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1999〕380号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1999-12-13
【所属类别】其他
(汇发〔1999〕3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
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完善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简
化有关审批手续,总局决定对在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
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和募股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进行
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在...
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1999〕380号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1999-12-13
【所属类别】其他
(汇发〔1999〕3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
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完善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的外汇管理,简
化有关审批手续,总局决定对在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
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和募股收入结汇的审批权限进行
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发行B股的企业开立B股专用账户,应当持
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
准。
二、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
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初审
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三、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境内开立外汇股票专用账
户,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辖外汇局
分局审核批准。
四、在境内发行B股和在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发行股
票所得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由所辖外汇局分局审核批准。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5月8日发布施行的
(97)汇资函字第139号文《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账
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修改为:“企业调回
的股票发行收入,如需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须向所在地外
汇局申请,经所辖外汇局各分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外汇专用
账户存储。申请时,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
或董事会授权人
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书,以及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外
汇局同意其在境外开立账户的批准文件,申请书应包括开户
理由、币种、金额、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行等有关
内容。”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9月15日发布施行的
汇发(1998)21号文《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境外发行股
票,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结汇,由外汇局各分局审
批。”
七、外汇局各分局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境
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开立外汇专用账户操作规
程》(见附件一)和《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所
筹外汇资金结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二)执行。
八、外汇局各分局应于每月初八日内将上月境内发行B
股和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开户和结汇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
理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执行
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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