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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7-09-18 4页 doc 16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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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陈述事件经过(无故挑剔借酒装疯寻衅滋事) 二、证明事件经过的相关证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类似案件的分析与判决情况举例 四、表述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的意见 (关于鉴定是否真实或者有效,都不重要,因为伤害事件不是在店内发生的,也并非餐厅经营 者或者工作人员所造成的)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 出鉴定。 1、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 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 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 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陈述事件经过(无故挑剔借酒装疯寻衅滋事) 二、证明事件经过的相关证据相关法律法规 三、类似案件的分析与判决情况举例 四、表述针对原告提出的诉求的意见 (关于鉴定是否真实或者有效,都不重要,因为伤害事件不是在店内发生的,也并非餐厅经营 者或者工作人员所造成的)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 出鉴定。 1、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 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 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 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 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 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 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1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目前,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以 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余伟安律师归纳起来供大家参阅。当事人可 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 持有异议可以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专家余伟安律师咨询交流。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具体规定】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 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2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 50 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 1 cm2(注:2 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 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 3,4 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 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II 度及?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 1/3 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 1 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 2 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I 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3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 I 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 I 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4.10 ?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 1 级; b) c) d) e) f)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 60? );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眼内异物存留;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 4 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 8 枚以上; 4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6cm2 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 10cm 以上; p) 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 15cm2 以上; q) 头皮无毛发 40cm2 以上; r) 颅骨缺损 4cm2 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 6cm2 以上,无神经系统 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 8 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 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 20cm2 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 肋以上骨折;或 2 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2cm 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5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 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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