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是不能在本案这种情况下行使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权利的,因为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没有超过交强险的限额。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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