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建筑【2009】259号文

2017-09-19 4页 doc 18KB 56阅读

用户头像

is_833902

暂无简介

举报
建筑【2009】25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来源: 天津建设网 作者: 建筑业办 时间: 2009-4-7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09]259号                                           签发人:刘翠乔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保持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
建筑【2009】25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来源: 天津建设网 作者: 建筑业办 时间: 2009-4-7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09]259号                                           签发人:刘翠乔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保持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   1.明确管理职责。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总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控股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直接实施管理。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3.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总包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企业及时清退。   二、明确劳务企业用工管理责任   1.劳务企业应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2.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总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指定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和现场劳资员,并明确其职责。   3.劳务企业委派的现场劳务队长、劳资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总包企业的要求,负责本劳务队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   三、实名制管理要求   1.劳务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必须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劳务企业应及时与所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建筑业专用《劳动合同》,填写农民工花名册,为每位农民工办理并发放《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从业手册》。   2.劳务企业现场负责人应如实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每月考勤应在现场进行公示,并按月向总包企业报备。   3.总包企业要及时掌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劳务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的有关规定。每月5日前将上月企业用工情况汇总上传至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和区、县建管站。   四、工程计量要求   1.总包企业应督促劳务企业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以任务的形式明确每名农民工或每个生产班组应完成的工作量。每月底之前,劳务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劳务企业负责人、劳务队长、农民工本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报总包企业项目部备案,作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依据。   2.劳务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劳务分包合同各项费用组成进行分解,剔除辅助材料、中小型工具等相关费用,根据市场劳务单价和农民工本人技能水平确定每名农民工的工日单价或应完成工作量,做到农民工、劳务队长、劳务企业、项目部四方清楚。   3.劳务企业现场劳资员负责本劳务队农民工考勤和完成实物量的记录及有关方的确认工作。   五、工资支付要求   1.总包企业农民工管理部门、项目部对劳务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表核查无误后,由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足额拨付到个人帐户。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清月结,即每月每名农民工应得工资清楚无争议。有争议的,必须在下一月度内予以解决,不得拖延。   2.总包企业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本人,劳务企业不得截留、克扣。   3.因农民工随身携带现金或工资卡(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委托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代为集中保管。   4.农民工要求现金支付日常生活费的,数额由总包企业、劳务企业与农民工代表共同商定。农民工收到工资后应签字确认。   六、落实监管责任   1.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依法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停止投标、限制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并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   2.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协调力度,采取典型引路、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单位做法,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本文档为【建筑【2009】259号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