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商场购物抽奖奖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09-07 8页 doc 24KB 204阅读

用户头像

is_196623

暂无简介

举报
商场购物抽奖奖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商场购物抽奖奖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6-19 16:24 无锡地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个人参加商场购物抽奖活动取得奖品,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奖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
商场购物抽奖奖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商场购物抽奖奖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6-19 16:24 无锡地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个人参加商场购物抽奖活动取得奖品,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奖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 《 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偶然所得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偶然所得按取得的收入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其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规定如下: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奖发票中奖800元以下免征个人偶然所得税。其他均要全额征收。 “满送、满减”销售的涉税处理 2009-6-8 16: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处理: “满送”促销行为,达到一定额度返送现金方式,因为未在同一张发票中体现折扣金额,会计处理上不能视为商业折扣。“满减”促销行为,因为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反映,会计处理上视为“商业折扣”。企业采用“满送、满减”销售行为,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如“满100送10”等类似促销行为,商家促销若发 生送现金的活动,需要遵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如“满100减10”等类似促销,相当于明扣明减,等于商家直接将商品打折,把实惠直接让给消费者,不存在返券,消费者比总价款“少”付一部分款项。对此,虽然商家销售额一时会减少,但深受消费者欢迎,这种促销,净化了市场环境,更有利长远发展。 举例说明: 【例】某市一家大华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09年5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电器柜节前开展“满送”销售方式(满100元送10元)的促销活动,出售“29英寸红星牌彩电”,售(标)价 1800元,台,成本为1350元/台。假定在促销期凡在本柜购买本商牌彩电,按此规定执行成交。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购买此品牌彩电50台。 1)发生“满送”销售实现时会计处理: ( 借:库存现金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23.08[(50×18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6.92[(50×1800)?(1+17%)×17%] (2)发生“满送”费用时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9000[(50×1800)?100×10] 贷:库存现金 9000 (3)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7500 贷:库存商品 67500 假定该柜开展的是“满减”销售方式(满100元减10元)的促销活动,出售“29项寸黄河牌彩电”,售(标)价1800元/台,成本为1350元/台。规定在促销期凡在本柜购买此品牌彩电,按此规定执行成交,将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消费者购买本品牌彩电50台。 (1)发生“满减”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8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9230.77[(50×1800)-(50×1800)?100 ×1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769.23(69230.77×17%) (2)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7500 贷:库存商品 67500 “赠送购物券”的涉税处理 2009-6-8 15:5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赠送购物券”销售行为,也是为了招来消费人群,刺激消费者大额购买商品,增加商家的销售额和盈利额。“赠送购物券”也是促销中“满送”方式之一,消费者凡在本商家一次性购物满100元即送50元现金券(是现金券而非现金),零头不可累计使用,特定的名牌商品,如黄金、数码、烟酒除外,而且,现金券在促销期使用。又如,买 “200送100”的活动等此类促销方式。这种方式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税金,也是商家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但“赠送购物券”的发生、回收或未使用比较频繁,业务量大,定期应核对“预计负债”等科目就很有必要。 举例说明: 【例】某市一家大华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08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该超市餐具柜,采用了凡消费者购买200元餐具商品“赠送购物券”100元,购物券在本超市内流通使用,购买200元以下的金额不存在“赠送购物券”的促销活动。2008年1月的促销期,餐具柜共发出购物券1500张,实际只收回1100张。 (1)“赠送购物券”发出时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50000 贷:预计负债 150000(1500×100) (2)收回“赠送购物券”时的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017.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982.91[110000?(1,17%)×17%] (3)未收回“赠送购物券”的差额部分,应作的冲销会计处理 借:预计负债 40000 贷:销售费用 40000 “买一赠一”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 2009-6-8 15: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税法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对此类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征收增值税。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通过此类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会计处理: 企业采用“买一赠一”(或购大件送小件)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企业对消费者的一种让利行为,也是企业通过这种方法招来,消费人群的一种途径。在会计处理上,笔者认为,第一,要解决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正常销售商品与赠送商品应单列区分开来,便于会计核算与计税;第二,对赠送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第三,该让利行为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开展促销活动之前,一般应事先对购买量、成本和效益等多方面需要进行超前预测、事前预算,还应该考虑本企业是否适合这种方式,避免适得其反。 举例说明: 【例】某市一家大华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为抢抓商机,增加销量,2008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该超市服装柜推出了一项“保暖牌棉袄”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规定凡在本超市服装柜购买大号“保暖 牌棉袄”一件,赠送同品牌小号“棉袄”一件,“保暖牌棉袄”大号进价150元件,售价220元,件,小号进价22元,件,售价40元件,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共销售该品牌大号棉袄900件,票以开、款已收。 (1)正常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 19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9230.77[(900×22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769.23(169230.77×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5000 贷:库存商品 135000 (2)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5030.77 贷:库存商品 19800(900×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30.77 [(900×40)?(1,17%)×17%] 商场促销的税务处理 2009-5-25 14: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在销售旺季商家的各种促销手段轮换登场,吊足了消费者的胃口,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采用实物折扣即“捆绑销售”的方式,几件商品组合在一起,价钱就比单件买便宜许多。比如“×××买二送一”,“×××促销装大让利”,10元一支的牙膏,买两支就能送一支小的;原本5元一块的香皂,5块放在一起只卖20元,商家的让利行动看起来的确让人心动。 捆绑销售实际上是商家商品促销的一种形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销售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就在于捆绑销售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的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对捆绑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如果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捆绑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而所谓的折扣就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价格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的部分。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具体确定折扣额的方法可能有多种,如可以按捆绑销售的各商品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进行折扣,或按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折扣,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 会计政策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商业折扣的定义和会计处理为:“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卖方从商品的标价上直接扣减一定数额或比例,买卖双方均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或购入成本。不需另作账务处理。 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 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假设某商场推出促销措施,顾客购买一件2000元冰箱,赠送一件400元微波炉。冰箱和微波炉的成本分别是1200元和200元。 企业的通常处理方式:收顾客2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2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微波炉的出库单,免费赠送微波炉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2000元。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4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微波炉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冰箱1件,金额2000元,开具微波炉1件,金额4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4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20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放弃其中一种或部分商品的售价,仅收取部分商品价款的方式进行捆绑销售的营销定价,而企业又在销售发票中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价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价和折扣等内容,这实质上已成为“买一赠一”的促销形式。此时,不管是对照税法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规定,还是根据税法对外赠送商品需视同销售的规定,都不能将放弃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将没有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并入捆绑销售的销售额一并计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点评 在当前大多数商品属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往往会采取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确认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营销策划时,应事先对商品的购买量、成本、效益以及税收等方面进行事前预测、预算。拟实施的营销行为是否会出现与税法相悖的情形,据以确定该让利行为是否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
本文档为【商场购物抽奖奖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