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指导]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指导]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2018-02-18 3页 doc 14KB 15阅读

用户头像

is_435706

暂无简介

举报
[指导]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指导]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规范企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中小企业应资金紧张,临时向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往往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一倍或数倍。而在支付利息时往往不能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造成企业或借款个人少缴相关税收。 在某有限公司税务稽查中发现,账户“其他应付款”贷方科目余额1980916.67元,会计解释是公司资金紧张向本单位职工以外个人借资未计入“短期借款”科目,而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原始凭证中无借款合同,财务费用中无利息支出。财务人员解释借款人都是关系户,企业资金紧张,属临时借款,未签订合同,也无利...
[指导]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指导]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中小企业应资金紧张,临时向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往往是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一倍或数倍。而在支付利息时往往不能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造成企业或借款个人少缴相关税收。 在某有限公司税务稽查中发现,账户“其他应付款”贷方科目余额1980916.67元,会计解释是公司资金紧张向本单位职工以外个人借资未计入“短期借款”科目,而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原始凭证中无,财务费用中无利息支出。财务人员解释借款人都是关系户,企业资金紧张,属临时借款,未签订合同,也无利息。对此,税务稽查人员难以相信,向个人借款不计利息很不现实,其账面借款金额精确到角分,而非整数的奇异数字。随后检查时发现了一本向个人借款按月结算利息的计算表,才真相大白。经统计全年共结算借款利息330916.67元,未在财务费用中反映。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才承认说借款,年息为二分,按月计算利息,每月未直接支付利息,而是将利息重新打借据给贷款人,将利息转增借款人的借款本金。为了账务处理的需要,应付利息金额用其他费用名目出账。这样的处理既能多扣除费用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又能达到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目的。企业这种做法同时也造成了借款人不能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因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上述某有限公司对借款利息支出的账务处理被查出后不仅补缴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又受到了税务行政处罚。企业上述的这种账务处理只是付息逃税多种方式中的一种形式。而在税收稽查中我们还发现,有些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或业务需要向本单位内部职工和本单位内部职工以外个人临时借款,在支付借款利息时的借款利率一般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却在临时借款利息的支付渠道上做起了文章,变“阳光操作”为“账外处理”,以达 到多列支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少扣缴或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企业向个人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实际操作中不正确的几种处理方式还有: 一、“短期借款”科目有个人借款,当年账面上只反映归还有关人员的借款本金情况,却不在账面上反映所应支付的利息; 二、“短期借款”科目有个人借款且数额较大,当年也在账面上反映归还有关人员的借款本金情况,却不如实反映全部利息支付情况,只象征性地反映其中一小部分人的利息支付情况; 三、以法人代表名义借款,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借入、付出都直接通过法人代表,变向众人借款为向法人代表一人借款; 四、在借款时就结算了到期利息,借款单据上的金额实际为本金和利息之和,将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借款本金记入“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科目,还款时以归还本金的名义付出; 五、改变借款利息的本来面目,通过工资、奖金、劳务费等形式变相支付。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企业除向关联方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个人集资应凭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有关利息支出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利率的要求,企业在按照合同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后,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个人收取利息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否则将承担涉税风险。
/
本文档为【[指导]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