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人:
12年 月 日在上海市与债权人债务人 因【经营】需要,于20
(即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大写):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抵押人根据主合同第二条之约定,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主合同所产生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债务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经债权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担保合同条款:
第一条...
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
债务人:
抵押人:
12年 月 日在上海市与债权人债务人 因【经营】需要,于20
(即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并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大写):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抵押人根据主合同第二条之约定,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为主合同所产生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债务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经债权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担保合同条款: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抵押人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2012年 月 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全称: ) 签订的主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应支付的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本息,其支付期限为 年 月 日。
第二条 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提供座落于 市 路 号的 的房产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 平方米,属抵押人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为 。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为上述主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等)。
第四条:抵押登记手续
1
由抵押人负责办理,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支付。债权人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经评估上述抵押财产价值在(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抵押人再提供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的
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债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抵押人已完全知晓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并依照主合同第三条的内容,同意在借款展期期间继续提供抵押担保。
2、上述主合同若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抵押人对主合同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债务清偿承担清偿责任,不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要求处置抵押财产的权利。
3、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变卖、拍卖)。财产变卖、拍卖所得的款项,优先清偿主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
4、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的,债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纠纷,先予协商,协商不成向上海市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债权人、抵押人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得以全部清偿时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可另订补充
。并具本约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伍份,债权人、抵押人各执二份,债务人执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2009年 月 日签订于上海市。
债 权 人(签字):-
住址:
2
电话:
传真:
时间: 年 月 日
债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传真:
月 日 时间: 年
抵 押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传真:
时间: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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