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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 (送审稿)

2017-09-20 2页 doc 16KB 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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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 (送审稿)建湖县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省编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苏编办发〔2013〕3号),县政府办公室《建湖县城2011~2015年幼儿园布点规划》(建政办发〔2011〕89号)、《建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建政办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县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新建小区...
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办法 (送审稿)
建湖县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省编委、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试行)》(苏编办发〔2013〕3号),县政府办公室《建湖县城2011~2015年幼儿园布点规划》(建政办发〔2011〕89号)、《建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建政办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县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县城区域内(以西塘河为界,以东部分:东至S231省道、南至南环路、北至新长铁路;以西部分:西至S234省道、南至盐徐高速、北至新长铁路)新建住宅小区或旧城改造时同步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建湖县城2011~2015年幼儿园布点规划》(建政办发〔2011〕89号)文件下发后新出让土地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二是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三是财政性专项配套资金;四是原幼儿园资产盘活变现资金;五是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可由县城投公司代建或县教育局、各街道办(区)、开发商负责建设。 第六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模一般在12个班左右,由相关部门(街道办、区)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幼儿园建设专项验收》并签署意见,报住建局备案。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待承建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七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验收合格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国资委,并由县教育局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建设单位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 第八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明确独立法人资格,核定事业编制,经费由财政局列入预算,独立核算。 第九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模式采用教育局直接举办或委托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领办等形式,具体模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设立专职园长1人,副园长1-2人。由教育局直接举办的公办园,园长原则上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县内公办幼儿园、中小学领办的幼儿园,园长由领办园或领办校在本园(校)择优选派。 第十一条:新建小区配套园实行园长和教师资格准入以及聘任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每班配备专职教师2人、保育员1人。 第十二条: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江苏省学前教育》等法律法规,努力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第十三条:县教育局要强化对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督导与管理,在优化组织机构和人事配备的基础上,用先进的办园理念、精致的管理经验指导配套园发展,力争办成内涵丰富、特色明显的省优质幼儿园。 第十四条:县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教育局、规划和城管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编办、人社局、城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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