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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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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精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 第一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一、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二、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 (单...
[精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
[精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 (产权登记表纸张规格为A4) 第一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一、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二、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待领取企业 (单位)代码证书后再填写。 三、法定代表人(签字):既有企业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拟设立企业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四、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填写所出资企业名称;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填写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或政府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 五、邮政编码:填写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六、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该文件批准的时间填写。 七、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各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对应填写国有独资公司。 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八、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九、注册号: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 十、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注明金额单位。 十一、产权登记机关码: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填写。 用“1”标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用“3”标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用“4”标识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十二、企业隶属关系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填写,其中: 用“1”标识国务院所出资企业; 用“2”标识中央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 用“3”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 用“4”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 用“5”标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 用“6”标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 注: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若各国有股东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国有股东的隶属关系填写。 十三、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具体填写见“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组织形式标识码表 分类 组织形式类别 国有资本比例 编码 一、非金融类企业 (一)非公司制企业 1.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 1110 国有控股 1121 2.集体企业 国有参股 1122 国有独资 1123 3.联营企业 国有控股 1131 国有参股 1132 4.股份合作企业 国有控股 1141 国有参股 1142 1.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 1211 (二)公司制企业 国有参股 1212 国有独资 1213 2.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 1221 国有参股 1222 3.中外合资企业 国有控股 1231 国有参股 1232 国有控股 1241 4.中外合作企业 国有参股 1242 二、金融类企业 (一)银行 1.政策性银行 国有独资 2110 2.商业性银行 国有控股 2121 国有参股 2122 国有独资 2123 (二)非银行金融机1.保险公司 国有控股 2211 构 国有参股 2212 国有独资 2213 2.证券公司 国有控股 2221 国有参股 2222 国有独资 2223 3.信托投资公司 国有控股 2231 国有参股 2232 国有独资 2233 4.融资租赁公司 国有控股 2241 国有参股 2242 国有独资 2243 5.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控股 2251 国有独资 2252 6.其他 国有控股 2261 国有参股 2262 国有独资 2263 三、其他类型企业、1.国家投资机3100 机构和单位等 构 2.政府或政府有关3200 部门 3.政府直属事业单3300 位或政府管理的社 会团体 4.外商 3400 5.个人 3500 6.境外企业 3600 7.军队 3700 8.其他未流通股本 3800 9.其他流通股本 3900 注:1.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绝对控股的, 国有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 2.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表中列示的5种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 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典当、邮政储蓄机构等。 十四、企业级次标识码:按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一级企业,即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投资企业; 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3”标识三级企业,即由二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4”标识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即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注: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产权级次对应关系填写,如国有大股东的级次为一级,则该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为二级,以下依次类推。 十五、所属行业代码: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小类项代码填写,与本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十六、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 -2000)填写。 十七、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 (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 (国家股)数额(金额单位为千元,均按四舍五入填写整数,下同)填写。各级政府 (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十八、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数额填写。 十九、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 (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 二十、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 (外商股)数额填写。 二十一、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 (股本)项目中的个人资本(个人股)数额填写。 二十二、合计: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合计数额填写。 二十三、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注: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名称,除填写本公司前10位大股东外,其余股东可归集为“未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类。本公司前10位大股东资本属性应按其股权设置批复或有关规定区别对应不同股本填写,其余股本属性为便于填报,暂将“未流通股”对应填写“其他未流通股本”,“流通股”对应填写“其他流通股本”。 二十四、地址、组织形式、行业分类:填列要求同第十六、十三、十五项注释。出资者为境外企业的,地址代码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 二十五、投资金额: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列。 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数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 二十六、股权比例:按公司章程或投资书规定的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列,因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100%。 二十七、企业集团或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填写所出资企业的审查意见,并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填写政府部门、直属机 构或政府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并加盖专职管理机构公章。 二十八、产权登记机关审定意见:填写产权登记机关的审定意见并加盖产权登记专用章。 二十九、备注:本表在填写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三十、企业名称(盖章):填报要求同第一项注释。企业申办名称变更的,此处仍填写变更前名称。 三十一、变动后产权登记编码:由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企业按变动后的结果填列,填报要求同第十一至十六项。 三十二、变动情况 (一)原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事项填列。 三十三、变动情况 (一)现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申办变动的事项填列。 三十四、变动情况 (二)最近一次登记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数额填列。 三十五、变动情况 (二)企业申报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申办变动的数额填列。 三十六、变动情况(二)产权登记机关审定数:按产权登记机关审定后的数额填列。 (增加)原因及数额:按企业发生国有产 三十七、企业国有产权变动 权 (股权)增加变动的数额填写。变动(增加)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 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量无变化的( 额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企业合并:按企业合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2.公司制改造:按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3.清产核资: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增加的数额填写。 4.追加投资:按出资人以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追加投资所引起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5.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按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6.贷改投:按企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将1979年至1988年由财政 (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本息余额转入国家资本的数额填写。 7.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增资本:按企业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 [1998]815号),将1997年12月20日以前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的本金及利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的数额填写。 8.债转股:按企业根据《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的意见》(中发[1999]12号文件附件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正式协议,将企业的银行债务转为股本的数额填写。 9.国债转增资本:按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债或特种国债转增企业资本的数额填写。 10.产权界定:按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1.无偿划入: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2.出资人增加: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人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3.其他:按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14.合计:按以上各项情况引起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增加的数额合计填写。 15.备注: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十八、企业国有产权变动 (减少)原因及数额:按企业发生国有产权 (股权)减少变动的数额填列。减少变动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变动前后资本性质和数量无变化的 (即差额为零),在变动数量对应栏中填写“0”。其中: 1.企业分立:按企业分立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2.公司制改造:按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3.清产核资: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减少的数额填写。 4.减少投资:按出资人依据法定程序缩减投资的数额填写。 5.产权转让:按经企业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产权有偿转让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其中:“向国有企业转让”指向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转让产权;“向非国有企业转让”指向除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企业转让产权,如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向个人转让”指向我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外的自然人转让产权;“向外商转让”指向外国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转让产权。 6.出资人减少: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出资人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7.无偿划出: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8.产权界定:按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9.其他:按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减少的数额填写。 10.合计: 按以上各项情况引起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减少的数额合计填写。 11.备注:填写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过程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十九、变动后出资人情况:按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申办变动后的情况填列,填报要求同第二十三至二十六项。 第三部分 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表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四十、最近一次登记数: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相应项目填写。 四十一、清理结果或评估确认数:按企业终止经营或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时点上,对实际占用资产进行清理、检查、核对的结果数,或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数额填写。 四十二、资产处置数:按企业以不同方式处置资产的数额填写。 四十三、收入处置数:按被注销企业因有偿转让国有产权所取得的收入处置数额分别填列。 四十四、批准注销单位:按批准有关注销事项的部门、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全称填写。由多个单位批准注销的,可填写牵头单位名称并加注“等”,股份制企业可填写本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名称并加注“等股东”。 四十五、批准注销文号及日期:按批准本企业注销的文件文号及文件规定执行时间填写。无文件号的可填写文件的名称;文件未规定执行时间的可填写文件批准日。 四十六、注销原因码:按被注销原因的代码填写。其中: 用“01”标识企业解散; 用“02”标识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用“03”标识企业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 用“04”标识企业被整体划转给国有企业,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5”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国有企业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06”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非国有企业 (不包括被外商或个人整体收购)收购; 用“07”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外商整体收购; 用“08”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被个人整体收购; 用“09”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国有和非国有企业或外商、个人收购且注销企业法人资格; 用“10”标识企业中全部国有产权同时被非国有企业或外商、个人收购; 用“11”标识其他原因注销。 以上所称国有企业均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本证中与占有登记表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四十七、国有资本:按本企业国家资本加国有法人资本填写。 四十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第一至第四次变动情况:按最近一次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事项填写。变更满4次后应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 四十九、出资人第一至第四次变动情况:按最近一次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经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事项填写。变更满4次后应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 五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情况:按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中核准注销的时间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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