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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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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
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河南省的标准是5000—100000元。 附: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行[2007]115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住宿费:第九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一般人员每天150元。 二??九年度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83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 (数据来源:2008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八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77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7826.72 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52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2676.41 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0元/年 二??七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685.1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61.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29.28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16981元/年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9534元/年。 2、采矿业为26076元/年。 3、制造业为14982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22144元/年。 5、建筑业为14404元/年。 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为19685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24436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11727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11880元/年。 10、金融业为26988元/年。 11、房地产业为15658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15440 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22713 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13641元/年。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15534元/年。 16、教育为17213 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17180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18266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16238 元/年。 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标准,全省未作统一规定的,请各地依照当地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豫财办行[2007]115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住宿费:第九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一般人员每天150元。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目录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评定总则 4 伤残等级 5 附则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发布单位]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 b) 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b)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 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a.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 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 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 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 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 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 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e.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 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 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d.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i.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 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b.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 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 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 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 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 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规范性附录) A1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4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6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7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级伤残划分依据 ?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a.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资料性附录) B.1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处 伤残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 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规范性附录)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C.2 心脏功能的区分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a.?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b.?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c.?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d.?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C.3.l 呼吸功能障碍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C.3.2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a.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c.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4.4.3,4.4.4b],4.4.5a),4.5.3,4.5.4b)属此情况];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4.5.5a],4.10.3b),4.10.4b)属此情况)。 C.4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C.4.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 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C.5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C.5.1 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C.5.2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C.6 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6.1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C.6.2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C.6.3 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C.7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C.7.1 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C.7.2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a.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b.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C.8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C.8 .1 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伤残等级符号并不神秘 有些人遭遇交通事故,还有的受到故意伤害或者意外伤害,当事人需要搞司法鉴定,当鉴定结论拿到手后,到底是构成多少级伤残,还是一头雾水。其实这些伤残等级符号并不神秘,一点就破。在这里唠叨一下,主要是让那些还不懂的当事人看看,熟悉此事的律师及司法部门的人员就没有必要浪费时间了。 一、罗马数字的写法 法医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用的是罗马数字,我们先说一下罗马数字的写法吧:下面分别是1、5、10、50、100、500、1000这些数字的写法: ?(1)、V (5)、X(10)、L(50)、C (100)、D (500)、M (1000) 记数的方法: (1)相同的数字连写,所表示的数等于这些数字相加得到的数, 如, ? = 3; (2)小的数字在大的数字的右边,所表示的数等于这些数字相 加得到的数, 如,? = 8,? = 12; (3)小的数字,(限于?、X 和 C)在大的数字的左边,所表示的 数等于大数减小数得到的数,如,? = 4,? = 9; (4)在一个数的上面画一条横线,表示这个数增值 1 000 倍, 如 ? = 12 000 。 罗马数字的组数规则,有几条须注意掌握; (1)基本数字?、X 、C 中的任何一个,自身连用构成数目, 或者放在大数的右边连用构成数目,都不能超过三个; 放在大数的左边只能用一个。 (2)不能把基本数字 V 、L 、D 中的任何一个作为小数 放在大数的左边采用相减的方法构成数目;放在大数的 右边采用相加的方式构成数目,只能使用一个。 (3)V 和 X 左边的小数字只能用?。 (4)L 和 C 左边的小数字只能用×。 (5)D 和 M 左 边的小数字只能用 C 。 单单的说就是: 重复数次:一个罗马数字重复几次,就表示这个数的几倍。 右加左减:在一个较大的罗马数字的右边记上一个较小的 罗马数字,表示大数字加小数字。在一个较大的数字的 左边记上一个较小的罗马数字,表示大数字减小数字。 但是,左减不能跨越一个位数。比如,99不可以用IC 表示,而是用XCIX表示。此外,左减数字不能超过 一位,比如8写成VIII,而非IIX。同理,右加数字 不能超过三位,比如十四写成XIV,而非XIIII。 二、伤残等级符号的含义: 一级 I级 (根据上边介绍的写法,当然1就是1) 二级 II级 (根据上边介绍的写法,当然2就是2) 三级 III级 (根据上边介绍的写法,当然3就是3) 四级 IV级 (V是5,1在左边就是减1,5减1当然是4) 五级 V级 (根据上边介绍的写法,V就是5) 六级 VI级 (V是5,1在右边就是加1,5加1当然是6) 七级 VII级 (V是5,2在右边就是加2,5加2当然是7) 八级 VIII级 (V 是5,3在右边就是加3,5加3当然是8) 九级 IX级 (X是10,1在左边就是减1,10减1当然是9) 十级 X级 (根据上边介绍的写法,X就是10,还有另外一种 说法,就是一个朝上的V,一个朝下的V,两个5合在一起当 然是10啦!) 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赔偿范围、限额标准 交强险赔偿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车友可以补充购买商业车险,获得更高水平保险保障。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交强险多少钱 交强险在全国的价格是一样的。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考虑到交强险在法律环境、赔偿方式等诸多因素与商业三者险不同,第一年先实行全国统一保险价格。在实践中积累经营数据,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并根据各地区经营情况,逐步在费率中加入地区差异化因素等,逐步实行差异化费率。但是第一次购买交强险的价格与后面再次购买交强险的价钱有可能出现不同,交强险具体多少钱还要考虑是否有出险等因素有关。 交强险虽然是强制性购买的,但并不是万能的。您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只有赔偿第三方(除保险公司、投保司机外的那方)。如果您是投保司机,也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那么你的医疗或其他的赔偿只能由对方司机的交强险来赔偿。如果在这个事故中,对方司机不存在,或者对方司机没有交强险,你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因此在交强险查询理赔的过程中需要看清交强险赔偿的限额和对应的标准。 所以,司机上路除了交强险外,还需要购买驾驶员保险。只有这两款保险相互补充,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完备。驾驶员保险的价格大概在150元/年,比交强险便宜很多,它的好处是:它能够转移被保险人(一般为驾驶员)以及车上人员的损失(人身伤害和住院医疗等),进行赔偿。将您因为事故治疗的支出转移到保险公司上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 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抢救费用支付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二、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三、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 (一)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 (二)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 1(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抢救过程结束。 抢救费用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四)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 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 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时限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 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例1: 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六节 特殊案件处理 (一)、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1、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2、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 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尚未明确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确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补充应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 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八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九节 结案和归档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下面是赠送的两篇散文欣赏,可以仔细阅读,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脚下的时光 不知走过多少地方,不知看过多少风景,不知听说过多少轶事; 不知经历过多少岁月,不知邂逅过多少良人,不知变换过多少心情; 不知理想的未知是否在前路等待?????? 题记:蒲公英 悠悠岁月,时间苍苍~(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在这繁花似锦的青葱岁月里,我们不断的接受新鲜的美好事物,不断的享受科技发展所带来的高品质生活;我们总是随大流的,去跟风一些前卫潮流的思想;然而,很少有人去整理那些过往的断壁残垣~ 我走过很多地方,但是同样的,我也有更多的地方没去过~ 我渴望走遍地球上每一寸土地,我期许世界上每一个地方的人都善良~ 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我就觉得人应该是自由的;应该去做自己喜欢的事,看自己喜欢的风景,爱自己喜欢的人;一切都那么单纯,完美~ 然而,现实的世界告诉我;理想的丰满一定要遇到拥有相同理想的另一半~ 我喜欢珠海,一个美丽的花园城市;我喜欢那里的天气,没有北方的寒冷;四季如春的温度感觉非常惬意,不用担心换季带来的差异~走在市区的街道上,绿化的花草树木被园丁修剪的井然有序;形态各异的花卉搭配得格外美观~尤其是除过草之后的绿地,泥土的芬芳与绿草的清新扑鼻而来,有一种身处大草原的感觉,使人心旷神怡~我时常一个人发呆,散步;看着过往的人群,车水马龙的街道;也时常去繁华的街巷,拥挤的商业中心;感觉这才是生活,正因为世界有了这么多事物的陪伴,才使我有了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喜悦~ 珠海的夜,很美;到处灯红酒绿,一派歌舞升平的祥和;每当夜幕降临,才是广东因有的生活的开始~溜冰场,酒吧,迪厅,大排档等等等等;我很庆幸在这里认识了很多人,他们教会了我很多,也帮助了我很多;我们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为了同一个目标而聚集在一起的年轻人;我们时常出去聚会,嗨皮;但等到散场后, 又回到了应有的孤寂~白天,可以去渔女,公园,九州城,免税店等等都是不错的地方~ 人常说,一个时代会有一个时代的代表;而我在这个曾经为之奋斗的地方,也时常会想起曾经相识的人,走过的地方,看过的风景;有时候,听着当时的流行歌曲,也会感伤;也会自嘲一笑;还有那公车到站的粤语提醒,还有那想见却永远没见的人;一篇篇,一幕幕久久回荡在脑海;早晨的肠粉,中午的餐饭,下午的炒粉,晚上的烧烤;好像味道还回味在口中一样~人,只有在对自己真诚的人的眼里,才会感觉到亲切;而我,也着实喜欢这座城市带给我家一样的温暖感觉~ 在这短暂而悠长的时光里,我成长了很多,也磨砺了很多;正是因为思想的成熟,阅历的增长,我选择了离开;去寻找属于自己的新的天地,新的开始,新的征程~ 其实,无论走过多少地方;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你从中得到什么~知识~阅历~思想~?????? 每个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难免遇到挫折困苦,也难免会因为一些因素而错失机缘~ 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艰难险阻而放弃将要来临的幸福~ 也不可能因为一时的过失而自暴自弃颓废一生~ 人,应该用豁达的心态来迎接下一秒的新鲜时光;而不是沉溺在上一秒的懊恼当中~ 每个人的路,都在自己的脚下;只有自己醒悟才能把未来的路走好,反之只会让错误延续到未来,从而影响以后的健康生活~ 即便曾经的时光再美好,那也只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段插曲;没必要去纠结当时的愕然,愚昧~就像我,从来不对上一秒的事情产生情绪一样~ 一切都是恬淡的样子,顺其自然比什么都好~ 对于未来,只要真诚的去善待身边的所有;我相信,未来的时光,也该是你想象的模样~ 蒲公英 2015.12.13 家乡的茶籽林 坐落在戴云山脉西麓的高才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山区丘陵满地尽是红壤土,非常适宜茶籽树的生长。高才坂种植小果油茶有着悠久的历史,是远近闻名的茶籽油之乡。 家乡高才坂,一年四季茶籽林郁郁葱葱,枝繁叶茂。村头的亭后坑、银珠垄、赤土岭、牛脊崎,村尾的庵墘头、虎坪林、下淂,村庄对岸的牌匾山、坑里、墘头、下坋、坑柄里等等,山坡上,山坳里,道路边,田边地头,屋后山边,漫山遍野到处是一片连着一片的茶籽林。那里是我儿时与伙伴们捉迷藏、摘茶苞、采茶菇、捡茶籽的地方。 每当春风拂来,几场淅淅沥沥的春雨之后,唤醒沉睡了一个冬季的茶籽树林。老茶树开始发出新枝,抽出嫩芽,嫩芽吐露出嫩红嫩红的叶片,转眼间,嫩红的叶片又变成稚嫩的绿叶。整片茶籽林绿浪涛涛,层层叠叠,在家乡群山环抱的山腰上,形成一道翠绿的屏障。清明节后,儿时的我常与伙伴们在嬉戏玩耍的同时,十分注意寻找茶籽树梢上的“茶苞”,这是一种生长在茶籽树上的果实,果熟时表面会脱去一层薄如蝉翼的白皮,淡绿色的形似胖胖的寿桃,中空,果瓤可以食用,果肉脆而汁多,清甜爽口。“茶苞”是儿时伙伴们最喜欢的果实,从茶籽树上摘下,在袖口上来回擦几下,脱去表层酥松的外皮,馋猫似地往嘴里塞,津津有味地品尝着大自然恩赐的美食,这是我与伙伴们喜欢到茶籽林玩耍的原因之一。 秋季来临,茶籽树上挂满了青色中夹杂着褐色的茶籽果,茶树枝被压弯下垂,这是村民一年的希望。全村的村民这时节荷锄上山为茶籽林锄草,将林地里各种杂草锄掉,并填埋在茶籽树头下作为有机肥,锄后的茶籽林寸草不留。这是家乡当地的传统习惯,很少采撷树上的油茶果,而是在锄得干干净净的林地上捡茶籽。村民在锄草中,时常发现茶籽林里长的一种真菌——茶树菇,菇伞灰色如碗口大,菇腿灰白色很长,采摘回家煮汤或煮米粉汤味道极其甜美。 清爽的秋风送来百花仙子的柔情蜜意,吹开了丹桂的花骨朵,让神州大地香气四溢的同时,茶籽树也毫不犹豫地绽放自己的花朵,展示自己最妖艳的容貌,一夜之间,漫山遍野的茶籽林中雪白的油茶花盛开了,白色花朵中间吐露出金黄色的花蕊,散发出沁人心脾的芬芳,茶籽林变成一片白色的花海。成群的蜜蜂“嗡嗡嗡”在花丛中飞来飞去,落在金黄色的花蕊中不知疲倦地采蜜,也为油茶花义务传授花粉,为明年茶籽树挂果立下汗马功劳。儿时,我和伙伴们像一群快乐的小蜜蜂,一头扎进茶籽林里,一边观赏着洁白娇艳的油茶花,一边折一根抽去内心的赤蕨杆当吸管,插入金黄色的花蕊中,轻轻一吸,芬芳甜美、味道香醇的花蜜便进入口中。我们小心翼翼地攀下茶树枝,如痴如醉地在一朵又一朵的油茶花中滋滋有声吮吸着花蜜,比供销社卖的硬糖粒还要甜美十倍。 到了秋高气爽的秋末,山区空气相对干燥,白天依然烈日炎炎,可夜晚却出现霜冻,昼夜温差很大。这时,茶籽树上的茶籽果由原来的青色转瞬间全部变成深褐色,已经熟透的茶籽果一颗颗裂开大嘴,露出大嘴里油光发亮的油茶籽。阵阵秋风送爽,茶籽树梢随风摇曳,催促油茶籽快快离开树梢,洒脱地坠落在村民锄得干干净净的地板上,几天时间,茶树林的地面上便铺上一层深褐色的油茶籽。此时的茶籽林沸腾了,满怀丰收喜悦的村民,发动全村男女老幼一起上山捡收油茶籽,大家一边欢快地捡着,一边大声地说笑着,这边有母亲唤儿声,那边有青年男女对歌声,茶籽林里飘出一阵阵欢乐的笑声。这笑声就像嘹亮的集合号角,将满地的油茶籽在愉快的气氛中快速聚结起来,坚定果断地跟随村民进入农家大院。( 油茶籽从开花、授粉、结果到成熟落地,经历了秋、冬、春、夏、秋五个季节的阳光雨露,尽吸天然养分,天地精华,营养极高,是纯天然的绿色食品。村民视油茶籽为农家之宝,及时晒干,装筐储藏,等待冬闲之时送到榨油坊加工成金黄色的茶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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