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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2018-10-27 14页 doc 31KB 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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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1(游某系个体工商户,从被告某县公安局处领到允许其进行废品收购的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游某就一直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但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游某的营业执照所在名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废品收购”这一项,游某也从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某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干警甘某、丁某会同产销总公司派出的许某、王某二人,对游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检查,查处该点收购有大量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甘某、丁某遂认定游某属违法收购,将其收购的金属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清单,交产销总公司保管。某县公安局经研究决定,认为游某的治安管理登记...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1(游某系个体工商户,从被告某县公安局处领到允许其进行废品收购的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游某就一直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但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游某的营业执照所在名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废品收购”这一项,游某也从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某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派干警甘某、丁某会同产销总公司派出的许某、王某二人,对游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检查,查处该点收购有大量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甘某、丁某遂认定游某属违法收购,将其收购的金属予以扣押,并出具了扣押清单,交产销总公司保管。某县公安局经研究决定,认为游某的治安管理登记已经过期,属乱收乱购,应将扣押的金属移交产销总工司按现行价收购。游某不服,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1)某县产销总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第三人,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主体为第三人) (2)某县公安局的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因为游某违法经营活动,包括超越经营范围收购金属等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范围,某县公安局对查出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判决撤销被告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扣押的旧金属或赔偿相应价款。) 2(田某在参加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公式的字条。北京某大学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某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田某在该校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和论文答辩。但毕业时北京某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北京某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田某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老师的书面证言;?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队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北京某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某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某大学对田某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北京某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某大学学生田某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1)本案的被告是否合格,为什么,(合格,因为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被告提供的证据?中的二份,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各部、各部位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二份材料不属于规章的范畴,不能按照部委规章予以参照。) (3)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即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甲乙两村相毗邻,由于历史原因,两村对位于交界处“金山”的使用权存有争议。两村经集体商议,提请乡政府裁决。该项政府将“金山”上的树木划归甲村看管并可依法采伐,将该山的采矿权划归乙村。事后,甲村得知“金山”有金矿,便后悔,又与乙村发生冲突。乡政府以不服本政府裁决为由,对甲村村长张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息纠纷。甲村对关于“金山争议”的行政裁决不服;张某对乡政府所作的拘留决定不服。 (1)“金山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属于行政裁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属于行政裁决的范围。) (2)甲村对该裁决不服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3)若乡政府对张某的行政处罚被确认为违法,张某能否获得行政赔偿,为什么,获得该赔偿的途径有哪些,赔偿金额如何计算,(能够获得赔偿,因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获得赔偿的途径有:单独向乡政府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金额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1996年底,中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货款。1997年1月当C公司货轮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中国港口时,某公安厅所属的海警支队以该批货在该港的存放和 (1)海警支队扣押变卖货物后对A公司负有何种义务,A公司能够就此提起诉讼,(负有返还价款的义务,A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海警支队扣押A公司货物并变卖的行为没有法定依据,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应负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2)C公司是否有权就货轮被扣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是谁,(有权提起诉讼,属于对财产采取扣押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是海警支队所属的某公安厅。因为海警支队作为公安厅设立的下属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应予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织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海警支队于1997年1月20日向A公司出具了扣押清单,该日视为扣押船货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按照规定诉讼时效应当在扣押行为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即1997年4月20日止。但由于A公司在此期间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多次要求海警支队处理此案,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对起诉时效并不知情,海警支队并未告知A公司诉权和起诉期限,因此诉讼时效可以延长至2年,即1999年1月20日,所以A公司于1998年9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时效,法院应当受理。) (4)A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能,只能先向海警支队所属的某公安厅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5(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并说明理由。(本案的被告为A区工商局和市技术监督局。共同(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并说明理由。(原告。根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具有原告资格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依法享有原告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6(农民刘某系五保户,身患残疾后失去劳动能力,一直由乡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助金。从2000年1月开始不再发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1)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救济) (2)法院应如何判决?(判决责令向民政部门限期发放救助金。因为这是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应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 7(1999年10月8日,某县工商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兴盛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盛商店经营 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范围,同时还存在严重偷漏税情况,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定该商店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一年,偷漏税款达2.8万元。县工商局和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即对兴盛商店作出罚款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补缴税款2.8万元。商店负责人何某要求举行听证,工作人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绝举行听证。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的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列举,说明理由。(本案处罚中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县工商局和地税局当场作出处罚的行为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必须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余的处罚就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即要经过立案、审理、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等等,对于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还必须进行听证;其次,对于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被告是谁,为什么,(被告是县工商局和县地税局,因为两者共同作出了处罚行为,是共同被告。) (3)你认为人民法院应作什么判决?(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案例: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根据上述状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位?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位?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啥?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啥?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很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答案及解析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位?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赔搔义务机关的确定和刑事赔偿的救济程序。 [答案]本题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西城区检察院。如果西城区检察院拒绝赔偿或者在两个月内不解答复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后满后向西城区检察院的上级机关——当地市检察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李某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法理解析]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刑事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刑事赔偿责任主体,后者为国家,国家是赔偿责任的很终承担者。赔偿机关也不同于侵害行为人,赔偿义务机关专指接受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侵权行为人则指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机关和工作工作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 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工作者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中,李某被西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被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无罪。西城区检察院抗诉后,在2审期间,市检察院撤回抗诉,市中级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后,一审无罪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对李某的拘留、逮捕决定即为错误决定,作出该决定的西城区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 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后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本案中,李某向西城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后,如果西城区检察院拒绝赔偿或者不解答复,李某可以在30日内向其上级机关——当地市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市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市检察院决定不予赔偿、李某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的,李某可以向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题巧妙技能]这里要提醒考生,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要记住:法定权利是有期限的,过期作废,一定要按时行使。关于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法律规定,从本质上看没有太大区别,只是涉及到具体机关和某些程序上有所不同,考生重点要把握关于行政赔偿的知识,至于刑事赔偿则可采用类比的办法记忆。这样既减少了工作量,也不会对知识的掌握有影响,是一个省力又有效的办法。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考点]奉题考查的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和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 [答案]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则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具体请求行政赔偿的法定程序如下:李某可以直接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赔偿的数额等问题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对上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满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理解析]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工作者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广„(”第7条规定:“政机关及其工作工作者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8条规定:“经复 议机关复议的,很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 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在本案中,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西城区工商局。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3种:向西城区工商局请求赔;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答题巧妙技能]本题与上一问题的答题思路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基本相同,甚至从某种角度说,会答本题就应该会答上一题,本题所涉及的法条包含了回答上一题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这也就是为啥我们在上一题的答题巧妙技能中说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大同小异的原因。 另外说一句题外话,考生在掌握法条时不用一字不漏地记,甚至在很多时候只记几项或者几个字就可以把一大条法规记住,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抓住主要点。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啥?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李某不能对问题1、2所述的两项损害一并提起赔偿诉讼,因为两项赔偿具有不同的性质,李某不能就西城区检察院对其的损害提起赔偿诉讼。 [法理解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后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由此可见,刑事赔偿程序中是没有诉讼程序的,在所有的法律中只规定了申请确认、申请复议、申请赔偿和申诉等程序。而对于行政赔偿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所以,李某不能就刑赔偿与行政赔偿一并提起赔偿诉讼。 [答题巧妙技能]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主要在于程序上的规定,本题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因为刑事赔偿的起因就是由于司法机关的错误执法所致,所以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意义不大,还是司法部门自己审自己,所以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就只规定了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救济程序,而没有规定诉讼程序。考生在答题时要注意这一点,在用词上要注意区分,避免因不必要的错答而丢分。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受害人就人身权受到国家机关侵犯请求精神赔偿的范围。 [答案]李某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解除[法理解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 (一)、(2)项、第十五条第(一)、(2)、(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解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工作者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监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工作者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一)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被西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但被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无罪,在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李某的拘留、逮捕决定即可视为错误决定。因此,李某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答题巧妙技能]我国的法律观念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在人权方面有很大差别,尤其是对人权的定义和着眼点不同,因此导致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对精神赔偿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只有近期发布的《很大侠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从法律的角度确认了精神赔偿的依据。而从法律实践方面来看,实际生活中的精神赔偿案件很少,即使有,赔偿数额也很少。因此,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在司考(律考)并非重点,考生只要大致了解就可以了。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啥?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受害人因人身权受到国家机关侵犯时请求国家经济赔偿的范围。 [答案]李某不可以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因为服装厂遭受的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 [法理解析]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工作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国家对受害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全适用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学说。在认定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应针对不同的状况,采用不同的标准来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之后,我们还应明确国家赔偿的损害标准,即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工作者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应该予以赔偿。我国目前主要是对相对人受到的实际物质 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间接的、不确定的、预期损害是不予赔偿的。据此,对于李某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国家是不予赔偿的,李某无权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的要求。 [答题巧妙技能]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考生对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掌握,这需要一定的理论水平,要求考生在对法条的把握基础上,更进一步地细致研究法学理论,从而掌握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初衷。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理解国家赔偿的立法目的,才能准确判断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这里还是套用前面说过的一句话,国家赔偿用的是老百姓的钱,所以应该珍惜,不能随便赔。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考点]奉题考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的程序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答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关于规定,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法理解析]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具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西城区工商局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答题巧妙技能]我国法律规定在处以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听证会制度是我国法制改革的一个举措,现在不仅在行政处罚之前要举行听证会,在近年来的许多行政改革之前,也都举行了行政听证会。对于社会的法律现象和焦点,司考从来都是积极吸取的,并在历年考题中多有反映,考生应引起注意。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很迟能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考点]本题考查的是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答案]李某能够很迟在1998年11月30日前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法理解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工作者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很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解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的期间继续计算。”本题要考查的问题主要在于确认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何时开始起算的,是从1996年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而宣告李某无罪时起算,还是从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时起算。单从羁押问题来看,在一审宣判无罪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将被告人释放,那么错误羁押的很后每日可以被认定在9月13日。但是,由于检察院抗诉,案件进入了2审程序,在终的生效裁判产生前,不能认为错误已“被依法确认”,直至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法院中止对本案的审理后,一审判决[答题巧妙技能]本题主要考查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家赔偿请求的时效问题,另一个是关于时效的起算点问题。前一个问题只要考生掌握了相关法条即可,而后一个问题则要考生根据法条,具体状况具体解析,不可过于死记硬背,要会灵活运用,当然运用的前提是对法条的深刻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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