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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怀疑主义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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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怀疑主义进路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怀疑主义进路 摘 要: 作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杰罗姆?弗兰克,将如何切实可行地使人们过上幸福的生活视为自己生命的主题。因为深受霍姆斯与汉德两位大法官的影响,他选择怀疑主义进路进行回应。实用主义的哲学立场、 视角主义的历史观、 民主政治的政治理想、 多种心理学渊源作为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重要的理论支撑,为他坚定怀疑主义进路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充足动力,也是他从怀疑主义进路确立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主要理据。 关键词: 弗兰克; 法律现实主义; 怀疑主义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怀疑主义进路
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怀疑主义进路 摘 要: 作为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杰罗姆?弗兰克,将如何切实可行地使人们过上幸福的生活视为自己生命的主题。因为深受霍姆斯与汉德两位大法官的影响,他选择怀疑主义进路进行回应。实用主义的哲学立场、 视角主义的历史观、 民主政治的政治理想、 多种心理学渊源作为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重要的理论支撑,为他坚定怀疑主义进路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充足动力,也是他从怀疑主义进路确立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的主要理据。 关键词: 弗兰克; 法律现实主义; 怀疑主义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1)05-0056-07 收稿日期: 2010-10-16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转型时期的司法公正―一种法律现实主义的考察”(08CFX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于晓艺(1979,), 女, 山东青岛人, 讲师, 法学博士, 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为法哲学与司法学。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研究开启了现代意义上质疑法律确定性的序幕, 其研究结果对美国正统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作为这一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的杰罗姆?弗兰克以对法律不确定性的深入研究著称, 他对这方面问题的激进看法特别源于他从对的怀疑到对事实的怀疑的转变。正如沃尔考默(Walter E. Volkomer)所言, “贯彻于弗兰克所有著作的核心主题是怀疑论, 并且他否认所有宣称为绝对真理之信条的有效性。”,1,207然而, 为什么怀疑论会成为弗兰克学术生涯的主题, 甚至是整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最为人们所认可的关联点呢,本文将从外部视角着力说明弗兰克的怀疑主义进路何以产生以及为何以这种形式存在的原因。 一、 弗兰克理论关注点的确定 弗兰克的传记作家格伦农认为, 对于杰罗姆?弗兰克一生的研究不仅仅是表明其非常广泛的兴趣、 旺盛的精力、 非凡的能力, 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考察可以见证1930至1957年在法律与法学理论中发生的巨大变化。具体到本文的, 笔者认为从弗兰克的个人经历与所处的社会背景入手是具有独特意义的, 甚至比其他切入点更有利于明确弗兰克所关注的理论问题。同时, 对这一问题的梳理也会为我们理解他的理论提供最明确的指示。因为弗兰克自始至终都未曾在“象牙塔”中进行过“纯粹”的学术研究, 他在实践中发现问题, 并且同时采取理论的与实践的方式去回应与解决问题。 弗兰克一直积极参与美国的社会改革, 在政治生活中对社会不平等现象表现出深切关注。 同时,长期的律师业务与司法实践使他有机会深入观察、 研究美国的法律现实, 并对其中的症结深有体会。弗兰克正是用他的个人经历来展现法律与现实回应。 弗兰克1889年出生于纽约, 1909年获得哲学学士学位, 1912年获得了法学学位。在求学期间, 他曾担任芝加哥市改革议员麦林(Merriam)的秘, 并且被麦林认为是对政治、 经济及社会不公正极为敏感的。“麦林关于改革的信念――改革不会自动运行而要依赖于进行自身管理的并不可靠的人类――深深地影响了弗兰克”,2,161912-1918年, 弗兰克基本上在芝加哥从事律师工作, 虽然律师工作占用了他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但是弗兰克始终参加芝加哥地方的各种政治、 经济改革运动。1915年, 他参与了改善芝加哥缝纫业工人经济条件的活动, 1916年至1926年间又参与了芝加哥运输问题的解决。在一系列的活动中, 弗兰克对政治、 经济地位低下的人们表示出了极大的同情, 并且积极为他们争取权利。1928-1933年, 弗兰克开始在纽约从事律师工作。在到纽约之前, 弗兰克接受了精神分析治疗, 也正是精神分析使得他摆脱了对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不满, 开始在律师工作中获得了自我满足。 1930年,弗兰克发表其第一部法律著作《法与现代心智》, 这本书在实务界与理论界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此书的出版成为弗兰克职业生涯的转折点, 自此, 他从一位“纯粹”的法律实践者开始转变为一名法律理论家, 也正是从1930年他开始与耶鲁法学院建立起时断时续的联系, 这一联系一直持续到他生命的终结。而这时的耶鲁法学院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中心之一, 它所关注的是将注意力从“书本中的法律”(“the law in the books”)即上诉法院的教条法律,引向“行动中的法律”(“the law in action”)即实际上遍及日常生活、 初级法院和商业领域的各种形式的习俗与惯例。弗兰克则热情地为后一种被强烈反对的法律观念而战斗着。,3, 548-550 从1933年弗兰克被任命为华盛顿农业调整局的法律顾问起, 其政治生涯便与学术历程相互纠缠。1933年秋天, 弗兰克又被任命为联邦剩余物资调剂公司的法律顾问。1935年弗兰克退出新政, 1937年又重返新政。1939年成为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1941年, 弗兰克被任命为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 直至1957年终老。在新政期间, 弗兰克始终活跃在改革的前沿, 参与了众多法律草案的讨论与审议。在他看来, 新政是“精心策划的一系列试验”。它意味着国家“采取了一条公开的道路, 我们将朝着新的方向前进。我们将主要致力于寻求绝大多数人的福利, 而不仅仅是保持某种传统和社会习俗, 不管它们对人类的影响。新政与旧政哲学之间的最大不同就在于重点强调重大改变。”,4, 1063-1064 法律现实主义对弗兰克而言最核心的要义在于关注现实。作为一名面向现实生活的法律学者, 弗兰克对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感同身受。他的思考和践行表明, 如何切实可行地使人们过上幸福的生活已成为他生命的主题。继而, 与其说弗兰克的法律思想是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 不如说是关注如何通过法律的运作来切实保障人们权益的实现。然而, 一个随之而来的必须面对且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便是, 弗兰克既然如此关注个人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问题, 为什么不直接建立一种权利理论却采取一种怀疑论的方式来警示人们所面临的混沌且不确定的状态呢,毫无疑问, 对弗兰克的个人经历进行轮廓式的描述, 不足以论证弗兰克为什么要采取一种怀疑主义的进路来阐述其理论。因此, 笔者接下来将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二、 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的确定 弗兰克认为, “这些所谓的现实主义者只有一个共同的联系, 即一个已被注意到的否定性特征: 对一些传统法律理论所持的怀疑主义, 即一种为了公正而由改革法院办案方式的渴望所激发的怀疑主义。”,5,而关于弗兰克怀疑主义进路的选择, 爱契勒(Gray J.Aichele )给出了三方面原因,6,68: 一是对霍姆斯思想的继承, 二是与相对论等各种理论一同产生的关于人类有限理性和辨别真理能力的普遍深入的质疑, 三是将实用主义作为其理论支撑。对此, 笔者更倾向于认为, 霍姆斯与汉德两位大法官之思想的强烈影响使得弗兰克采取了怀疑主义的进路。 在弗兰克看来, 霍姆斯与汉德两位大法官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为典型的具有成熟心智的法官。一方面, “他认为霍姆斯使美国法理学摆脱对制定法(the black-letter law)的依赖以及对历史与传统的奴役性崇拜”, 而另一方面, “汉德则因为他充分意识到他作为人和法官的局限而被弗兰克认为是‘最明智的法官’”。,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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