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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总结

2017-10-18 16页 doc 34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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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总结医疗纠纷总结 篇一:医疗纠纷总结 摘 要 随着《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开始广东建立。从实践总结看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显示了中立性、专业性、公益性、独立性的优势。但是由于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面临挑战和困境。完善广东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就是创新和突破传统人民调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公益性、中立性,确保其...
医疗纠纷总结
医疗纠纷总结 篇一:医疗纠纷总结 摘 要 随着《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与模式――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开始广东建立。从实践总结看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显示了中立性、专业性、公益性、独立性的优势。但是由于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面临挑战和困境。完善广东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就是创新和突破传统人民调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公益性、中立性,确保其规范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广东实践 作者简介:李波,东莞理工学院助理研究员(来自:WwW.ZW2.CN 爱作文 网:医疗纠纷总结)。 中国当下不断紧张的医患关系使得以卫生部门主导的行政调解和以医学会主导的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因不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而受质疑导致原有的医疗事故与纠纷处理机制失灵。2013年6月《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设立医调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广东第三方专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初步形成。 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模式――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开始广东建立。 一、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成绩 广东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广东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有三种模式,一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广东医调委是全国第一个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组建起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第二种模式则是政府购买模式。例如佛山和珠海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第三种模式则是依托传统组织模式,例如深圳在街道或医疗机构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的调解服务。还有潮州这种由医院掏钱的模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优势在于它中立性、专业性、公益性、独立性。从调查来看广东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初步发挥了其特有的功能和优势。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供了一个矛盾缓冲带,通过第三方介入的方式,增强了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中立性、专业性、相对快捷、成本低,这是创新调处机制的核心所在,也是医患双方互相信赖的根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以下优点: 1.无偿。免费调解,不向当事医院和患者收取任何费用,总的说来不管哪种模式,人民调解都是无偿调解,避免“因病而贫,因诉而更贫”,不收取费用,防止利益驱动。是患者、医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欢迎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渠道。 2.快捷。受理调解的医患纠纷一般一个月内调解结案,复杂重大案件可适当延长;调解不成纠纷当事人可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方便。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有很多弊端双方协商易出现“医闹”;请求医疗事故鉴定,但患方认为有“父子相护”之嫌; 提起诉讼和仲裁,但时间长,成本高 。调解纠纷程序简单灵活,提交证据材料要求不像司法诉讼那样严格,调解场所和方式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4.中立。独立于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中立于当事医疗机构与患者进行调解,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就像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在组织结构上,从各地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自己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他们或隶属于司法部门,或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5.专业。在人员上,大多数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都有自己的专家库,遇有医疗纠纷时,随机抽取专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的专业人员,在调处纠纷时能够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最终达成的《人民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并经司法确认有效的则具有法律强制力。 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运作的困难与挑战 广东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是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传统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尽管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制度一面世,就以其独立、权威等特性,展示了不同凡响的优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传统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医疗纠纷解决需要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技术性等与传统的人民调解的相对业余性、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存在矛盾,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存在调解员的非专业性、调解程序的非规范性等问题,又由于政府购买模式的医调组织成立和运行是在政府的的指导下,因此难免行政化嫌疑,潮州这种由医院掏钱的模式,容易形成利益链条,影响医调委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引发患方不信任,也就失去各地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初衷。 1.专业中立难两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其中立性毋庸置疑。不过,鉴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普通的调解员难以胜任。调解机构的专业性与中立性存在相冲突。调解机构不隶属于卫生部门,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执行 鉴定的主体非医疗专家莫属。这样,除了在程序设计上尽量做到科学公正之外,更多的只能依靠专家们的学术良知和问责制度。 2.人员和经费两大难。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出现了种种问题是正常的,如调解员队伍建设问题,资金运转困难、以及医疗责任保险不配套、相关联动机制不完善等。总体上人员和经费两大问题直接影响目前广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和优势的展现。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但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实,要看地方政府的实力和重视程度。 3.保险和经费不配套。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小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然而,医疗责任险在广州的推行也遇到阻碍。由于担心医疗纠纷过多、赔偿数额较大,保险公司不肯承保;医院也因为保费过高而不愿意投保。医疗责任险的推行,也因保险公司和院方的种种顾虑而难以开展。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整个中国都处于初始和探索阶段。由于该项制度处于运行初期因此有很多地方都不够完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法律性质不明确,资金运转困难等等。而广东省的医调委整体都存在经费短缺问题。人员和经费两大问题直接影响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和优势的展现。兼具医学、法学知识的调解员成为瓶颈,政府投入的落实也成问题。 三、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议 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就是创新和突破传统人民调解机制,强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专业性、公益性、中立性,确保其规范性和公信力。 1.强化其民间性特点,避免人民调解纠纷出现行政化倾向,要保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生命力,就必须保持其民间组织特点,坚持自愿原则,坚持独立原则,避免行政化、司法化,模糊其属性和特点,不要把指导变成干预。 2.强化其中立性特点,确保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第三方和中立地位是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大优势,也是其区别于行政调解的表现。要确保其公信力除了靠第三方属性,重要的是建立一支懂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3.强化其专业性特点。要找人民调解员队伍选任上进行突破,逐步向人民调解员专兼职结合及专业化发展、向规模化发展。传统的人员结构无法适应医疗纠纷解决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要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必须在人民调解员选任上有突破,改变人民调解员的业余,兼职模式,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向规模化发展,形成规模优势。 4.增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权威性。包括规范评鉴程序,引入听证、专家咨询程序,建立监督机制、调解员回避机制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等。 广东无论哪种模式的医调组织都必须解决的是 队伍专业化建 设问题;经费来源问题和与医疗保险制度配套问题。应该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医患双方解决矛盾纠纷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建立对话、协商、谈判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建立一支既懂医又懂法、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其工作经费原则上由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解决,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争取给予适当补贴。广东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公立医院逐步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纠纷产生后,医患双方到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后,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支付。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医调委的设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这给医调委设立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经济保障。 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却肯定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险的结合,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必然方向。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仅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保险入手,还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篇二:医疗纠纷总结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医患关系的不和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的频发,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认真剖析原因加以解决,是当务之急。 坚持以防为主。要真正切实有效地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预防是根本。首先,医疗机构应该做的:狠抓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一是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医疗纠纷的长效防范机制。医疗机构必须针对医疗质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容易出现医疗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进行逐一排查和重点排查,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最大限度保障医疗安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严格按制度兑现,对出现过错的科室,督促其进行整改。同时,经常组织医护人员对本单位或外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认真分析讨论,找出其主观、客观方面存在的原因,并对照自身,总结经验教训,对本单位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改正和完善。二是加强医疗机构硬件、软件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完善自身医疗设备,对使用时间过长、维修频繁的医疗器械要予以更换,及时更新设备,以适应诊疗的需要。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机构内部环境,为患者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私密性良好的诊疗环境和便民服务措施,让患者享受周到的服务。不断推进技术创新,鼓励进行科学研究,以适应医学发展的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三是推行诚信 服务,增进医患沟通。这是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医患沟通,不仅能增加患者对医疗行业高风险性、高技术性的了解,加深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更能疏导患者的心理问题,促进早日康复。所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必须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注重诚信服务,加强医患沟通。沟通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医患之间加深理解与信任,促进医疗过程顺利进行,让患者在生理与心理上获得双重康复。患者入院后,我们首先必须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其隐私权以及对医疗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改善服务态度上,积极推行微笑相迎、主动问候、首诊负责、出院相送的服务模式;语言文明礼貌,杜绝生、冷、硬、顶、推等现象。在沟通的方式上,可以是医患之间面对面的沟通,这需要医护人员多关心患者,多了解患者所需要的关心。对医护人员来讲,多询问患者的病史,多关注病情变化,多关注检查结果,多把诊疗过程告诉患者,这些都是医护人员关心患者的表现。医院也可以公布投诉电话、设立信箱,及时整理、收集患者对医院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并及时受理处置,认真改进,以此来维护患者的消费权。 由于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纠纷仍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坦然面对,缓和矛盾,妥善解决。 第一,认真分析。医疗机构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医疗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出现差错的重要环节,根据分析结果认定自身在医疗过程中有无差错,有无责任, 差错与责任有多大,医疗结果对患者身体有无损害,损害程度有多大。 第二,协商处理。在认真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之后,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医院不存在任何过失,只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我们的医务人员可以先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以及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科学性、风险性与必要性和合理性,取得他们的理解,使纠纷得以在萌芽状态中解决。 第三,依法处理。这是医患之间协商无法解决之后的唯一合理合法解决途径。如果双方同意通过正当渠道解决,我们及时进入程序,组织鉴定专家或机构,站在维护医患双方利益的立场上,对医疗全过程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客观分析,明确责任,公正处理。如果调查发现是因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规范或者技术水平不高,给患者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认定该赔偿的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该追究的追究,并及时组织全体医护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引以为戒。如果经过调查,医疗机构没有任何过错,也可以对患者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第四,严厉打击。医疗纠纷发生后,我们必须积极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方法,引导他们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公平公正地解决。但是,类似深圳山厦医院的闹剧经常上演,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患者及其家属以及所谓的“医闹”们毫无法律观念,妄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 合理的赔偿。针对无理取闹的现象,我们的原则是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以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公共秩序。 篇三: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2012年上半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 进措施 一、发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 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预防措施 1.转变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 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3.健全病案。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各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历书写中常见的问题。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 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 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处理的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患纠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二是医调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调会是作为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介入调解的机构。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篇四:xx医院2012年医疗纠纷总结 XXX人民医院 2012年医疗投诉及纠纷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沟通能力参差不齐,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医患矛盾愈加尖锐,从而引发了一些医疗投诉、医疗纠纷。现总结我院2012年医疗投诉、医疗纠纷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医务科全年处理投诉和纠纷共69起,其中投诉28起,医疗纠纷41起(其中7例纠纷是2012年前发生的),已解决纠纷34起。目前发生赔偿21起(其中4起赔偿是2012年以前纠纷),赔偿金额1661198.49元(其中2012年纠纷赔偿986567.74元,2012年以前纠纷赔偿674630.75元)。纠纷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1起,存在医疗过错2起,意外事故2起,还有5起患者正在治疗之中未处理结束。有个别科室连续发生多起纠纷,而且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对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认识不足,预后估计不充分,服务不到位、存在过失,应引起警惕。 二、原因分析: (一)患方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群众的自我保护、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当前部分群众的法律知识依然相对缺乏,法制观念比较薄弱,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正规程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去解决问题,而寄希望于通过吵闹的方法来达到赔偿的目的,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是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后,患者方通过非正常手段解决问题的主要原因。 2、受传统观念影响,患者方大多不愿接受医学鉴定,尤其对尸体解剖,患者家属在思想上还不能承受。 3、医、患间认识上的差异,对疾病的诊治,患者总是报着一种治愈的美好愿望,同时期望受到在五星级宾馆那样热情周到的服务。但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现实往往不能满足患者需求;患者方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了解不够,认为病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一旦治疗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或发生病情恶化甚至患者死亡,就把一切责任归咎于医护人员和医院,导致情绪难以控制,冒然采取过激行为。 4、医疗闹行为,在医闹的怂恿下患者或其近亲属认为医院有甜头,无理取闹。 (二)医方原因 1、 医患沟通不够,风险性告知不够。部分医生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疾病本身及手术风险性等对家属的告知不够,病情没交代清楚,病人(或其近亲属)思想上无准备,一旦发生病情变化,病人(或其近亲属)不能接受。语言沟通缺乏技巧,造成患方不理解。 2、业务技术有待提高。一是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不能满足患者过高的需求;二是医务人员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不扎实,对疾病的发展预见性不够;对危重、疑难、诊断不明的患者,过分相信自己,不请示,擅自作主,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请上级医生会诊,从而延误病情,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 3、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技术水平不高,工作疏忽大意,擅离职守,没有很好地执行医疗护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不注意自己的言行,说一些无关的话,态度差。导致病人误解医务人员不尽职责,或误解对病人进行实验性医疗。 4、术前准备不充分,急于手术,对疑难、复杂手术未进行术前讨论,对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估计不充分。术前对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交代清楚,病人(或其近亲属)思想上无准备,一旦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患者(或其近亲属)思想上无准备不能接受。 5、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差,重要医疗文书无记录、内容记录不全,需要患者及其家属签名的无患者及其家属签字。保护患者隐私意识差。 6、病历书写水平有待提高。 7、用药合理性欠佳。 (三)社会以及其他因素 1、舆论导向的误区。目前社会舆论一般认为患者是弱者,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后,社会同情的天平大多倾向患者,特别当患者死亡时,社会舆论一般都认为医院有一定责任,而不去判断具体的病例如何。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突出的医患纠纷事件,患者方纠集起亲戚、朋友、同事、邻里七、八十人大闹医疗机构。 对此,有些 人认为病人在医院出事,家属行为过激一点可以理解。 2、一些群众认识不足。想当然地认为:患者是个人,医院是公家,人家治不好病或者死了人,医院总要赔一点。致使医院迫于来自多方面的社会压力,息事宁人,赔钱了结纠纷。 3、司法程序滞后等。本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解决医患矛盾是最便捷、最正当的途径,但是现有法规的程序规定,由正常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医患纠纷不仅程序复杂、旷日持久,而且患者方大多因病因伤治疗无果或死亡,已很难去承受由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程序。 三、整改措施 1、加强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是医务人员的基本技能,能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有助于在出现未达到期望值的治疗结果时能够理解和正确对待。医务人员应充分尽到告知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应充分让患者及其近亲属了解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措施的原因和可能产生后果,并做好相关记录,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和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尽到事前告知的义务, 让患者行使选择权、知情权、同意权和自主权,同时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2、转变服务观念,重视人文、语言艺术的培养,提高全员素质。使广大职工从根本上树立“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业务质量”的服务理念。让医务人员较系统地学习有关人文关系、医用语言的知识。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不要说不负责任的话;手术台上不要乱说与病情无关的话;抢救患者时注意说话方式,介绍疾病转归时话不能说得过于绝对。避免由于人文关系缺乏,或语言不当引起的纠纷。如果我们能做到多从患者角度考虑,待患者如亲人,急患者所急,使患者感到亲切温暖,如果这样做了,即使在医疗工作中出现了某种失误(没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在一般情况下,也能得到患者及家属的谅解,也可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3、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重点要放在具体的医疗工作环节上,加强医疗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 基三严”训练,加强对危重 病人、围手术期、输血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创诊疗操作等质量关键流程的管理,重点加强对易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科室的监管。 4、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大、中型手术术前讨论制度,重点是: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术式、麻醉与输血选择、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等。必要时可以请医技科室一起参加。围手术期管理措施到位。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患者准备充分,与患者签署手术和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等。手术查对无误;术中:意外处理措施果断、合理,术中改变术式等及时告知家属或代理人等;术后:术前诊断与病理诊断相符,并发症预防措施科学,术后观察及时、严密,早期发现并发症并妥善处理。 5、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与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医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临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及常规约束医疗行为,减少差错、避免过失、消除缺陷,杜绝事故。 6、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人说医务人员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法院,此话毫不夸张。因为医务人员的医疗文书、 治疗情况都有着法律作用。尤其是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要求就更高了。因此,必须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否则,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医疗纠纷。 7、认真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要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杜绝因病历书写错误而引发医疗纠纷。 8、加强对合理用药的管理。认真执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三合理规范。严格按照《抗生素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生素药物分级使用。 综上所述,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要不断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医风、基本理论、业务知识及实践技能考核的教育,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把核心制度贯穿于整个诊疗活动中,把我院的医疗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医务科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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