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集资金;
(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优化资源配置;
(四)增强企业凝聚力;
(五)确立法人财产权,实现政企分开。
(一)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发行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国家法规和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净资产折股
比例不得低于65%,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等于公司净资
产额。
(二)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首先完成以下的工作:完成清产核资;有明确
的发起人;经占出资额2/3以上的出资者同意;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发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35%;流通资本不低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高于4亿元,可不低于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连续三年盈利,无违规行为记录等。
(三)改组为上市公司的要求
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8、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改组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大致要经过:1.提出改组设立申请,2.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3.选聘中介机构,4.证券公司立项,5.企业改制
的实施,6.发行及上市辅导7.改制验收,8.提出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9.证券公司推荐,10.发行核准,11.公开发行股票,12.申请上市13.股票上市公告并交易等过程。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数据资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
循公允、法定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原则、程序、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
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资产评估通常分为四个程序: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
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
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
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评估报告的正文
(二)评估报告的附件
(三)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定
评估报告应符合以下的要求:
1.资产评估报告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2.资产评估报告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的规定。
3.资产评估报告须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仍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和《关于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撰写。
4.资产评估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正确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准确、简练,结构严谨,文字表述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
免引起异议。
6.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代表或委托人和评估项
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7.评估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且不得随意改变。
8.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9.资产评估报告书应说明评估工作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并简述评估工作的工作过程。
10.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写明评估工作中资产计价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以人民币计价。
11.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可以有文字表述,也可以列表表示。
12.资产评估报告书应当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机构产权证明
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文件等);整体评估应当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要附加与评估有关
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
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一)评估对象
除了资产评估的一般过程以外,境外募股公司的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和评估机构方面有其独特之处。
(二)评估机构
境外评估机构(香港一般称为估值师)根据上市地有关法律、上市规则的要求,通常仅对公司的物业
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境外募股公司除了需要一家国内的评估机构外,一般还需要根据募股或上市地的法律或上市规则的要
求聘请一家在当地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果的协调
评估机构应就评估方法、评估范围与有关评估审核部门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一致意见,做好境内、
境外评估机构以用有关审核部门的协调工作。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形式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
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
和“国有法人股”。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为国有股。
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
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缴纳土地年租金。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企业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承担政府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剥离,对承担社会职能的非经
营性资产的处理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一并折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留待以后逐步解决公司不合理负担
的问
。
第二,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
业服务性单位。该部分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的支持,或委托股份有限公司专项
管理、有偿使用。
第三,完全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公司的社会职能分别由保险公司、教育系统、医疗系统
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承担,其它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与等方式处置。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指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并在较长时间内(超过一年)使企业在生产经
营中受益的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一般说来,投入
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对于高科技公司,无形资产最高可占到总股本的35%。
会计报表审计过程是指从审计工作开始到审计报告完成的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即计
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和审计完成阶段。
(一)计划阶段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执行分析程序;确定重要性水
平;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
(二)实施审计阶段
根据计划阶段所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和方法,进行取证、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
标的中间过程,是审计全过程的中间环节,其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遵守
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
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三)审计完成阶段
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结束,主要工作有:整理审计工作底稿与评价执行审计业务中收集到的各类审计证
据,形成审计结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分级复核工作底稿(签
发审计报告前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一般由主任会计师负责进行,是对整套工作底稿进行的原则性复核);
审计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完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
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1、标题;
2、收件人;
3、范围段;
4、意见段;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6、报告日期;
7、会计报表附注;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1、无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
3、否定意见。
4、拒绝表示意见。
(一)盈利预测概述
盈利预测是企业对其未来经营期间经营结果的合理预测。预测的数据包括预测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如果发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10%,注册会计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
(二)注册会计师对盈利预测的审核
注册会计师需对盈利预测的依据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
法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报告。
1.境外募集股份境内上市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简称B股),以及境外募集股份境外上市公司(境外
上市外资股),应当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的规定,编制企业会计报表,同时还应
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境外上市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如果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重要差异,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2.上述公司在境内披露会计报表时,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境
内事务所进行审计;在境外披露的会计报表可以聘请国际上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对企业按国际会计准则或
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境外上市地)的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3.上述公司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的累计可分配利润数。
(2)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
(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中累计可分配利润数。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申请是否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2.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股份设置是否合法;
4.发行人近3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人近3年是否连续盈利;
6.其它要求。
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是: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
或法人,他们均须符合民法关于民事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发起
是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发起协议规定各发起人的姓名
(名称)、住所、公司股权结构、认购股份份额、权利、义务、发行费用概算及发起人之间为公司设立的分
工与合作。协议应由发起各方签字,法人作为发起人的还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此项审查主要是对发起人投资入股是否合法、投入的资产是否拥有产权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存在
法律障碍等进行验证。
国家对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期限性,因此,其权利是否仍在保护期内便是律师必须审
查的内容。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可入股、租赁,但均应依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股份制改组过程中,企业的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必然随之重组。由于原企业与发行人属于两个
主体,任何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的变更均须有法律手续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因此,律师应当对这些变
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法律审查。
截止募股文件签署之日,律师应查阅发行人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结的重要合同,审查重大合同的合法性
和履行合同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取得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
律师应尽责了解发行人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并依法对这些诉讼、仲裁或争议的处理结
果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发表意见,从而为投资者对发行人发行的股票能否投资提供价值判断。
律师应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的各项条款进行审阅。
律师应从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角度,审查其它重要事项,以确定有无它他遗漏,或按有关规定需披露
而未披露,或对投资者作出判断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核查和验证完毕后,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审批的程序、是否得到充分的授权、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法律障碍是否排除等方面进行审
核、验证,并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独立地作出法律评价。
企业拟公开发行股票时,法律意见书需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制作,验证笔录需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制作,并随其它申报文件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