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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利息

2018-05-06 8页 doc 21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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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利息借条没写利息 篇一:2013年个人借据 借条(有利息和担保) 借 据 今因 从出借人 处借得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小写数字, 元)。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 个月。约定月/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月/年共计利息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月息/年息于每月 日前支付,本金及利息于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担保事项: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至借款全...
借条没写利息
借条没写利息 篇一:2013年个人借据 借条(有利息和担保) 借 据 今因 从出借人 处借得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小写数字, 元)。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 个月。约定月/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月/年共计利息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月息/年息于每月 日前支付,本金及利息于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担保事项: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至借款全额归还之日,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上述借条。 借款人: 身份证复印件: ( 签 名 ) (粘贴处及盖章) 担保人: 担保人复印件: ( 签 名)(粘贴处及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怎样写借条才能万无一失 怎样写借条才能万无一失 一、借条:想说爱你不容易——常见借条纠纷及陷阱类型分析 1、“借条” “欠条”、 “收条”、——名称不能忽视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呢?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凭证有以下三种:“借条”、“欠条”与“收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一旦诉诸法律,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 “借条”它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关系,仅凭“借条”可以很简单的证明借款关系,法律上比较明晰,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实。 “欠条”它一般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结算后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要求欠条出具的法律原因。仅凭“欠条”,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因此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收条” 一般作为收到钱、物一方,写给送交者的凭据。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出具“收条”的一方和接受“收条”的一方具有借款关系。 另外,名称不同,还会引发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即诉讼时效的计算问。如果写明是借条,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有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日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出借款项的一方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可以在主张还款时计算诉讼时效; 但如果写明的是“欠条”,虽然事诉讼时效同样是两年,但却是从“欠条”上写明的日期计算诉讼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正确的做法是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2、到底是谁借了钱——借款人名称不可只写“三哥”、“四妹” 在民间借款时,出借款项的一方为“出借人”,借款的一方为“借款人”。由于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是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如亲戚关系,或者朋友关系。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李姐”;将借款人写成“三哥”、“四妹”之类,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实际生活中,这类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借条上应写出借人及借款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已明确实际的借款人到底是谁,这种“三哥”、“四妹”之类的习惯的称谓实不足取。 3、借条居然也有“枪手“——警惕“李鬼”签名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这样的纠纷日前在南京通过刑事侦查的方式尘埃落定。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恰巧接到一个电话,离开现场,不久王某返回,将一张已经写好的借条交给张某,张某看借条数额无误,签的名字也是借款人的名字而且似乎也没有问题,便将10000元交给了王某。后张某向王某索款时,王某却不认帐了。张某无奈凭借“借条”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王某否认借款事实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因此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笔迹鉴定,鉴定后却确认借条不是 王某所写。法院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某才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这个“枪手”最终导致了张某民事诉讼的败诉。 4、打借条不仅仅只是签名——借条内容要自己书写 上一个案例是出借人疏忽大意导致遭遇假冒签名引发的纠纷,而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本例所述就这这方面的例子。一年前,笔者曾代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写明借款额度为12000元(小写,本借条未写明大写),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提出当初写明的是12000元而非120000元,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一审败诉。笔者接受二审委托后,经多方努力,调取了其他间接证据,二审法官结合新证据,结合生活常理,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本案虽经依法改判,但当事人每想起为此案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办案支出都唏嘘不已。 而本案还能给给广大读者另外提供一个重要的提示:那就是,如果当初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不是用小写而是用大写或是大小写均采用的方式,这样的纠纷可能就会避免,有关借款金额大小写引发的纠纷在借款纠纷中属于多发性的纠纷,一定要引起广大 读者的注意。 5、白纸黑字方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应当写入“借条” 李某向孙某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为此,利息约定应当在“借条”中明确,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应当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就会不受保护。 根据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以上角度分析得知,目前民间约定俗成的“两分息”、“三分息”已经明显超越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6、这个“还“字不简单——当心汉字以及语句的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 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最后武某的权利虽得到保护,但该案诉讼百般周折,至今仍作为经典案例出现在各大教科书上。 2007年6月,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黄某人民币陆万元”并署名及借款时间。同年6月30日钟某归还了2万元,但在还款时黄某未出具收条,而钟某只在借条的金额后注明“6月30日还贰万元”。因余款久拖未还,黄某诉至法院,称钟某至今分文未还,并称借条中的“6月30日还贰万元”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故要求法院判令钟某归还借款6万元。对此,钟某虽辩称已归还了2万元,但由于借条上的注明内容存在歧义,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而感到懊悔不已,于是私下找到黄某论理,并录下了当时的对话内容,该录音清楚地证实了还款的事实,并提交法庭作为查清本案事实的一份关键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钟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虽属“偷录”仍为有效证据。最终,所在地法院依据该录音当庭作出了前述判决。但不难想象,如果没有录音证据,该案将又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战争。 7、横看成岭侧成峰——还款期限确定与否各有利弊 我们都知道,因借款引发的纠纷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是受法律保护的。那打借条的时候,是否应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已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写明也好,不写明也罢,在具体问题中是各有利弊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在实践中就需要注意,在注明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因此如果借款方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出借方一定要记得在预 篇三: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 2 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殷某属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1年4月被告殷某找到原告李某借钱,李某表示同意,殷某当场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某借款肆万元整,2013年年前还清,利息按8厘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2014年诉诸来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判决处理。 【分歧】 争议焦点:借条中“利息按8厘计算”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按照无利息处理。依据《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按8厘计算”未明确8厘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日利率,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应当按照年利率计算。民间借贷,尤其是熟人间的借贷利率一般较低,按低利率处理。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的计算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应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参考该《意见》可推定,法官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存疑的,应就低计算。 第三种观点:应当按照月利率计算。“利息8厘”并未超过同种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按照当地的借款收取利息习惯,利息一般按照月息收取,故此案应按“月息八厘”计算利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观点一的反驳: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利息八厘”的理解表述存在疑问,计算利息的方式存在争议,属于约定的内容有瑕疵,并不属于《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 确”。 观点二的反驳:温州市出台的《意见》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指导温州本地区的审判,对其他地区的审判工作只具有参考作用,适用该《意见》第12条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而本案被告当事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官无法进行法庭询问并质证,不满足《意见》12条的适用情况。 观点三的支持理由:1、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借款、还款手续不规范、不完备,法官在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借款双作为争议事实的亲历者,对案件的事实和经过比较熟悉,由其本人陈述案件事实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庭并当面对质,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使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当案件事实存在争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时,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利息八厘按月息计算,并未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6.15%),未违反法律规定。3、依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之间属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提供借款来牟取利益,而不是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 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当前民间资本以出借的方式,投资给房地产经营者月利率2分至3分左右比较普遍,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是依照法的目的解释、当地交易习惯的所作出的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中借条的“利息八厘”应当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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