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有关问
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有关问题
在进行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时发现当前大部分企业使用越来越多的厂内机动车辆~且存在较多安全隐患~除叉车外的厂内机动车辆是否需要强制检验与办理使用登记~其监管的主体是政府哪个部门,
这个问题比较好:确实也困扰着很多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在此特作如下解答~仅供参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场,厂,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汽车类。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如洒水车等,、叉车和铲车等。
,二,电瓶车类。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用于垃圾收集搬运的电瓶车等。
,三,拖拉机、挂车类。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
,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
,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十九条指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的范围。
若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特征的场,厂,内其他机动车辆均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之前属于“厂车”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已划归为“非厂车”。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的文件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目前未见到今后哪个部门对“非厂车”设备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在进行安全评价时需要提出加强场,厂,内机动工业车辆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
#~做好检维修管理及厂内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 5120 搬运车 5130 牵引车 5140 推顶车 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210 内燃观光车 5220 蓄电池观光车
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