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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7-10-18 8页 doc 21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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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江西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西辖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分支机...
江西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江西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西辖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分支机构,为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 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系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南昌中心支行,对江西省辖内支农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规定用途、设立台账、周转使用、灵活调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民银行在辖内可发放支农再贷款余额的上限。南昌中心支行在总行核定的限额内对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在南昌中心支行核定的限额内 1 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支农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支农再贷款总量。 “规定用途”:支农再贷款应集中用于支持辖内县域和村镇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涉农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台账”:各分支机构应按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据此设立支农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按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贷款台账系统~及时、逐笔登记涉农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 “周转使用”:南昌中心支行对支农再贷款限额原则上不规定期限~人行分支机构可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跨年度周转使用。 “灵活调度”:根据支农再贷款限额使用情况和各地支持“三农”发展的资金需要~上级行可以调增或调减下级行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二章 支农再贷款限额管理 第四条 支农再贷款限额是人行分支机构辖内可发放的支农再贷款余额的上限。南昌中心支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对支农再贷款限额均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支农再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人行分支机构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支农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上级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 对南昌中心支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各市中心支行除直接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外~只保留少量支农再贷款限额~ 2 其80%的限额原则上分配给县,市,支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时机、额度和借用期限。 第六条 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支农再贷款限额。县,市,支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支农再贷款限额内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经限额调整后仍不能充分满足辖区支农再贷款需求的~可向南昌中心支行申请限额调剂。申请应以行发文形式上报~并说明限额使用情况、贷款投向~及需要增加临时限额的理由、准备支持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等。 第三章 支农再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七条 对单个借款人发放支农再贷款余额实行总量控制。借款人借入支农再贷款的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实收资本总额的60%或上季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 上述实收资本、各项存款数据来源于借款人财务报表。 第八条 人行分支机构应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借款人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限。支农再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借款人因涉农贷款期限错配而非不良贷款原因~到期归还支农再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办理展期~但人行分支机构应逐级向南昌中心支行事前备案~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期限~且累计展 3 期不超过两次。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九条 支农再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利息。逾期的支农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对担保贷款方式~人行分支机构优先选择权利质押~其次选择第三方保证等方式。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四章 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十一条 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对象:江西省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已积极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需要, 4 ,四,坚持支农服务方向~上季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 ,五,已借用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再贷款本息, ,六,内部管理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 ,七,南昌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借款人五级分类口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存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尚未达到监管的~原则上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正常运行时间未满3年的新成立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四条 支农再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发放涉农贷款~原则上再贷款期限内涉农贷款新增额不得低于支农再贷款发放额。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不得将支农再贷款资金用于同业拆借、证券投资、弥补经营亏损等人民银行总行明令禁止领域。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经营财务状况仍未改善、甚至持续恶化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支农再贷款发放~或收回支农再贷款。 第十五条 人行分支机构要根据辖内实际情况~按借款人期末资本金、净资产、存款或者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对单个借款 5 人支农再贷款的期末余额实行总量控制~并督促借款人坚持市场筹资。 第十六条 人行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并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 借款人根据信贷原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自主决定涉农贷款审批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章 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 对借款人评估。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尤其是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全面评估预约。所在地人民银行为县,市,支行的~应报请中心支行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事前报南昌中心支行备案。 第十八条 再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时~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支农再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借款人单位公章。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首次借款提供,。 ,三,再贷款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 1(借款人近期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 6 2(借款人涉农贷款投放情况、涉农贷款需求情况及借款人自筹资金情况, 3(支农再贷款的需求量、期限和资金使用意向, 4(借款人已借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综合效益, 5(借款人对拟借入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措施和还款计划, 6. 借款人提供近期的资产负债、业务状况表、损益表等资料, 南昌中心支行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7( 第十九条 再贷款审查。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直接受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货币信贷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行再贷款审贷小组集体审批并签字。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直接受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县,市,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本行再贷款审贷小组集体审批并签字。 第二十条 再贷款发放。人行分支机构应与借款人订立《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列《借款借据》~经货币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账手续,发放担保贷款时~还应同时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依法及时办理担保物的转移、登记等~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再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支农 7 再贷款本息的~人行分支机构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支农再贷款本息~或者依法处置担保物、行使担保权~用于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担保物处置剩余应及时划付担保人。支农再贷款出现逾期的~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行分支机构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支农再贷款的, ,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再贷款事项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再贷款展期。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归还支农再贷款而申请展期的~人行分支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展期。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落实相关担保手续~确保担保继续合法有效。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对逾期的支农再贷款~人行分支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六章 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行分支机构应确保辖区内支农再贷款用途合规~并负责到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 人行分支机构应按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8 逐笔登记支农再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并据此设立支农再贷款台账。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照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建立完善贷款台账~逐笔登记、准确反映涉农贷款发放和收回情况~按月向人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行分支机构应按季监测、按年考核借款人新增贷款的投向~监督其按规定用途使用支农再贷款~以及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 人行分支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支农再贷款业务管理~对借款人分片包干、逐个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检查其贷款台账并调阅涉农贷款借据、合同等原始凭证~检查其涉农贷款统计是否准确。同时~对借款人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行报告重大事项与变化。 第二十八条 对借款人瞒报、虚报涉农贷款统计数字~人行分支机构可停止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必要时应当提前收回支农再贷款。 第二十九条 人行分支机构应建立支农再贷款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报告制度~按季组织检查。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应于季后20日内向南昌中心支行上报检查报告~每年1月12日和7月12日前报送上年度、上半年支农再贷款管理情况专题报告。 第三十条 对监督管理不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行分支机构~上级行将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纠 9 正。对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借款合同、质押和保证合同条款格式~制定支农再贷款操作规程、再贷款抵押合同文本~并及时上报南昌中心支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制度与本管理暂行办法有不相符的地方~以本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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