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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之讨论——汉化补丁

2017-09-18 10页 doc 22KB 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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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之讨论——汉化补丁著作权客体之讨论——汉化补丁 由于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还处于起始阶段,因此,目前 有许多优秀的软件都是国外软件。相信对许多使用软件的用户来说,都曾遇到过同样一个问 题,那就是由于受外语水平限制而无法看懂外文软件,因此也无法很好的掌握和利用它。随 着希望能对这些外文软件进行翻译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有的现象——软件 汉化。 早期的汉化人是把外文版的软件进行反编译,找到目标菜单的源代码,然后把汉语写进 去替换相应的外文,汉化人填入汉语的长度不得超过原文的长度,不足的可用空格补齐,然 后再进行编译,最终完成外文软件的...
著作权客体之讨论——汉化补丁
著作权客体之讨论——汉化补丁 由于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还处于起始阶段,因此,目前 有许多优秀的软件都是国外软件。相信对许多使用软件的用户来说,都曾遇到过同样一个问 题,那就是由于受外语水平限制而无法看懂外文软件,因此也无法很好的掌握和利用它。随 着希望能对这些外文软件进行翻译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我国出现了一个特有的现象——软件 汉化。 早期的汉化人是把外文版的软件进行反编译,找到目标菜单的源代码,然后把汉语写进 去替换相应的外文,汉化人填入汉语的长度不得超过原文的长度,不足的可用空格补齐,然 后再进行编译,最终完成外文软件的汉化。后来,有人利用了上述汉化原理开发出专门的汉 化工具,汉化人利用这些工具就可以在图形界面下直接输入中文,规则同上,然后再存盘即 可。目前,网络上出现了专门的汉化和打包软件,汉化人利用这些软件可以把应当汉化的部 分从其他程序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段程序,然后对这一段外文程序进行汉化,最后用专 用程序将其打包,形成一个独立的“汉化包”,一般称“汉化补丁”。这样一来,用户可以 根据需要只要运行补丁程序就自行完成了外文软件的汉化。 本文所讨论和关注的“汉化补丁”就是这样一些汉化软件:汉化人对外语版的软件,在 未经外国软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软件的某些非内核程序,诸如操作界面、说明文档等翻译 成中文,但不改变软件的内核程序,达到操作界面的中文化,以方便国内用户使用。汉化人 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其翻译成果形成一个新的程序,称“汉化补丁”,用户在使用外国软件的 同时,只要运行汉化补丁程序就可以达到中文阅读操作文档的目的,仿佛使用的完全是一个 中文软件。由于汉化的对象——外文软件存在不同种类,因而基于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外 文软件进行汉化所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将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 1、 对于公用软件进行汉化 由于公用软件的版权已经不存在了,不受版权法保护,故而在其基础上从事任何目的的 复制、修改、汉化都不涉及侵权问题,均为合法行为。 2、 对于自由软件进行汉化 自由软件没有“独占专有”的概念,而是着眼于全人类的利益,强调共享。但自由软件 公开源代码的开发模式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软件的法律保护。要知道,自由软件的倡导目的就 在于既要使自己开发的软件造福于社会,又要防止软件厂商窃取成果牟利,最终推进“享有 著作权”的软件为“非商业目的”自由使用。因此,不但自由软件的作者仍享有版权,而且 使用该自由软件的人由于一般要先接受一份“通用公共许可”(General Public License, 简称GPL),从而其对该自由软件的利用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了版权法和GPL条款的 限制和约束的。决不能象对待公共软件那样随心所欲。因此,对自由软件进行汉化,有以下 几个特点:?进行汉化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事先同意;?汉化过程中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二 次开发;?可以重新分发、复制该软件,以使他人能够共享该软件;?该软件的汉化产品—— 汉化补丁,不得用于商业目的。依据GPL,软件汉化成功后,汉化人对于该汉化补丁是享有版权的,但却只能享有“不完全的版权保护”。这是因为一但接受了GPL,则意味着汉化人 既可以享有对他人拥有版权的自由软件进行进行复制、开发、修改等特殊的权利,同时也必 须承担GPL对该自由软件的使用者(汉化人)所约定的一些义务。即自己对他人软件所享有 的权利随之就会转化为和他人一样的义务——放弃自己对汉化补丁的部分版权,继续免费提 供给第三人使用。这些义务与上述四点正好成对应关系,即:他人也可以对汉化补丁加以修 改、利用和开发而无需经过汉化人的事先同意;他人也可以重新分发、复制该汉化补丁以使 该补丁成为大家共享;不得将该汉化补丁用于商业目的。 综上,对自由软件进行汉化后,汉化人既享有该汉化补丁的著作权,又只能享有“不完 整的版权保护”。 3、 对于商业软件进行汉化 商业软件由于其版权为国外的公司所有,汉化工作量大,国内已经有了专门的人了在进 行汉化工作,因此这部分商业软件往往不是汉化人的汉化目标。而且商业软件的版权人一般 都会在中声明“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修改,进行反向,以及在该软件基础上 开发衍生软件”。故而对商业软件进行汉化多数情况都会侵权,这部分将不作为本文的论述 重点。相对于商业软件而言,共享软件的版权人往往是国外的小公司、甚至更多是个人;共 享软件采用先试用,一段时间后收取注册费的形式进行商业销售,因此共享软件的推广速度 快,无需制作成光盘等,不存在盗版软件,相对而言成本较低。故本文所要重点讨论的汉化 补丁,其汉化的对象是外语版(如日文版、英文版)的共享软件,而不是其他商业软件。 4、 对于共享软件进行汉化 从法律角度而言,汉化补丁可能会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1)汉化人未经共享软件版权 人的同意而对共享软件进行汉化,是否侵权?(2)汉化人将汉化补丁放在个人主页上,是否 构成免责的理由?(3)汉化补丁本身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对于以上问题,本人将分别作如下 分析: 第一、汉化人未经共享软件版权人的同意而对共享软件进行汉化,是否侵权? 如前所述,汉化过程首先包括一个反向工程步骤。所谓反向工程,是指开发过程的逆向 工程,它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对程序的目标代码进行反编译等手段取得源代码,然后 对源代码进行分析;另一种是不接触程序代码,直接根据程序的功能对其输入输出的结果进 行分析,从而推导出软件的设计思想及其结构,这种方式又称为“黑箱”方法。 通常的汉化过程首先要对外文软件进行解析——即从目标码到源码的过程。这便是一种 反向工程。找到目标菜单的源代码后,把汉语写进去替换相应的外文。然后进行一个与解析 相反的过程——即从源码到目标码的过程,从而完成整个软件的汉化。可以看到,这里至少 涉及到软件权利人的两项权利:修改权和翻译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 定,“除著作权法另有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 用作品的,视为侵权行”。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除本 条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视为侵权行为”。 “另有规定” 有两处:一是指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 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是《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 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所说的合理使用等条件,对外文软件汉化 是不构成侵权的,但要注意指明该软件的名称以及软件的作者是谁,且不侵犯软件权人依著 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但是,还存在另外一种特殊的汉化过程:由于软件不仅包括可执行代码和非执行代码, 而且包括相关文档。仅就可在电脑中运行的部分而言,汉化补丁也至少有可执行程序和非执 行的数据这两类。软件运行时显示的文字内容有可能来自以上两个部分。所以汉化工作通常 不能完全在某一部分完成。这样,如果外文软件本身没有很好地把待汉化部分与可执行代码 分离,则不同的汉化工作对被汉化的软件的这两部分的改变有会有质的区别。另外,还应当 注意到软件的开发过程是针对源代码的,最终用户通常只能看到目标程序。如果汉化工作仅 仅限于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这与一般文字作品的翻译相似,属合理使用。 但是,仅限定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往往导致软件汉化不够彻底,很多的汉 化较好的软件往往都修改了未被授权的源程序内核。而且,对于那些必须利用程序才能生成 显示信息内容的软件,这类外文软件如果被“汉化”,也是必须修改程序内核的。在这种情 况下,就很难说汉化人对软件的汉化仍属于合理使用了。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 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种未被 授权而对他人软件的源程序的内核部分进行修改,确实侵犯了该软件的完整性,歪曲、篡改 了该软件,违背了合理使用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一限制条件。同时也超出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进行必要的修改”这一范围,应 属“非必要”的修改了。因此,这种未被授权而去修改源程序的内核的汉化过程应属侵权行 为。 第二、汉化人将汉化补丁放在个人主页上,是否构成免责的理由? 从目前来看,汉化人主要还是停留在将汉化补丁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供网友免费试用, 没有商业化。但是,汉化人还是担心自己这样一种汉化行为侵犯了共享软件的版权。通过对 第一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对软件进行汉化的行为如果说不构 成侵权,其所能提出的抗辩只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或者“为了把软件用 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汉化者一般将汉化 补丁放在个人主页上,网络的开放性实际上使得任何第三人都有通过下载获得汉化补丁的可 能。何况有些个人主页、个人网站的访问量相当大,经常有些人汉化人在其他的网站上看到, 自己的汉化补丁被盗用。有的汉化软件甚至被一些国内的软件杂志社刻录成光盘,和软件杂 志一起配套销售。实际已经进入了商业化范畴。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个人 网站、个人主页不应成为免责的理由。 第三、汉化补丁本身是否受版权法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一个受版权法保护的汉化补丁应当具备如下基本:a:它是一个独 立程序;b:这个独立程序的功用在于实现外文软件的汉化;c:汉化的过程不改变原外文软 件的实质功能,即不改变原软件的内核,而只改变其部分外壳;d:汉化软件所改变的外壳仅 是涉及文字说明部分。汉化人对具备上述特征的汉化补丁应享有版权。根据是《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 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汉化补丁自产生之日 起就享有著作权保护,对于汉化补丁被盗用甚至被国内的一些软件杂志社刻录成光盘和软件 杂志一起配套销售的行为,汉化者同样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汉化者也可以向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软件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可以作 为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也即取得登记证后,该证便可作为汉化补丁受版权保护的初步证明 了。 汉化补丁确实促进了我国计算机用户对国外优秀软件的了解和掌握,提高了社会效率, 节省了社会资源。因此,我支持合法的汉化软件,也希望给予汉化人应有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北京大学?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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