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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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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2011-1-30 10:34:37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
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2011-1-30 10:34:37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地市卫生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自学、发表、科研立项及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学分授予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可授予1学分。每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印制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 一 二 三 四 五 国外刊物 10 9 8 7 6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 3 2 省级刊物 5 4 3 2 1 地(市)级刊物 4 3 2 1 - 内部刊物 2 1 - - -   6.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一 二 三 四 五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厅、局、地市级课题 6 5 4 3 2   7.科技成果   凡获各类成果奖励,按以下类别标准计算学分: 成果奖类别 获奖 等级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一 二 三 四 五 省部级科技奖 一等 20 18 16 14 12 二等 15 13 11 9 7 三等 10 8 6 4 2 厅局和地市级科技奖 一等 15 13 11 9 7 二等 10 8 6 4 2 三等 5 4 3 2 1   若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未获奖,但通过成果鉴定并获得成果登记,授予1学分。   8.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类别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五)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专科医师培训人员,经年度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按标准授予学员相应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所获学分数(包括Ⅰ类和Ⅱ类学分)登记到《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上,归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二)《学分登记册》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或其单位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学分登记册》每年由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每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或注册周期由省卫生厅进行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Ⅰ类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Ⅰ类学分)由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同时加盖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和项目举办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实盖章后发放。   (四)Ⅱ类学分由各地市卫生局、各行业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相应证实材料后按照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并给予登记。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和项目内容,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对于基层农村和特殊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市卫生局另行规定。   七、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黑卫科[2000]195号)中附件2《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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