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有无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f__=.囊舔-法治?法纪ii
过继子有无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案情】黄某的堂叔没有儿女,1959 年,黄某亲生父母和其堂叔协商后,把他送 给堂叔夫妻当继子.当时黄某18岁,他的 亲生父母分了一些家产给他带到养父家. 从此,黄某一直和养父母生活.黄某的生母 现年老多病,由黄的哥哥和弟弟赡养,哥哥 和弟弟生活困难,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要 求黄某共同负责生母生活和医疗等费用. 但遭黄某拒绝,说他在40多年前就过继给 堂叔当继子,没有赡养生母的义务. 在法律上,黄某的这一说法是站不住 脚的,他虽然过继给了堂叔,却仍有赡养亲 生父母的义务.
【评析】过继是指没有子女的人以兄 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 一
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我国现 .徐红陈漠
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而收养是指 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子 女的一种法律行为,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 过继能否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说能 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
情况具体
:本案中的黄某过继给堂叔 后,一直和养父母同吃同住在一起,已形成 了事实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第23务规定:"自收养关系 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 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 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 立而消除."但是这不是绝对的,收养是有 条件的:《收养法》叉规定:被收养者必须是 14岁以下.黄某是成年后才过继给堂叔 的,因此不符合收养关系.本案存在两个问
,一个是黄某过继给堂叔当继子是在《收 养法》颁布之前,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收养 关系;另一个是,黄某出生后一直随亲生父 母生活,并送他读完初小,18岁成人后分 有家产给他带到堂叔家当继子的.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宪法第2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黄某虽然同继父 母生活了40多年,但生父母抚养其18年, 尽了父母应尽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 的原则,黄某有义务赡养亲生母亲.口 未成年人借款为何由监护人偿还
【案情】借款人刘某出生于1989年2
月,父亲刘某某与母亲梁某某因感情不和, 于2004年4月就离婚,夫妻财产,共同债 务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各自收 入和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并于同年5 月持协议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但未到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05年刘某参加 中考,成绩未达当地重点高中录取线,需交 纳6000元择校费.同年7月,刘某向其小 姨梁某借款6000元,用于缴交到某学校读 高中的择校费,并立下借条注明:"……如 果爸妈不还,等我毕业有工作后再逐渐还 款"2006年7月,梁某以刘某,刘某某,梁 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他们归 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行为,按 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向法院起诉,请求 对方归还).
o孙胜好
刘某某,梁某某认为,刘某在立借条时 未满18周岁,未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属《民法 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行为, 法院应驳回梁某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借款时未满18 周岁,且是在校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虽然借条中注明由其归还,但也不能改 变刘某向梁某借款6000元的行为是无效 行为性质.由于刘某是在校学生,无能力归 还,所以判决由其父母刘某某,梁某某负责 归还:
【评析】《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 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 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规定:民事行 为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此行 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一方. 本案中刘某借款6000元时只有16周 岁,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 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 为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借数额这么大的借 款,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应属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行为应归属 于无效,借款应由其负责返还.但由于其仍 属于在校学生,无经济生活来源,故应由其 父母负责返还.口
责编/陈黎明
2007年8月下半月号第16期广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