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1-14 6页 doc 19KB 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9945

暂无简介

举报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 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 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公益性、引导性和鼓励性的功能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委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分配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委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项目资金扶持额度及扶持方式建议,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 (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四)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财政奖励等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数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扶持额度根据投资额度确定,原则上单个项目咨助今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兀。 (三)财政奖励。对通过金融贷款或自筹资金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完成项目建设,效益良好且未获得过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可以采取财政奖励的方式予以扶持。奖励额度根据项目金融机构贷款额度或企业自筹资金额度及项目提供的税收情况确定。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当年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本专项资金扶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条每年第四季度自治区经委会同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各市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提出的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或单位的项目资金申报,并对所属企业申报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申请直接报送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一金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健全,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二条申报财政奖励的项目,除具备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后运作正常,项目申报期前一年企业不出现亏损,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项目实施后企业年新增税金不低于100万元,或项目申报期前一年企业实现的税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含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税部分)。 第十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有与所提供的服一务内容相应的设施和场地; (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乱纪不良纪录。 第十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 (一)项目#申请#(按项目申请上一年度数据填列); (二)企业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需盖章);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申请无偿资助方式的项目单位提供自有资金投入凭证;申请财政奖励的项目提供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证明或自有资金投入证明、税收入库完税凭证(有关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按项目申请上一年度数据填列);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企业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有效文件(固定资产投资类和担保公司项目);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项目的申请及具体安排情况;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所需费用测算情况; (六)服务项目成效有关情况;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六条自治区经委负责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综合提出评审意见。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综合平衡,确定扶持项目,明确项目扶持方式和金额。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扶持项目拨付资金。自治区本级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各市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拨款指标,将资金拨付到各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属于贴息的,作“补贴收入”处理,属于无偿资助或财政奖励的,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项目单位在每年6月及12月月末终了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经委书面报告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取得的效益等情况。市级财政部应会同级经委对本市上 一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各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以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60日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供检查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将收回项目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文档为【广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