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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离婚后房屋如何过户法律咨询

2017-10-15 2页 doc 20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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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离婚后房屋如何过户法律咨询[法律资料]离婚后房屋如何过户法律咨询 离婚后房屋如何过户法律咨询 网友提问: 我现在已离婚,有个4岁的女儿,由于女方不同意,房屋的产权证写着孩子的名字。经调解,法院裁决孩子的抚养权归我。但是,我想请问律师: 1。我还能否把房子的产权证改成我的名字? 2。如果女方不同意的话,是不是就不能把房产证的名字改掉? 3。能不能给我点建议,可以让我把房产证改成我的名字?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产权人是小孩,小孩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没有监护人的同意,是不能过户房子的。 相关法律常识: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
[法律资料]离婚后房屋如何过户法律咨询
[法律资料]离婚后房屋如何过户法律咨询 离婚后房屋如何过户法律咨询 网友提问: 我现在已离婚,有个4岁的女儿,由于女方不同意,房屋的产权证写着孩子的名字。经调解,法院裁决孩子的抚养权归我。但是,我想请问律师: 1。我还能否把房子的产权证改成我的名字? 2。如果女方不同意的话,是不是就不能把房产证的名字改掉? 3。能不能给我点建议,可以让我把房产证改成我的名字?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产权人是小孩,小孩未成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没有监护人的同意,是不能过户房子的。 相关法律常识: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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