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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买卖的法律规定

2017-10-19 2页 doc 12KB 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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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买卖的法律规定地下室买卖的法律规定 房屋和车库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国民法规定,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而近日江苏发生了一起案件,房主在卖房时居然将房屋和车库转卖给了两个人。原房主辩称买房人未要求购买车库,那么车库买卖合同是否有 房屋和车库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国民法规定,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而近日江苏发生了一起案件,房主在卖房时居然将房屋和车库转卖给了两个人。原房主辩称买房人未要求购买车库,那么车库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法院应如何判定车库的权属...
地下室买卖的法律规定
地下室买卖的法律规定 房屋和车库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国民法规定,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而近日江苏发生了一起案件,房主在卖房时居然将房屋和车库转卖给了两个人。原房主辩称买房人未要求购买车库,那么车库买卖是否有 房屋和车库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我国民法规定,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而近日江苏发生了一起案件,房主在卖房时居然将房屋和车库转卖给了两个人。原房主辩称买房人未要求购买车库,那么车库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法院应如何判定车库的权属, 案件起源:所购房屋的车库不知去向 李先生在2004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标明了有14平米的自行车库。可是最近当他想把当初房东“出售”给他的车库进行使用时,却被告知该车库是一个公用车库,而且公用车库的面积也不足14平米。那么自己当初购买的车库到哪里去了呢, 李先生去找原房东章先生,才发现早在2002年,这14平米的车库就已经被原来的房东出售给他现在的邻居胡女士。李先生找来胡女士和章先生,三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就此事迟迟没能达成协议。李先生遂即一纸诉状将原房东和邻居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停止侵害,返还归其所有的车库。 车库未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人否认车库卖给原告 李先生说:“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章先生提供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对14平方的车库,章先生曾带着我去看14平方以外的一个公用空间,在房屋买卖过户时,双方均到产权中心对房屋进行过户,对产权证附记上的14平方米的使用权的登记章先生从未提出过异议,由于我买下房屋后一直是出租给人家的,直到今年承租户要我封闭车库,隔壁的胡女士认为,这个空间是共用空间,到这时,我才知道14平方米的车库使用权早就被转让,在今年3月到物管公司去查车库平面图,才知道被侵权,我认为,房屋产权证上附记14平方车库已经登记,属于公示公信,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车库的使用权应该归我。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章先生替自己辩护说:“当初买房的时候对车库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卖房之前我已经把车库 卖给胡女士了。如果卖房合同中包含车库不交付,李先生没有理由不提出,也不可能在三年后再提起诉讼,而从整个购房合同看下来没有提到车库这两个字。即使没有交付车库,也早就过了诉讼失效了,所以李先生要打的这场官司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庭前李先生说我卖房前提到车库的,但合同中没有写上去不是事实,连我送给李先生的二台空调都写上去了,车库这么大的事怎么可能不写。” 法庭上双方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法官遂即对双方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释。从民法角度讲,房产法属于物权法范畴,因为无论房屋亦或车库均属于不动产性质的物,而房屋和车库的关系应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民法理论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和从物。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便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时起主要效用的物。而从物则是在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换言之,车库隶属于房屋,只有在房屋买卖时,车库才能随之买卖。所以章先生与胡女士达成的车库买卖协议应当是不成立的。 在法官讲解了相关的法规后,双方当事人都对此表示赞同,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先生、胡女士以及原房东章先生三方坐在一起协商解决了该纠纷。胡女士将车库腾空交付给李先生,李先生则支付给胡女士车库3000元的装修费和5000元的补偿款,章先生则补偿胡女士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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