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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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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2 GA ITH/08/2.GA/CONF.202/Resolutions 巴黎,2008年6月19日 限量分发 原件:英文/法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二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 会议厅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 决 议 2.GA 2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2 号文件; 忆及其《议事规则》第3条; 2. 3. 选举Chérif Khaznadar先生(法国)为大会主...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2 GA ITH/08/2.GA/CONF.202/Resolutions 巴黎,2008年6月19日 限量分发 原件:英文/法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二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 会议厅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 决 议 2.GA 2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2 号文件; 忆及其《议事规则》第3条; 2. 3. 选举Chérif Khaznadar先生(法国)为大会主席; 4. 选举Francisco López Morales先生(墨西哥)为大会员; 5. 选举保加利亚、印度、塞内加尔和保加利亚为大会副主席。 2.GA 3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3 Rev.号文件; 2. 通过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其第二届会议(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2008年 6月16日至19日)议程 。 大会第二届会议议程 议程项目: 文件: 1. 会议开幕 2. ITH/08/2.GA/CONF.202/2 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 3. ITH/08/2.GA/CONF.202/3 Rev. 通过议程 4. ITH/08/2.GA/CONF.202/4 关于委员会活动的报告 5. ITH/08/2.GA/CONF.202/5 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草案 6. ITH/08/2.GA/CONF.202/6 给委员会提供咨询援助 7. ITH/08/2.GA/CONF.202/7 确定缔约方给基金捐款的统一比率 8. ITH/08/2.GA/CONF.202/8 基金资金使用计划草案 9. 遴选公约徽标 ITH/08/2.GA/CONF.202/9之二 10. ITH/08/2.GA/CONF.202/10 审查和可能修正《大会议事规则》 11. ITH/08/2.GA/CONF.202/9 1.EX.GA 3号决议的后续行动 Annex 2 12. ITH/08/2.GA/CONF.202/9 选举委员会委员 13. 其他事项 14. 会议闭幕 资料文件: ITH/08/2.GA/CONF.202/INF.1 实用资料 暂定与会者名单 ITH/08/2.GA/CONF.202/INF.2 ITH/08/2.GA/CONF.202/INF.3 委员会侯选国名单 ITH/08/2.GA/CONF.202/INF.4 临时日程安排 往届会议简要记录 缔约国名单(截至2008年6月19日) 2.GA 4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 2. 忆及《公约》第30条; 3. 注意到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附件中所载的、委员会关于其2006年11 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活动报告,并感谢委员会所做的出色工作; 4. 请总干事按照《公约》第30条第2款向教科文组织大会提交报告。 2.GA 5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5号文件; 2. 忆及其1.GA 7A号决议; 3. 批准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业务指南》; 4. 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源 的可能途径的增补指南提交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5. 还请总干事在基本文件中以教科文组织的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和传播《公约》法定机 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所有文件以及公约的文本,并请他为本册基本文件作序。 3 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目 录 段次 1 - 58 第1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1 1 - 18 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1.2 19 - 33 列入《代表作名录》 1.3 34 - 42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代表 作名录》 1.4 43 - 58 最能反映《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第2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和国际援助 59 - 75 2.1 59 - 60 基金的资金使用方针 2.2 61 - 75 国际援助 76 - 95 第3章 参与实施《公约》 3.1 76 - 86 各社区、团体以及适当的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 所的参与 3.2 87 - 95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 96 -114 第4章 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4 缩 略 语 条款 《公约》的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员会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总干事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基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大会 《公约》缔约国大会 ICH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代表作名录》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缔约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 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急需保护名录》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COM 委员会第一届会议 1.EXT.COM 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 1.GA 大会第一届会议 2.COM 委员会第二届会议 2.EXT.COM 委员会第二届特别会议 5 第1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7(g)(i)和1.1 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17条 列入名录的 1.EXT.COM 6 1. 要求申报缔约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 说明要求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U.2 a. 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 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 护;(或) b. 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得到保护,将难以为 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 U.3 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 绎、传播该遗产。 U.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 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 U.5 该遗产已按第11和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非物质 文化遗产清单。 U.6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已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 约》第17条第3款,将该遗产列入名录。 2.COM 6 申报程序 2. 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 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 6 3. 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则鼓励缔约国多国联合申报。 4. 在委员会评估之前,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而 不影响其根据《公约》获得国际援助的权利。 申报审查 5. 为了方便委员会评估,根据《公约》第9.1条,最好由一家以上经 认证的咨询组织,和(或)根据《公约》第8.4条,由一家或多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拥有公认权限的公营或私营机构和/或私人 审查申报。申报不得由提交申报的缔约国的国民审查。 6. 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 7. 每次审查都应评估遗产的生存能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 性。同时,还应评估遗产消失的风险,消失的原因既包括缺乏保护 手段,也包括全球化进程和社会变革进程。 8. 这些审查的报告应包括建议委员会将申报遗产列入或不列入名录。 委员会的评估和决定 9. 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所有申报的概览,包括摘要、审查报告 和有关缔约国的所有反应。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 查阅。 10. 评估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应该将遗产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2.COM 6 特别急需办理的申报 11.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且按照U.6标准,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有关缔约 国加速提交申报材料。在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将与有关缔约国 协商,根据委员会按个案建立的程序,尽快评估申报材料。 12. 任何缔约国(包括遗产所在缔约国)、有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 请委员会关注特别紧急的个案。有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7 将遗产从《急需保护名录》中删除 13. 如果委员会在评估保护计划执行情况后,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 入《急需保护名录》的某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名录中 删除。 将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14. 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作名录》。但缔 约国可申请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此种申请必须 证明该遗产符合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申报程序 和时限提交。 更新和发布《急需保护名录》 15. 列入名录的遗产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应提供给秘书处查阅,并尽可 能让公众能够在线查看。 16. 应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主要通过《公约》网站,每年发布一次最新 《急需保护名录》。印刷版将在两年一次的缔约国大会上出版。 1 2.COM 6 时间表--程序纵览 17. 第1阶段: 筹备和提交 当年9月1日 可要求委员会提供筹备性援助的最后期限。 第1年 秘书处必须收到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此日期之后 3月31日 收到的申报材料将在下一周期审查。 第1年 秘书处处理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 6月1日 收到申报材料。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建议缔约 国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 1 大会批准了第一次列入该名录的过渡时间表(见下文第18段)。 8 第1年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所需申报补充材料(如有)的 9月1日 最后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可在下一周期 补充完整。 第2阶段: 审查 第1年 委员会为每个申报文件选择一个或多个咨询组织、 9月 科研院所和/或专家,负责审查。 第1年10月 审查。 至第2年4月 第2年 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审查员要求缔约国提交 3月 31日 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 第2年 秘书处将有关审查报告转交申报缔约国。 5月1日 第2年 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交委员会委员。申报文件和审 8月1日 查报告还应供缔约国在线查阅。 第3阶段: 评估 第2年9月 委员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做出决定。 18 2.COM 6 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过渡时间表 2008年 在准备申报材料方面申请初步协助的截止日期。 10月1日 2008年 审批初步协助申请。 11月 2009年 秘书处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 3月15日 9 2009年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完成申报所需的补充材料的截 4月15日 止期限。如申报资料不齐,可于下一个周期补齐 (2010年)。 2009年4月 委员会关于审查各申报资料评审员的决定。 2009年4月 申报列入评查人的审查。 至6月20日 2009年 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缔约国提交申报评审员 6月25日 所需补充材料的截止日期。 2009年 秘书处向申报的缔约国转交相关的审查报告。 7月1日 2009年8月 秘书处向委员会委员转交审查报告。申报资料以及 考察报告应放在公约网站,供缔约国参考。 2009年9月 委员会对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申报进行 评估。 第7(g)(i)和 1.2 列入《代表作名录》 16条 1.EXT.COM 6 列入名录的标准 19. 将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拟议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 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R.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R.2 将该遗产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 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证明人类创造力。 R.3 拟订的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 10 R.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 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 R.5 该遗产已按第11和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上非 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申报程序 2.COM 6 20. 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则鼓励缔约国多国联合申报。 21. 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 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 22. 在委员会评估之前,缔约国可随时撤销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报审查 2.COM 6 23. 由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21条建立的附属机构完成申报审 查。 24. 附属机构的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 25. 审查报告包括建议委员会将申报遗产列入或不列入名录。 委员会的评估和决定 2.COM 6 26. 该附属机构将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所有申报文件的概览和一份审查报 告,而秘书则将这些文件和报告提供给缔约国查阅。 27. 评估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应该将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 28. 如果委员会决定某项遗产不应列入《代表作名录》,则该遗产在四 年之内不得再度向委员会申报列入名录。 11 2.COM 6 将遗产从《代表作名录》中删除 29. 如果委员会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某一项或 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2.COM 6 30. 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但缔 约国可要求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此种申请必须 证明该遗产符合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申报程序 和时限提交。 更新和发布《代表作名录》 2.COM 6 31. 列入名录的遗产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应提供给秘书处查阅,并尽可 能让公众能在线查看。 32. 应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主要通过《公约》网站,每年发布一次最新 《代表作名录》。印刷版将在两年一次的缔约国大会上出版。 时间表—程序纵览 2.COM 6 33. 第1阶段: 筹备和提交 第1年 秘书处必须收到申报的最后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 28月31日 的申报将在下一周期审查。 第1年 秘书处处理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 11月1日 收到申报。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将 申报材料补充完整。 第2年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所需申报补充材料(如有)的 1月15日 最后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可在下一周期 补充完整。 2 大会决定将2008年9月30日定为第一轮最后期限。 12 第2阶段: 审查 第2年5月 附属机构审查。 第2年 秘书处将附属机构的审查报告转交申报缔约国。 7月1日 第2年 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交委员会委员。申报文件和审 8月 1日 查报告还应供缔约国在线查阅。 第3阶段: 评估 第2年 委员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做出决定。 9月 1.3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代表作名第31条 录》 2.EXT.COM 7 34. 根据《公约》第31.1条,在缔约国大会通过本《业务指南》后, 委员会应自动将《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 表作”的所有遗产列入第16条所述的名录。 35. 这一列入名录的规定适用于领土上存在一项或多项宣布为代表作的 所有会员国,而不管其是否是《公约》缔约国。有宣布为代表作并 列入名录的遗产的非缔约国会员国在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对其领土 上的此等遗产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所有义务,但 不可断章取义地单独援引或适用这些权利和义务。 36. 总干事将就通过本《业务指南》事宜通知领土上有宣布为代表作并 列入名录的遗产的所有非缔约国会员国。《业务指南》要求这些遗 产应根据第16.2条与将来列入名录的遗产享有同等地位,同时按 照本《业务指南》预设的方式,在监测、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 以及删除方面应受同一法律约束。 37. 通过上述通知,总干事将按委员会的授权同时邀请各非缔约国会员 国在一年之内明确地书面同意按上文第35和36段所预设的方式 接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13 38. 有关非缔约国会员国接受权利和义务的书面通知应发给作为《公 约》保管人的总干事,而发出此等通知就意味着宣布为代表作的有 关遗产将接受《公约》全套法律制度的管辖。 39. 如果非《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拒绝在一年之内书面同意就其领土 上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接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拒绝 承担各项义务,那么,委员会应有权将这些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40. 如果非《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未对通知做出反应,或对其意图保 持沉默,或者在一年之内未能明确表示同意,委员会将把其沉默或 不反应视为拒绝,然后凭此适用上文第39段的规定,除非存在超 出其控制能力的情况使其不能通报其是接受还是拒绝。 41. 如果宣布为代表作并列入名录的遗产既存在于缔约国,也存在于非 《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应视为其享有《公约》全套法律制度的 所有利益,总干事将按委员会的授权请非缔约国会员国同意《公 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非缔约国的会员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 况下,委员会将有权要求其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宣布为代表作的 有关遗产的行为。 42. 委员会应按本《业务指南》预设的方式和格式向大会报告在这方面 采取的措施。 1.4 最能反映《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第18条 2.COM 12 提名和遴选程序 43. 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提名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 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供其遴选和第18.1条 宣传。 44. 委员会在遴选和宣传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 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 作。 45. 在提交委员会遴选和宣传的时候,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既可以是 已经完成的,也可以是进行中或计划中的。 14 46. 缔约国可单独或联合提名。委员会既鼓励提名分地区或地区计划、 项目和活动,也鼓励提名地理上非邻近地区缔约国联合进行的计 划、项目和活动。 47. 缔约国可根据有关国际援助的规定,即《公约》第20至24条,第18.3条 为拟订此类提名申请筹备性援助。 48. 提交提名的缔约国应采用本指南附件展示的格式。提名应在委员会 评估那年的3月1日前提交。 49. 委员会将在开会时成立工作组,负责完成对提名的初步审查。工作 组应向委员会提供其对提名遗产价值的评价以及概括性建议。 50. 委员会决定是否选择某项计划、项目或活动。 51. 委员会在每次会议上都可明确呼吁提交具有第19条所述国际合作 特色的提名,和/或关注保护工作的特定优先方面。 遴选标准 2.COM 12 52. 委员会应从提名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中选出那些最符合以下标准: a.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涉及《公约》第2.3条定义的保护。 b.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级别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c. 该计划、项目和活动体现了《公约》原则和目标。 d. 如果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经完成,那么,应已有效保护了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能力。如果处于进行或规划中, 则可合理预期其即将可持续地保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 存能力。 e.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 知情同意下,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得到或即将得到实施。 15 f.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作为保护活动的分地区、地区 或国际范例。 g. 如果其计划、项目或活动被选中,提名的缔约国、执行机构 和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愿意合作,传播最佳做法。 h.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过程易受其结果评估的影响。 i.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2.COM 12 宣传和传播 53. 委员会应鼓励研究、记录、出版和传播国际合作的良好做法和模 式。国际合作包括制订保护措施,为执行措施创造有利条件。这些 措施应是缔约国在凭借援助或独立执行选定计划、项目和活动过程 中形成的。 54. 委员会应建立、不断更新并公布一份其已选定为最能体现《公约》 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登记册。 55. 委员会应鼓励各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的条 件。 56. 除了选定计划、项目和活动的登记册,委员会还应编制并提供有关 所采用的或拟采用的措施和方法的信息和经验(若有)。 57. 委员会应鼓励研究和评价其选定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保护措施的 有效性,促进此种研究与评价方面的国际合作。 58. 以这些和其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吸取的经验教训为基础,委 员会应提供最佳做法方面的指导,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 出建议(第7条( b )款) 。 16 第2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和国际援助 2.1 基金的资金使用方针 第7(c)、 (d)、25、 27和28条 59. 根据《财务条例》第1.1条,基金资源由一个特别账户管理,主要1.EXT.COM 9 用于提供《公约》第五章所述的国际援助。 2.COM 9 60. 资金还可用于: a. 补充《财务条例》第6条所述的准备金; b. 支持第7条所述的委员会的其他职能,其中包括第18条项下的 提名; c. 为了支付委员中发展中缔约国的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但只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家;如果预算允许,支付 作为《公约》缔约国而非委员会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代表参加 会议的费用,但只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家; d. 支付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私人应 委员会要求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 e. 支付受委员会邀请参加会议的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私人、社区 和群体的优秀成员参加会议的费用,以便就具体问向其咨 询; 2.2 国际援助 第20、21、 24.2和18 条 国际援助的目的和形式 2.COM 11 61. 提供给缔约国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是对国家保护 工作的补充。 62. 委员会可根据可用资金的情况接收、评估和批准《公约》第20和 21条所述对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国际援助的申请。优先考虑有关 以下方面的国际援助申请: 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 第20条(a)款 b. 编制第11和12条意义上的遗产目录; 第20条(b)款 17 c.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第20条(c) 划、项目和活动; 款 d. 筹备性援助。 63. 如第22条(紧急援助)所述,在紧急情况下可给予第20和21 条所述的国际援助。 64. 委员会可以接收、评估和批准对筹备性援助的申请。筹备性援助 的目的在于帮助拟订对列入《公约》第17条所述《急需保护名 录》的申请以及第18条(筹备性援助)所述对提名的申请。 资格和遴选标准 65. 所有缔约国都有资格申请国际援助。 66. 对国际援助的申请进行评估时,委员会应考虑到地理分布均衡的 原则,并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委员会还可考虑: a. 申请是否涉及到双边、地区或国际层面的合作;和/或, b. 援助是否会产生增值效应,是否会刺激其他资金和技术投入。 第24.2条 67. 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a. 社区、群体和/或有关个人均参与拟订申请,并参与实施建议 的活动及其评估和后续工作; b. 申请援助的数额适当; c. 拟议活动构思精妙、切实可行; d. 项目可能产生持久效果; e. 受援缔约国应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所援助活动的 费用; f. 援助的目的在于建设或加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能 力; g. 受援缔约国以前曾根据所适用的各项规定和所有条件实施过受 资助的活动(若有)。 18 申请国际援助的程序 68. 各缔约国可向委员会递交国际援助的申请。此类申请亦可由两个 或数个缔约国共同提出。 69. 国际援助申请须以本《业务指南》附件的申请表形式提交秘书 处。 70. 筹备性援助的申请应在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7条对列入《急需 保护名录》申请进行拟议评估前两年的9月1日之前,或者在委员 会对第18条所述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提名进行拟议评估前一年的9 月1日之前提交秘书处。 71. 秘书处应评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可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并应就 申请的可能评估日期通知提出申请的缔约国。 72. 对于25 000美元以上的申请,秘书处应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材 料完整。 73. 秘书处应将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有关机构评估和批准: (下表中的“其他援助”指紧急或筹备性援助之外的一切援 。 助) 提交的最后期 预算 援助类型 授权批准机构 限 紧急援助 任何时候 少于25 000美元 委员会主席团 筹备性援助 9月1日 其他援助 任何时候 紧急援助 任何时候 25 000美元或以委员会 上 其他援助 5月1日 19 74. 秘书处应在做出决定后两周内将给予援助的情况通知提出申请的 缔约国。秘书处应与提出申请的缔约国就援助细节达成协议。 75. 援助将得到适当监督、报告和评估。 第3章 参与实施《公约》 2.EXT.COM 6 3.1 各社区、团体以及适当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的 参与 76. 忆及第11条(b)款,并根据第15条的精神,委员会鼓励创 造、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及适当个人以及专 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建立起实用、互补型的合作。 77. 鼓励缔约国建立咨询机构或协调,以促进各社区、群体和适 当个人,以及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的参与: , 确定并界定其领土上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 , 编制清单; , 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拟订和实施过程; , 根据本《业务指南》第1章有关段落的规定,起草列入名录的 申报文件; , 如本《业务指南》第13、14、29和30段所述,非物质文化 遗产从名录删除或转入另一名录。 78.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向各社区、群体和适当个人宣传其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价值,宣传《公约》的重要性和价值,让 遗产所有国从此准则性文件中充分受益。 79. 根据《公约》第11至15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 对各社区、群体和适当个人进行能力建设。 20 80. 鼓励各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定期更新能根据《公 约》第13条(c)款开展研究工作的《公约》所涉领域的专家、 专门知识中心、科研院所和地区中心的名录。 81. 对于本《业务指南》第5段所述公营和私营机构,委员会应让 《公约》所涉领域的专家、专门知识中心、科研院所和地区中心 履行本《指南》所述的职能,以便就具体的问题向他们请教。 82. 缔约国应努力促使社区、群体和适当个人利用其所进行研究的成 果,促使大家根据第13条( d )款对享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 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83. 鼓励各缔约国在分地区和地区各级共同发展社区、专家、专门知 识中心和科研院所网络,以便联合开发具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共同点的方法和跨学科方法。 84. 鼓励拥有他国领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材料的缔约国与他国分 享此种材料,而获得此等材料的其他国家则应将其提供给社区、 群体和适当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 85. 鼓励各缔约国参加有关地区合作的活动,包括在教科文组织赞助 下建立的或即将建立的第2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活动。合作 要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进行,要本着《公约》第19条的精神, 并由社区、群体和适当个人以及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 参加。 86. 根据《公约》第8条第4款,委员会可在可用资金范围内邀请公 营或私营机构(包括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以及在非物质文 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私人(包括社区、群体和其他专家)参加 其会议,以保持互动对话,就具体问题向其咨询。 21 3.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 3.2.1 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 87. 按照第11(b)条,缔约国应动员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实施 《公约》,特别是认定和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参与其他适当 的保护措施,与参与《公约》执行的其他行为人进行合作和协 调。 3.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1.EXT.COM 10 非政府组织的认证标准 88. 非政府组织应: a. 在保护(定义见《公约》第2.3条)某一个或多个特定领域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业经证明的能力、专业知识和经第2.2条 验; b. 属于地方、全国、地区或国际(视情况而定)性质的组织; c. 有符合《公约》精神的目标,最好要有符合这些目标的章程 或规章制度; d. 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与创造、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社区、群体及适当个人展开合作; e. 具有业务能力,包括: i. 固定的积极成员,且组成了一个自愿结合的团体,追求 组织成立时确定的目标; ii. 固定场所,以及符合当地法律且得到认可的法人资格; iii. 在考虑认证时已存续或开展适当活动至少四年。 22 认证方式与认证审查 第9条 1.EXT.COM 10 89. 委员会要求秘书处接收非政府组织的申请,并就对非政府组织的 认证以及与其保持或终止关系的问题提出建议。 90.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将其建议提交大会决定。在接收和 审查此种申请时,委员会应根据秘书处提供的信息适当考虑代表 权地理分布均衡的原则。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应遵守适用的国内 和国际法律及道德标准。 91. 认证之后,委员会审查咨询组织的贡献和承诺,以及与委员会的 关系,每四年一次,并考虑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92. 只要委员会认为必要,审查时可随时决定终止关系。如果有必 要,可暂时终止与有关组织的关系,直至做出终止关系的决定。 咨询职能 第9条 2.COM 7 93. 根据《公约》第9.1条,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应具有向委员会提供 咨询意见的职能,可以应委员会的邀请特别向它提供审查报告, 作为委员会审查以下方面的依据: a. 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申报文件; b. 第18条所述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c. 国际援助申请; d. 列入《急需保护名录》遗产的保护计划的效果。 2.COM 7 认证程序 94. 申请认证以便能够以咨询者身份向委员会提供咨询的非政府组织 应向秘书处提交以下资料: a. 组织说明,包括其正式全称; b. 主要目标; c. 详细地址; d. 成立日期或大致的存续时间; e. 所在国名称; 23 f. 证明其具备业务能力的文件,包括证明: i. 固定的积极成员,且组成了一个自愿结合的团体,追 求组织成立时确定的目标; ii. 固定场所,以及符合当地法律且得到认可的法人资 格; iii. 在考虑认证时已存续或开展适当活动至少四年; g. 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活动; h. 与社区、群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工作人员合作的经验介 绍。 认证申请应采用指南附件中的格式,在委员会常会前至少三个月寄给秘书处,最好发送电子邮件至ICH-assistance@unesco.org,或邮寄到: 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科(非政府组织) 1, rue Miollis 75732 Paris cedex 15 France 95. 秘书处应登记提名,并不断更新经委员会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名 单。 第4章 向委员会报告 2.EXT.COM 14 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96. 《公约》各缔约国应就为了实施《公约》而采取的立法、监管和 其他措施定期向委员会提交报告。 97. 缔约国应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当年后第六年的12月 15日之前以及之后的每个第六年,以共同准则为基础,采用秘书处拟订并经委员会通过的简化格式,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 24 98. 缔约国应报告国家一级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 a. 根据《公约》第11和12条,拟订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 遗产目录; b. 《公约》第11和13条所述的其他保护措施,其中包括: i. 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并将这种遗 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 ii. 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 iii. 尽可能促进获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信息, 同时对 适用于获取其特殊信息的惯例予以尊重。 99. 如第13条所述,缔约国应报告国家一级为加强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 a. 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 b. 扶植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的培训机构,促进遗产的传承; c.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100. 缔约国应报告国家一级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深刻的认识、更广泛的尊重和更有效的弘扬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第14条所述的措施: a. 教育、提高认识和信息计划; b. 有关社区和群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c.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建设活动; d. 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 e. 对保护自然场所和纪念场所的教育。 101. 缔约国应报告其为执行《公约》而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 各级采取的措施,包括国际合作的措施,如《公约》第19条所述的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行动。 102. 缔约国应报告其领土上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缔约国应确保社区、群体及适当有关个人参与此等报告的起草过程,而报告应针对各有关遗产说明: a. 遗产的社会及文化功能; b. 对其生存能力的评估,及其当前面临的风险(若有); 25 c. 为实现名录目标所做的贡献; d. 为推广和促进遗产,尤其是执行遗产列入名录后须采取的措施 所做的工作; e. 各社区、群体及个人对遗产保护工作的参与,以及他们对进一 步保护遗产的承诺。 103. 缔约国应报告列入《代表作名录》遗产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其管理和/或保护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有关的社区或群体及其保护工作的组织。 104. 在上文第97段规定的最后期限之间,如果需要,各缔约国应及时 响应委员会让其提供更多信息的特定要求。 2.EXT.COM 14 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名录》遗产的报告 105. 各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交关于本国领土上列入 《急需保护名录》遗产的现状的报告,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 先与其磋商。缔约国要尽可能让社区、群体及适当有关个人广泛 参与此等报告的起草过程。 106. 此等报告应在遗产列入名录后第四年的12月15日之前以及之后 的每个第四年,以共同准则为基础,采用秘书处拟订并经委员会 通过的简化格式,提交委员会。在列入名录时,委员会可就个案 建立优先于正常的四年定期报告的报告工作具体时间表。 107. 缔约国应报告遗产的现状,包括: a. 其社会及文化功能; b. 对其生存能力及其当前面临的风险的评估; c. 遗产保护工作的效果,尤其是申报时提交的保护计划的执行; d. 各社区、群体及个人对遗产保护工作的参与,以及他们对进一 步保护遗产的承诺。 108. 缔约国应报告保护列入名录的遗产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其保护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有关的社区或群体及其保护工作的组织。 26 109. 在上文第106段规定的两个最后期限之间,如果需要,各缔约国 应及时响应委员会让其提供更多信息的特定要求。 2.EXT.COM 14 接收和处理报告 110. 当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后,秘书处应予以登记并确认收到。如果报 告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将其补充完整。 111. 秘书处在其每次例会前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关于所有已收到报告 的概要。概要和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查阅。 112. 在委员会审议报告的会议之后,报告将向公众公布,委员会在特 殊情况下另有决定的除外。 《公约》缔约国关于列入《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 113. 本指南第102至104段和第110至112段应完全适用于已在其领 土上有宣布为代表作并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且已同意就此 接受权利和义务的非《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 114. 非《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应在遗产列入名录后第六年12月15 日之前以及之后的每个第六年,以指定格式,将此等报告提交委 员会。 27 2.GA 6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6号文件; 通过了对非政府组织认证的标准、方式和程序; 2. 3. 忆及《公约》第9条; 4. 请总干事采取必要措施公布并广泛传播信息,说明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认证的标准、 方法及程序,谨建议这些非政府组织提出《公约》第9条所述的认证申请; 5. 请委员会提交符合上述标准的非政府组织名称,以供大会在其随后的会议期间对这 些组织进行认证; 6. 请缔约国,尤其是还没有这样做的缔约国,在2008年9月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领域确有专长的公营及私营团体、个人、专业中心、科研院 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和区域中心的名称。上述组织或个人可为委员会提供 《业务指南》中所述的服务; 7. 授权委员会在大会第三届会议召开之前,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它按上述规定建议认 证的任何非政府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并强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领域确有专长 的公营和私营团体、个人、从业人员、 专家、专业中心、研究所、非营利机构也参 加会议。另外,根据本指南第90段所示,在审查这些申请时应适用注意公平的地 域代表原则。 8. 又请委员会按照《业务指南》关于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援助的规定,在其下届会议上 方法。 审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做出贡献的方式 28 2.GA 7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7号文件; 忆及《公约》第26a条第1款; 2. 3. 决定无限期地将《公约》第26a条第1款中所述的统一纳款额百分比定为各 缔约国向教科文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但该比率将来可能会修订; 4. 鼓励已做《公约》第26条第2款所述声明的缔约国应尽早找机会收回所做 的声明。 2.GA 8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8号文件; 2. 忆及《公约》第7(c)条及其1.GA 7A号决议; 3. 核准了基金的资金使用指南; 4. 核准基金资金使用计划,以及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和2010年1月 至6月的预算计划,见本决议的附件。据悉,大会可能在其2010年6月第 三届会议上重新调整2010年1月至6月的预算计划。 29 附件: 基金资金使用计划 1.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及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 日,从非物质遗产基金拨付的资金可用于下述目的: i. 国际援助,包括: 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 b. 编制清单,并且可鼓励南南合作; c. 为计划、项目和活动提供支助; d. 筹备性援助; ii. 紧急援助; iii. 《公约》第7条规定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能; iv. 代表委员会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参加委员会届会; v. 代表属于《公约》缔约国但不是委员会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 文化遗产专家参加委员会届会; vi. 应委员会的请求,由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公营和私营团体及个 人提供的咨询服务的费用; vii. 公营和私营团体以及个人、特别是社区和团体成员的参与,委员会邀 请这些机构和个人参加其会议,并就具体事项与他们进行协商。 2. 至少应将5%用于增加《基金财务条例》第6条提及的准备金。 3. 剩余资金应拨付给上述任何用途或所有用途。 4. 两年期终了时未支配的预算资金可结转到下一个财政期,并且主要应用 于补充准备金。 5. 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这一期间,为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18个 月期间规定的数额,应拨付其中的三分之一。在2010年中期举行的大会 期间,可以调整和审查这一数额。 30 2008年7月2010年 预 算 至2009年1月至6月 12月 数额 数额 支出类别 % (美元) (美元) 1. 国际援助: 17.5 % 336 849 112 283 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 17.5 % 336 849 112 283 b. 编制清单 c. 为计划提供支持 17.5 % 336 849 112 283 d. 筹备性援助 17.5 % 336 849 112 283 2. 提供用于保护目的的紧急援助 8 % 153 988 51 329 3. 3 % 57 746 19 249 委员会的其他职能,包括徽标的费用 4. 代表委员会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专家5 % 96 243 32 081 参加委员会会议 5. 代表缔约国中的发展中国家的专家参加委3 % 57 746 19 249 员会会议 6. 4 % 76 994 25 665 应委员会的请求提供的咨询服务的费用 7. 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个人应委员会邀请与2 % 38 497 12 832 会 8. 准备金 5 % 96 243 32 081 1 924 854 641 618 共计 31 2.GA 9 A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9号文件; 忆及《公约》第6条; 2. 3. 还忆及其1.EXT.GA 3号决议和其《议事规则》第13条; 4. 决定为了大会第二届会议选举暂停执行其《议事规则》第14条; 5. 还决定针对第二届会议的选举问题,委员会的24个席位在选举组中做如下 分配:第I组,3个席位;第II组,4 个席位;第III组,5 个席位 ;第IV 组,3 个席位;第V组(a),6 个席位;第V组(b),3 个席位; 6. 选举如下12 个缔约国担任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从选举 之日起,任期四年: 第I组: 塞浦路斯、意大利 第II组: 克罗地亚 第III组: 古巴、巴拉圭、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第IV组: 大韩民国 第V组肯尼亚、尼日尔、津巴布韦 (a): 第V组约旦、阿曼 (b): 2.GA 9 B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9 Annex号文件; 2. 忆及《公约》第6条; 3. 又忆及其1.EXT.GA 3号决议和其《议事规则》第13条; 4. 决定在大会下届常会上审查上限问题。如果就此事项做出决定,将由简单多 数通过。本项目应列入议程并在委员会选举之前审查。 2.GA 9号决议之二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9之二号文件; 2. 忆及《公约》第1、7、13和14条; 32 3. 注意到委员会1.EXT.COM 8和2.COM 13号决定,根据这些决定,委员会 决定制作公约徽标,注意到其3.EXT.COM 4号决定; 4. 感谢委员会提出决定制作公约徽标的倡议; 感谢101个会员国的1 297人为委员会组织的国际比赛提交徽标提案; 5. 6. 选中克罗地亚的Dragutin Dado Kovačević提交的1904号提案为徽标比赛 冠军、斯洛文尼亚的Petra Sutila提交的2072号提案为亚军、意大利的 Michelangelo Camardo提交的1962号提案为季军,条件是它们全部符合 本次比赛的《比赛规则》; 7. 决定使用冠军作品为公约徽标; 8. 请委员会报请其第三次常会批准使用徽标的业务指南草案; 9. 决定《公约》法定机构,即大会和委员会以及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拥有使用公 约徽标的专用权。在大会通过有关的业务指南之前,他们不得授权他人使用 该徽标; 10. 又决定公约徽标应与教科文组织徽标一同使用,并注意到教科文组织大会 (34 C/86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使用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 网域名的指示》应管制教科文组织徽标的使用; 请秘书处确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规定的徽标保护,具体11. 做法是,请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该徽标发送给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的成 员国。 决议 2.GA 10号 大会, 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10号文件; 2. 通过了作为本决议附件的关于暂停适用其《议事规则》任何规定的新的第 19条。 新的第19条 暂停适用 大会可暂停适用《议事规则》的任何规定,除非依据在全体 会议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做出的决 定,他们可以援引《公约》的条款规定。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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