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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词解释

2017-09-19 6页 doc 27KB 5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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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词解释刑法 名词解释 1. 犯罪构成: 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 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利、权力、利益或权益)。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3.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4.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5.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
刑法 名词解释
刑法 名词解释 1. 犯罪构成: 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 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权利、权力、利益或权益)。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3.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4.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 5.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6.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7.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 8.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9.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0.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11. 持有,是指对于某些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的状态。 12. 直接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所必然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3. 间接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结果并不是由危害行为必然造成的,而是由于在危害行为的作用下,再加上其他因素的介入从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1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5.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16.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17. 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18.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9. 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了危害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0.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1.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2.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3.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4.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5.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6.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 27.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8.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29.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30.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31.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32.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33.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34.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35.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36. 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 37. 信赖原则,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参与交通之人,如果无特别事由,则可信赖其他参与交通的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以及交通秩序,而在互相谨慎的情况下,采取适切的注意行为;基于如此的信赖,纵使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负过失责任的原则。 38. 期待可能性指行为人实施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选择不做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包括选择为合法行为或选择不作为)。 39. 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 40.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41.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42.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43.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44.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45. 自损行为,是指自己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 46. 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47. 基于被害人承诺(同意)的行为,是指经过有处分某种权益的被害人同意而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48. 行凶”,是指以暴力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管行凶是否使用凶器。 49. 自救行为又称为自助行动,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毁损或拘束等强力影响,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50. 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1.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52.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3. 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尚未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罪的完成形态,即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4.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5. 犯罪过程,是指从预备犯罪到完成犯罪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56. 自动中止犯罪,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57.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8.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9.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犯罪构成说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60.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61.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62. 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 63.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64.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情况。 65. 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之罪,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罪论处的情形。 66.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67.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68.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69.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70.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必须由其本人承担的,体现国家对其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刑事法律后果。 71.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72.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而依法进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73. 拘役是指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4.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5.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77.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78.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79.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80.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1. 量刑,也称刑罚裁量,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 82.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83.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累犯是法定从重情节。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84.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85.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86.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 87. 立功,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88.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89.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 90. 行刑,是执行刑罚的简称,指的是特定国家机关将生效的刑事判决依照法定程序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1.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92.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地提前予以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93.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94.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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