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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保安协会章程》

2017-10-27 9页 doc 23KB 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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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保安协会章程》《无锡市保安协会章程》 (2015年9月10日无锡市保安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无锡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WuXi Security Association ,缩写为WX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行业,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市保安服务业提供指导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
《无锡市保安协会章程》
《无锡市保安协会》 (2015年9月10日无锡市保安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无锡市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WuXi Security Association ,缩写为WX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无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行业,以及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全市保安服务业提供指导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无锡市公安局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江苏省无锡市通江大道8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业改革,探讨发展保安服务业的对策; (二)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范,提出立法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认证工作,指导保 安服务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 (三)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保安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调会员间的联系协作,组织协调保安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运用,组织开展保安技术、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五)组织协调全市保安装备的生产、供应、管理工作,规范着装行为; (六)开展同市外保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保安劳务输出; (七)组织开展保安理论与技术研讨、推广保安服务经验、信息咨询服务、评比表彰、业务竞赛等活动; (八)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 (九)指导地方保安服务业的工作; (十)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从事保安相关业务并具备合法资质单位; (三)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为保安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 (二)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聘请市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或行政负责人 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或专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信息和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说明情况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理事除具备本协会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会会员资格; (二)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主要管理人; (三)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保安服务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四)所在地保安行业组织或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理事当选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七条 理事除履行本会会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外,还需履 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向理事会提供建设性工作意见; (三)积极向理事会反映业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推荐 优 秀的专业人才; (四)协调和组织所在单位或所负责监管、指导的单位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在大会闭幕期间,改选变更理事,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通过。理事因故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连续两次未委托其他人代理参加本会活动且不履行职责的,视其自动放弃理事资格,本会收回其理事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九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实施内部;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会员诚信服务监督组(非常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职权中的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款,同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第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也可适当延期或提前召开。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遇有理事、常务理事变更的,由其单位新任负责人接任,报本届常务理事变更备案,待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时,分别履行补选手续。 当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所在单位(企业)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组织、协调和监督本协会内部重要工作; (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授权事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协会办公费(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会议费等; (二)举办讲座、展览、组织培训的开支; (三)宣传费和出版刊物的开支;; (四)外事往来活动经费; (五)其他理事会决定的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采取会长负责制,接受会员监督和相关部门检查。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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