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高度与坠落半径
篇一:坠落半径
一、高处作业的定义
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根据国家
规定,高处作业划分为四个等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划定为一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3m。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划定为二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4m。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划定为三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5m。
(4)高处作业高度大于30m时,划定为四级高处作业,其坠落半径为6m。
篇二:什么是物体的坠落半径,坠落半径怎么算
什么是物体的坠落半径,坠落半径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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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 基本定义
1.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1.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2m;
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R为3m;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半径R为4m;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径R为5m。
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2 高处作业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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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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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篇三:高处坠落半径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1993
2007-2-2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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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93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3,12,27批准 1994,07,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术语、高度计算方法及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2 引用标准
GB4200 高温作业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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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30 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3 术语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转载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档 网:建筑物高度与坠落半径规范)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3.4 基础高度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3.5 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
坠落范围。
3.6 高处作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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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计算方法见附录A(补充件)。
4 高处作业分级
4.1 作业高度分为2,5m;,5,15m;,15,30m及,30m四个区域。
4.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九类:
a.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
b.GB4200规定的?级以上的高温条件;
c.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d. 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e.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f.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g.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h.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i. 超过GB12330规定的搬运。
4.3 不存在4.2条列举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
1规定A类法分级。存在4.2条列举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1规定B类法分级。
表1 高处作业分级
附录A
作业高度计算方法(补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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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以R表示,基础高度以h表示,作业高度以H表示。A2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分别为:
a. 当h为2,5m时,R为3m;
b. 当h为,5,15m时,R为4m;
c. 当h为,15,30m时,R为5m;
d. 当h为,30m时,R为6m.
A3 作业高度的计算方法及示例
A3.1 作业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a. 按3.4条确定基础高度h;
b. 按A2章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c. 按3.6条确定作业高度H.
A3.2 示例
例1:如图A1,其中h=20m,R=5m,H=20m.
图A1
例2:如图A2,其中h=20m,R=5m,H=14m.
图A2
例3:如图A3,其中h=29.5m,R=5m,H=4.5m.图A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怀青。
本标准于1983年4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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