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证合一表格资料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名 称
注册号/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发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份数
□ 营业执照正本
___________份
□ 营业执照副本
___________份
□ 企业集团登记证
___________份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___________份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___________份
申请事项
□ 增加...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
填写。
名 称
注册号/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发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份数
□ 营业执照正本
___________份
□ 营业执照副本
___________份
□ 企业集团登记证
___________份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___________份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___________份
申请事项
□ 增加副本。
□ 减少副本。
□ 补领营业执照 / 登记证 / 代表证。
□ 换发营业执照 / 登记证 / 代表证。
□ 其它: 。
拟申请核发
营业执照/
登记证/代表证
份数
□ 营业执照正本
1份
□ 营业执照副本
___________份
□ 企业集团登记证
1份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1份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___________份
申请原因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及补领、换发营业执照;适用于企业集团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换发登记证;适用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换发登记证或代表证。
2、申请事项在备选项的“□”内划“√”
3、“申请人签署栏”按照以下规定填写: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集团的,由集团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其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 基本信息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 市 县(市/区) 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 务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类型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 募集设立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 年 □ 长期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股东
(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证照名称及号码
备注
□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备案
分公司
备案事项
□ 增设分公司 □ 注销分公司 □ 分公司变更名称
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 员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其 他
□ 董事 □ 监事 □ 经理 □ 联络员 □ 财务负责人
□ 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或清算组负责人(仅限清算组备案)签字:
年 月 日
附附表4
联络员信息
□ 联络员为指定人员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名称
指定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证照类型
证件号码
注:指定机构的证照复印件另附页提交。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联络员可以为指定的人员或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勾选并填写对应栏目。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络员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该机构应委派专门人员以其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2、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指定机构作为联络员。
附表5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6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6“承诺书”。“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无需加盖公司公章。“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6“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还需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在公司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5、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或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以及相关附表。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7、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填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8、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9、“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
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10、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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