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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权威 优化发展环境

2020-03-08 5页 doc 18KB 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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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权威 优化发展环境全市法院系统 第三届审判理论研讨会征文 维护司法权威优化发展环境 ------论法院的地位与发展环境的关系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李保欢 2003年9月23日 维护司法权威优化发展环境 ------论法院的地位与发展环境的关系 内容摘要:我市法院的现状不容乐观;法院地位不高与各方面对法院的干涉、与法官素质、执法环境等因素有关;法院的地位的高低与投资环境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维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容置疑;树立法院的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改善党对法院的领导,要走法官职业化的道...
维护司法权威 优化发展环境
全市法院系统 第三届审判理论研讨会征文 维护司法权威优化发展环境 ------论法院的地位与发展环境的关系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李保欢 2003年9月23日 维护司法权威优化发展环境 ------论法院的地位与发展环境的关系 内容摘要:我市法院的现状不容乐观;法院地位不高与各方面对法院的干涉、与法官素质、执法环境等因素有关;法院的地位的高低与投资环境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维护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容置疑;树立法院的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改善党对法院的领导,要走法官职业化的道路,要用制度保证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树立法院权威性的同时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前不久我市还刚刚举行了建市2500年的盛大庆典。勿容质疑,解放后,太原市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近十几年的建设,不论在市容市貌、基础设施,还是在经济、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不光是太原在前进,而是中国所有的城市、地区都在前进、都在发展,相比之下,在省会城市中,太原市的发展速度并未居前。甚至在政府职能转变、环境污染的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人文环境的改善等方面还处于落后地位。正因为如此,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才于2002年10月18日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这不仅表明了新一届领导班子勇于改变太原市落后面貌的决心,也提出了市委市政府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并且提出了优化的具体措施,该《意见》的实施,必将会对优化我市发展环境起到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个太原市的市民,作为法院的一名法官,笔者想从法院地位的现状和法院在优化发展环境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为什么要提高法院的地位和如何提高等方面谈谈法院地位与发展环境的关系。 一、法院地位的现状 我市现有一个中级法院和十个县区法院,尽管近些年政府加大了对法院的投入,但与税务、规划、公安、财政、城建、土地等行政机关和电力、电信等国有企业相比,法院显然相距较大,并且法院的设施陈旧、办公条件落后、经费不足是普遍现象。除市中级法 院最近投资搞了装修外,包括迎泽和杏花岭在内的十个县区法院的办公场所都存在功能不全,设计思想陈旧的问题,急需新建和改建。法官的收入不比行政机关的平均水平高。法官的住房条件不论从地理位臵、面积和配套设施上都不及上述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官的荣誉感、自豪感不强。法院院长进不了市委或区委常委。一个区法院的院长不仅要听从市委、区委的领导,还要受各级政法委的领导。法院通常被作为是市政府或区政府的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市里、区里召开的会议,法院不敢不出席,举行的各项活动,法院不敢不参加。市区两级党委或政府可以下告知什么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案件在受理时必须事先打招呼,什么案件不能轻易判决,什么案件不能轻易采取强制手段执行。法官在判案时,法律条文可以在原则范围内变通,但各级领导的指示却不能不听,在领导没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还要正确理解领导的意图,否则,谁出问题拿谁试问。法院的判决可以不执行,法院的司法建议可以臵之不理,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普遍存在而且非常突出。“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寥寥无几,法官办案不仅要严格依法,还要考虑领导的意图、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案件的社会效益等等因素,法院的裁判文有时不及行政领导的一个电话管用。法院的威信不高,宪法赋予的权利并未得到真正体现。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带着承办人经常到市委、区委、政法委汇报案子,听取他们的意见。在法院经常能看到,当事人在谩骂法院或法官,老上访户整天在院长办公室,一坐一天而毫无办法。执行受阻、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法院的一部分业务骨干向法院外流失,法官职业对社会上人才的吸引力下降。 不光是法院,其他机关的情况也并不乐观,省市党委、政府大门频频被堵,马路被拦,上访队伍不断“壮大”,省、市、区各级领导经常亲自接待上访户,市、区都成立了“排难”领导组等等。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总之,我市法院的地位不高,且权威性不强。 二、造成法院地位不高、威信不强的原因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人事、财物管理体制上问题。人事上,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员,形式上是由人大任免,但实质上是党管干部,在人事任免上党委和组织部的权利远大于人大,而在法院内部,程序上,审判员也是由人大任免的,但决定是否能被任免的权利是在院党组和院长。在这种行政管理模式的用人体制下,法官听院长的,院长听书记的就一点也不奇怪了。当然,党的利益和法律的要求经常是 统一的,书记的指示与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一致的,但如果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办?法官将面临艰难的选择。财物上,按照现行的财物管理体制,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两块:一方面靠诉讼费的提留;一方面靠地方财政拨款,法院要改善办公环境,增添设备,改善干警的福利待遇就必须一方面向本级政府争取到更多的拨款。这样,涉及管钱部门的话,法院就不能不听;另一方面必须多收诉讼费,为此而争管辖,稍微偏向原告一方也在情理之中。 (二)、国家大环境的因素。党中央把稳定放在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所以省委、市委、区委也肯定把社会稳定放在第一位,这样一来,要求各行政机关及公、检、法司等部门要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也就非常自然。 (三)、人员素质的因素。有些党委、政法委的领导错误地理解“坚持党的领导”的含义,认为加强党对法院的领导就是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和指导,所以会经常出现让法院院长汇报案件的情况。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总拿行政级别来衡量法院的地位,认为一个副处级单位怎么能管得了正处级的单位,所以对待法院的传票臵之不理,而采取不应诉、不出庭的态度,对待法院的判决采取变相抵制的态度。有些公民和法人总认为政府和党委比法院权大,能解决实质问题,有问题不愿找法院,更不愿和政府打官司。有些法官裁判不公,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法院地位的高低与投资环境的关系 表面看来,法院地位的高低与一个城市的投资环境似乎没有多大的关系。其实不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法院地位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一个城市、一个国家法治完善程度。试想,一个法院没有权威,法院的裁判文书形同废纸一张的社会,怎么能说是法治社会,怎么会有好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国加入WTO,首先是对政府体系的挑战。WTO作为一个以规则和法制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组织,其基本规则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开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为执行这些原则,政府的经济管理方式必须要有一个根本的转变。WTO的23个、492页,只有两个条款提到企业,其他都是规范政府的行为。而谁来监督政府的行为,谁来制裁政府的违规、违法行为?只有靠法院,如果法院的地位不高,司法权不能独立于行政权的话,它又如何制约政府的行为呢?而一个不受制约的政府,谁又能保证其会自觉履行对WTO的承诺呢?所以说,法院地位的高低与城市的发展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 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 在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是绝对不可分开的。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要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对经济的保障和规范都需要司法来体现。公正的司法不仅使投资者和交易当事人充分享有投资自由和交易自由,而且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这就会使人们产生投资信心、臵产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经济由此会得到繁荣和发展。而司法公正,就是指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们这个社会,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或干预,曾经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并且至今仍有人习惯于这种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开放的、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能由一个独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权力的司法机构来解决,这个机构就是法院。另外,司法公正是社会安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于由正当途径获取的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充满信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行为,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尤其应当看到,当无辜的受害者、权利受侵害者不能通过诉讼讨回正义和公道,很可能导致其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失望甚至绝望,并可能采用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磨擦的时候,重视法院的作用,通过法院解决纷争,尤其重要。从某种程度而言,如何加强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也是入世后中国司法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因为,一方面,WTO 司法审查的原则,要求审查机关具有独立、权威的地位;另一方面,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也是改革中国司法现在弊端的关键所在。 五、树立法院的权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保证法院地位的独立,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 司法独立原则已成为世界公约认可的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司法独立理论的核心是强调独立审判,然而,要确保独立审判,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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