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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_著作权纠纷案

2018-01-17 6页 doc 19KB 1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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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_著作权纠纷案_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_著作权纠纷案 清芬《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著作权纠纷案 《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案不算一个太复杂的版权纠纷它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更多缘由是这本不同凡响的图集。这是一本以自己为摄影模特、以真名实姓署名出版的写真集有媒体称它开创了中国出版史上署本人实名出版的人体画册之先河。说到写真集人们会不由自主地产生各种好奇与遐想一个标注了真名实姓的年轻舞蹈演员的人体写真集和紧随其后的著作权纠纷愈加引发人们的猜测与众多媒体的关注。 一、一本人体艺术写真集的出版2002年9月一本名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的摄影图集摆在了新华书店...
_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_著作权纠纷案
_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_著作权纠纷案 清芬《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著作权纠纷案 《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案不算一个太复杂的版权纠纷它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更多缘由是这本不同凡响的图集。这是一本以自己为摄影模特、以真名实姓署名出版的写真集有媒体称它开创了中国出版史上署本人实名出版的人体画册之先河。说到写真集人们会不由自主地产生各种好奇与遐想一个标注了真名实姓的年轻舞蹈演员的人体写真集和紧随其后的著作权纠纷愈加引发人们的猜测与众多媒体的关注。 一、一本人体艺术写真集的出版2002年9月一本名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的摄影图集摆在了新华书店书架上它的出现在经历了十几年开放之风吹拂和艺术修养熏陶的读者之中没有引起更多注意。使之有了较大反响的是2003年12月该书的作者汤加丽在北京地处繁华商业街的王府井新华书店举行了一次签名售书活动。人民美术出版社———该书的出版者———第一次的印刷册数是5000册随着汤加丽的签名售书的推动和媒体的报道图集开始热销出版社紧急加印前后重印5次累计印数超过了5万册。这本定价68元的图集共收录了以汤加丽为人体模特的摄影作品144幅此外还包括汤加丽的个人简介陈醉作的序汤加丽撰写的文章《美丽的女人无所不在》。图集的封面与扉页署名“汤加丽著”这一署名成为引起以后法律诉讼的第一焦点。图集中收录的摄影作品每一幅都体现了唯美的风格青春而靓丽的模特柔美的造型讲究的用光与之配合的各种布景、道具足以显见摄影者的匠心与造诣。一位裸体艺术的专家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认为汤加丽是一名受到过专业训练的专业舞蹈演员她的形体确实很美这样好的模特不可多得。她是头一位出版自己人体摄影作品的专业演员勇气可嘉。呼吁媒体对汤加丽的行为予以保护不要不负地炒作。读者在翻阅欣赏这本精美图集时或许并不知晓也不在意其中一些照片在编辑加工时为版式的编排进行的裁剪但这成为诉讼的第二个焦点它使一审审理与二审审理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判决。看了书中的摄影照片读者自然更想知道谁是它们的创作者在图集封面的护封勒口和封底护封勒口人们分别找到“摄影张旭龙”的标注和摄影者张旭龙的简介这些事实成为以后诉讼争议的又一焦点同时也是二审判决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图集的热卖麻烦也来了。 二、张旭龙状告人民美术出版社2003年7月《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的图片摄影者、专业人像摄影师张旭龙将该书的出版方人民美术出版社告上了法庭。张旭龙认为该书侵犯了其署名权。图集共收录144幅摄影作品其中他本人享有著作权的有136幅他的艺术创作被署上了模特的名字同时书中有39幅作品在出版时被剪裁严重损害了他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艺术追求侵犯了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享有图集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而没有因图集的出版拿到一分钱获得报酬的权利被侵犯。2003年9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旭龙作为这本图集中图片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汤加丽经著作权人张旭龙授权对其拍摄的图片进行选择、编辑并加入部分文字汇编而成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为汇编作品汤享有对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该书汇编的主要内容为张旭龙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因此汤加丽在该书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不妥这种署名方式构成了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书中部分作品的裁切法院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在使用张旭龙的作品时对其图片中的背景和人体的剪裁没有对其作品做实质性的改动未篡改和歪曲作品的主要内容因而没有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未侵犯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张旭龙提请的稿酬要求法院认为出版汇编作品应取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张旭龙已经授 权汤加丽出版发行他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汤作为本81 2004年 科技与出版 第3期 著作权 COPYRIGHT书的著作权人同人民美术出版社签署的出版应视为汤行使了汇编作品作者著作权以及从张旭龙处获得的相关权利。而出版社与张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犯其财产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1人民美术出版社停止发行该书再版、重印时不得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21人民美术出版社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向张旭龙赔礼道歉的声明。31人民美术出版社赔偿张旭龙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2元。 三、涉案各方的态度及反映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双方均对一审结果表示不满。张旭龙认为法院对其著作权作了认定就算初战告捷。但是既然认定他为著作权人就该享有获得报酬等的相关权利而判决中对此只字未提《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及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许可就对照片主要内容进行了随意篡改而一审法院认为破坏原作品的构图和视觉效果的依据不足没有支持人民美术出版社应向张旭龙赔偿律师费并支付稿酬而这些主张第二中级法院也没有给予支持。一审判决赔偿的802元仅是购买两本涉案图集和制作图片的费用。张旭龙曾向媒体表示他历经一年零五个月的艰辛创作前后用去近800个胶卷拍摄图片20余组仅胶卷的消耗及冲印费用就达4万元。而且还不包括布景、服装、场地、设计等费用。“这本书数番再版印刷515万册朋友见面就问我挣了多少钱我说我没有拿到一分钱”人民美术出版社代理人认为汤加丽持有张旭龙书面授权汤加丽出版、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授权书———“允许汤将自己的摄影作品用于专业学刊的发表及公开展览”出版社在审核了汤提供的相关资料后与之签订了出版合同在出版合同中指明本书报酬含有对原作者张旭龙的酬劳具体数额由汤加丽和张旭龙协商。并且在法院受理此案之前已分7次向汤加丽支付了1716万元的报酬。因而人民美术出版社认为没有侵权并且在书中的前护封勒口标注“张旭龙摄”的字样后护封勒口印有摄影师张旭龙简介这已是尊重其著作权的体现。张旭龙的律师在接受一些媒体采访时向记者表示“张旭龙与汤加丽之间就这件事先后有过4份在协议中张旭龙的确表示允许汤加丽将自己的摄影作品用于专业学刊的发表及公开展览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始终归属张旭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允许用于?并不表示授权而汤加丽在书中赫然署名„汤加丽著?从而造成侵权。”张旭龙为什么没有直接起诉汤加丽张旭龙及他的代理律师均一致表示问题的关键在出版社他们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这本书出版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该书部分作品的裁剪是否合适张旭龙认为判决不妥“作品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构图、用光、背景、道具等多种艺术手段体现我的创作思想。如果背离了我的创作思想损害了我的作品这就叫侵权。”他举例说“24页的作品被剪掉了半个头颅和半边身体105页的作品被剪掉整个头颅和半个脚掌87页作品的部分背景被腰斩……头颅、身躯、脚掌和背景算不算主要内容如果不算那人体写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出版社未经我同意随意篡改了我的作品。”对此人民美术出版社的代理人觉得对来稿进行适合版面设计的剪裁处理是符合出版界规矩的。“摄影和出版本来就是两种艺术。为使作品达到理想的出版效果出版社对作品进行了高水平的艺术剪裁。如果他坚持人美社的剪裁损害了作品的艺术性我们可以请权威作鉴定。”张旭龙不服一审判决遂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上诉的理由是:11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体现了谁使用作品谁支付报酬的原则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是人民美术出版社作为出版者的法定义务但一审 法院却错误地免除了它的法定义务。21人民美术出版社将汤加丽视为“作者”与之签订了《出版合同》为汇编人赋予了作者的一切权力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31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不经同意对作品任意裁剪破坏了作品的构图和原有意境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41一审审理期间自己明确提出了律师费的赔偿请求但一审判决却没有涉及该问题。 四、二审裁决2003年11月摄影师张旭龙诉人民美术出版91 2004年 科技与出版 第3期 著作权 COPYRIGHT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决。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汤加丽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二审法院认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所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汤加丽经张旭龙授权在汤的汇编作品《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使用了张旭龙摄影并享有著作权的136幅摄影作品该书的著作权由汤加丽享有因此汤加丽依法享有著作权。关于张旭龙的著作权是否被侵犯二审法院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没有侵犯张旭龙的署名权。二审法院认为《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已在封面内侧折页标明摄影为张旭龙并且在封底内侧折页登有张的简介张旭龙作为该书的摄影作者身份已得到体现。虽然该书以“汤加丽著”署名没有明示她的汇编人身份但一审法院以此认定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了张的署名权并判其承担民事责任是错误的。关于部分作品的裁剪是否得当二审法院认为人民美术出版社侵犯了张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二审法院认为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人民美术出版社在出版发行该书时明知张旭龙是作品摄影者和著作权人但未经张的同意对其作品的部分人体、背景或道具进行裁剪超出了为了版式整齐美观而进行边缘性裁切的限度损害了张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破坏了作品的构图和艺术效果侵犯了张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以出版社的裁切没有对作品做实质性改动未歪曲、篡改作品的主要内容为理由驳回张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诉讼请求不妥。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旭龙要求支付稿酬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出版改编、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鉴于张旭龙在给汤加丽出具的授权书中没有涉及稿酬支付问题人民美术出版社已向汤加丽支付了该书的全部稿酬而且人民美术出版社与张旭龙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张旭龙可以另行向汤加丽主张付酬一审法院驳回张要求人民美术出版社支付稿酬的诉讼并无不妥。对于张旭龙提请的律师费的赔偿要求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期间张旭龙已提出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说明理由将张的请求全部驳回尚有不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1.撤消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2.人民美术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张旭龙作品完整权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3.人民美术出版社就侵犯张旭龙涉案39幅摄影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在《中国摄影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4.人民美术出版社赔偿张旭龙诉讼支出三千余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旭龙与出版社按比例共同承担。高院的终审判决从结果上看与二中院的除赔偿金额多几千元外没有太多不同差别是终审判决停止出版、登报纸声明道歉的理由是该书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完整权而一审的理由是该书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对于原告的支付稿酬的要求高院与中院都没有支持。 五、结案以后2004年1月汤加丽的第二本写真集《汤加丽人体艺术摄影》由 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汤加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第二本图集比较特别的地方是制作班底全是女性因此沟通起来更方便合作的时候也就更为默契、顺畅。这本书延续了上一本的唯美风格主旨是想和广大的女性朋友分享美丽。因为有前车之鉴所以这次在准备合作之前我们制定了很清楚详尽的条款以保证万无一失。此本书中汤加丽的身份被明示为“人体模特”而不再是“著作权人”摄影师的名字也被标明。此后摄影师张旭龙再次向法院提请诉讼状告汤加丽侵权。2004年4月2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汤加丽侵犯了原告张旭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判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张旭龙作品使用报酬十万元。?02 2004年 科技与出版 第3期 著作权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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