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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总校稿正式版2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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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总校稿正式版2012.9.6)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总校稿正式版2012.9.6)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制定) (总校稿1) 主编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 2012年8月 制 定 说 明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 289--97)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总校稿正式版2012.9.6)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总校稿正式版2012.9.6)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制定) (总校稿1) 主编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编写组 2012年8月 制 定 说 明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JTJ/T 289--97)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国港口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和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交水技发[2001]286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程进行了制定,编制形成《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广泛汲取了各地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参考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征询了各方意见,并安排了部分工程验证。力求能反映出近年来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成果。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为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集团设计院和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本规范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设[2002]273)具有同等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8章和4个附录。各章主要编写人员如下: 第1章 总则 赵立鹏 杨艳 张建国 陈浩宇 第2章 术语 陈浩宇 赵立鹏 刘富强 胡宁 张强 第3章 基本规定 赵立鹏 杨艳 张建国 丁乃庆 胡宁 李俊毅 第4章 技术状态分类标准 赵立鹏 王友元 范卫国 胡宁 李俊毅 陈浩宇 苏林王 石挺丰 李森林 第5章 安全使用规定 杨艳 刘富强 戴玉琴 陈文典 王龙华 陈浩宇 陈浩宇 李俊毅 王友元 董海军 范卫国 第6章 检测与评定 赵立鹏 苏林王 周发凯 第7章 维修养护 赵立鹏 陈浩宇 周发凯 王龙华 胡宁 莫兴文 李森林 张建国 马化雄 李俊毅 张强 苏林王 刘岩 范卫国 戴玉琴 伍华 陈文典 石挺丰 第8章 技术档案 张建国 石挺丰 周发凯 戴玉琴 赵立鹏 陈浩宇 周云 附录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刘富强 杨艳 张建国 胡宁 陈浩宇 李俊毅 赵立鹏 周云 附录B 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 胡宁 张建国 李俊毅 陈浩宇 赵立鹏 附录C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赵立鹏 陈浩宇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地址:北京安外大街甲88号610,邮政编码:100011)、中交天津港湾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大沽南路1002号,邮政编码:300222)。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技术状态分类 „„„„„„„„„„„„„„„„„„„„„„(4) 4 4.1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4) ) 4.2 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125 安全使用规定 „„„„„„„„„„„„„„„„„„„„„„(13) 5.1 一般规定 „„„„„„„„„„„„„„„„„„„„„ (13) 5.2 码头 „„„„„„„„„„„„„„„„„„„„„„„ (13) 5.3 防波堤、引堤和护岸 „„„„„„„„„„„„„„„„ (14) 5.4 港池与航道 „„„„„„„„„„„„„„„„„„„„ (14) 5.5 港区道路与堆场 „„„„„„„„„„„„„„„„„„ (15) 5.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 (15) 5.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 (16) 5.8 仓库 „„„„„„„„„„„„„„„„„„„„„„„ (16) 5.9 消防设施 „„„„„„„„„„„„„„„„„„„„„ (17) 5.10 环保设施„„„„„„„„„„„„„„„„„„„„„ (17) 6 检测与评定 „„„„„„„„„„„„„„„„„„„„„„ (18) 6.1 一般规定 „„„„„„„„„„„„„„„„„„„„„ (18) 6.2 定期检查 „„„„„„„„„„„„„„„„„„„„„ (18) 6.3 定期测量与观测 „„„„„„„„„„„„„„„„„„ (20) 6.4 定期检测 „„„„„„„„„„„„„„„„„„„„„ (21) 6.5 特殊检测 „„„„„„„„„„„„„„„„„„„„„ (28) 6.6技术状态分类评定 „„„„„„„„„„„„„„„„„ (29) 7 维修养护„„„„„„„„„„„„„„„„„„„„„„„„ (31) 7.1 一般规定 „„„„„„„„„„„„„„„„„„„„„ (31) 7.2 码头 „„„„„„„„„„„„„„„„„„„„„„„ (31) „„„„„„„„„„„„„„„„ (33) 7.3 防波堤、引堤与护岸 7.4 港池与航道 „„„„„„„„„„„„„„„„„„„„ (34) 7.5 港区道路与堆场 „„„„„„„„„„„„„„„„„„ (34) 7.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 (35) 7.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 (35) 7.8 停靠船设施与防护设施 „„„„„„„„„„„„„„„ (35) 7.9 混凝土和钢结构防腐蚀 „„„„„„„„„„„„„„„ (36) 8 技术档案 „„„„„„„„„„„„„„„„„„„„„„„ (37) 附录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38) 附录B 港口设施巡查记录表„„„„„„„„„„„„„„„„„ (41) 附录C 用词用语说明„„„„„„„„„„„„„„„„„„„„ (42) 条文说明„„„„„„„„„„„„„„„„„„„„„„„„„ (43)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港口设施维护的技术管理,提高港口设施维护的技术水平,保障港口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0.3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 1.0.4 港口设施的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港口设施是指港界内的水工建筑物、陆上建筑物及所有装卸机械等的总称。 港口主要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 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油与液体化工储罐、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及其他 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等。 港口附属设施包括: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等。 2.0.2 保养 对港口设施进行预防性养护,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2.0.3 小修 对港口设施的局部损坏、一般性缺陷和病害进行修理,以保持设施技术状态类别。 2.0.4 中修 对港口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局部综合修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 2.0.5 大修 对港口设施的严重损坏进行全面综合修理,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核定的使用标准。 2 3 基本规定 3.0.1 港口设施维护一般包括港口设施的使用管理、检测评定、维修养护和档案管理等。 3.0.2 港口设施必须按照设计或核定的使用功能、使用标准和使用要求使用。 3.0.3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可分为五个类别,一类(好)、二类(较好)、三类(较差)、四类(差)和五类(危险)。 3.0.4 码头系靠船和防护等附属设施的技术状态可分为二类(较好)和四类(差)两个类别。 3.0.5 港口设施应根据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维护。 3.0.6 港口设施的维修养护可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和大修。一、二类设施应以保养和小修为主;三类设施应进行中修;四类设施应进行中修或大修;五类设施应进行大修,或经检测评定后报废、拆除。 3.0.7 对于因偶然事故造成设施的局部较大损坏,应进行现场调查、检测评定,根据检测评定结果进行处理。 3.0.8 对于技术状态为四类和五类的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执行。 3.0.9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 3.0.10 对于经评定为无修复价值的设施应申请报废。 3.0.11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建立维护管理,负责设施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测与评定、维修养护等管理,并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0.12 港口设施维护应建立技术档案。 3 4 技术状态分类 4.1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4.1.1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港口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表4.1.1 技术类别 技术状态 评 定 标 准 ? 重要部位及构件完好; ? 次要部位及构件个别轻度损坏; 一 类 好 ? 结构无明显沉降、位移和变形; ? 承载力不低于设计值 ? 重要部位及构件有个别轻度损坏; ? 次要部位及构件有少量中度损坏; 二 类 较 好 ? 结构无明显沉降、位移和变形; ? 承载力不低于设计值 ? 重要部位及构件有少量中度损坏;或出现轻度功能性损坏,但发展缓慢,尚能 维持正常使用; ? 次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中度或少量严重损坏,功能降低,进一步恶化将不利于三 类 较 差 重要构件的安全或正常使用; ? 结构有沉降、位移和变形,但不影响整体稳定; ? 承载力不低于设计值 ? 重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中度损坏或劣化,或出现功能性损坏,但发展缓慢,尚 能维持使用; ? 次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严重损坏或劣化,功能明显降低,不利于重要构件的安四 类 差 全或正常使用; ? 结构沉降、位移和变形较大,影响整体稳定; ? 承载力低于设计值 ? 重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严重损坏或劣化,出现功能性损坏且发展迅速,不能维 持使用; 五 类 危 险 ? 次要部位及构件有大量严重损坏或劣化,失去应有功能; ? 结构沉降、位移和变形严重,整体不稳定; ? 承载力低于设计值 注:? “完好”---表示结构或构件没有出现损坏或劣化; “损坏”---表示构件表面的可见破损。对混凝土结构,包括棱角破损、裂缝、表面剥落、脱空层裂、露筋等;对钢结构,包括杆件断裂、局部变形、焊缝裂缝、连接件损坏等;对砌筑结构,包括砌体裂缝、松动、断裂或崩塌等;对抛筑结构,包括抛填体松动、下滑或局部崩塌等;对各类面层,包括裂缝、表面剥落、坑槽或坑洼等; “劣化”---表示结构材料性能退化。主要为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能等。 4 ? 表中的“个别”、“少量”、“大量”为描述结构损坏或劣化数量的用语,根据损坏或劣化数量对结构功能的影响,按下列百分比掌握: 当出现损坏或劣化的数量按构件数量比例统计时,“个别”为构件总数量的?10%,“少量”为构件总数量的10%,20%,“大量”为构件总数量的20%,30%; 当出现损坏或劣化的数量按占所在面面积或所在构件长度比例统计时,“个别”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10%,“少量”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10%,20%],“大量”为所在面面积或构件长度的(20%,30%]; 表中的“轻度”、“中度”、“严重”---为描述结构损坏或劣化程度的用语,根据损坏和劣化程度对结? 构功能和耐久性的影响程度掌握: 对于桩、梁、板、沉箱、扶壁等构件裂缝,“轻度”为一般裂缝,裂缝宽度在(0,0.3mm]之间;“中度”为贯穿性裂缝或顺筋裂缝,裂缝宽度在(0.3mm,1.0mm]之间,无结构裂缝;“严重”为涨裂性顺筋裂缝或网状裂缝,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有结构裂缝; 对于方块、胸墙、墩台等构件,“轻度裂缝”,裂缝宽度在(0,0.5mm]之间;“中度裂缝”,裂缝宽度在(0.5mm,3.0mm]之间;“严重裂缝”,裂缝宽度大于3.0 mm。 对混凝土构件表面剥落露石,“轻度”为一般缺陷;“中度”为少量剥落露石,深度未超过钢筋保护层;“严重”为大量剥皮露石,深度超过钢筋保护层或形成空穴; 对混凝土表面破损,“轻度”为破损深度较小或深度不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的破损;“中度”为破损深度较大或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或外层钢筋暴露;“严重”为破损深度很大或有两层及其以上钢筋暴露或构件断裂; 对钢结构涂层,“轻度”为防腐涂层局部脱落,失效面积在10%以内;“中度”为失效面积在30%以内,钢材明显锈蚀;“严重”为失效面积在30%以上,钢材大面积明显锈蚀; 对钢结构焊接和螺栓连接,“轻度”为?10%的次要构件焊缝有裂纹或螺栓连接损坏;“中度”为次要构件焊缝有开裂或螺栓连接损坏在(10%,20%]之间;“严重”为主要构件焊缝开焊或螺栓连接件损坏20%以上; 对钢结构构件破损,“轻度”为个别次要构件有局部变形;“中度”为次要杆件有扭曲变形、损伤裂纹;“严重”为主要构件有明显扭曲变形或塑性变形超过允许值; 对砌体,“轻度”为砌体微细裂缝或松动;“中度”为砌体明显裂缝或松动;“严重”为有局部断裂或崩塌; 对抛筑体,“轻度”为护面块体少量稀疏或松动;“中度”为护面块体有明显松动和下滑拔缝;“严重”为局部崩塌; 对混凝土面层和铺砌面层,“轻度”为有一般裂缝或表面缺陷;“中度”为有浅坑槽或板块断裂;“严重”为有普遍坑洼或严重破损; 对沥青混凝土面层,“轻度”为有裂缝或一般缺陷;“中度”为有坑槽或波浪型起伏;“严重”为有普遍坑洼或严重破损。 ? 表4.1.2,4.1.6表示的损坏和劣化解释同本表注。 4.1.2 码头的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1.2-1,表4.1.2-4 的规定。 5 重力式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4.1.2-1 技 术 状 态 项 目 一类(好) 二类 (较好) 三类(较差) 四类(差) 五类(危险) 有明显沉降、位 结构整体 无沉降、位移,整无明显沉降、位沉降、位移较大,沉降、位移严重,移,不影响整体稳沉降、位移 体稳定 移,整体稳定 影响整体稳定 整体不稳定 定 20%以上的板块中(10%,20%]的板块?10%的板块中度度损坏,或10%以中度损坏,或?完好,或有轻度损损坏;变形缝局部上的板块严重破面层 10%的板块严重损—— 坏;变形缝完好 损坏,不影响正常损坏;变形缝严重坏;变形缝普遍缺上使用 缺损、失效;严重损;影响正常使用 部影响正常使用 结(10%,20%]的墙段20%以上的墙段中构 ?10%的墙段中度中度损坏,或?度损坏或10%以上完好,或有轻度损胸墙 损坏;钢筋局部锈10%的墙段严重损的墙段严重裂缝、—— 坏;钢筋无锈蚀 蚀 坏;钢筋明显锈蚀 表面损坏,钢筋严 重锈蚀 (10%,20%]的构件20%以上的构件中完好,或有轻度损中度损坏,表面剥?10%的构件中度度损坏,表面剥落方块 坏,表面无明显剥—— 落或?10%的构件损坏,表面剥落 或10%以上的构件落 严重损坏或断裂 严重损坏或断裂 (5%,10%]的构件(10%,20%]的构件20%以上的构件中?5%的构件中度中度损坏或?5%中度损坏或沉箱 完好,或构件有轻度损坏或10%以上墙损坏、裂缝、表面的构件严重损坏、(5%,10%]的构件扶壁 度损坏,无裂缝、的构件严重损坏、身 剥落,钢筋有局部裂缝、表面剥落,严重损坏、裂缝、圆筒 表面剥落 裂缝、表面剥落,锈蚀 钢筋有明显锈蚀 表面剥落,钢筋锈钢筋锈蚀缩径 蚀广泛 (10%,20%]的接缝20%以上的接缝中构件安完好,或有轻度损?5%的接缝中度(5%,10%]的接缝中度损坏或?10%度损坏或10%以上装接缝 坏,无漏砂 损坏,无漏砂 中度损坏,无漏砂 的接缝严重损坏,的接缝严重损坏、 局部漏砂 严重漏砂 交接欠平顺,有差有明显差异沉降差异沉降过大、出交接平顺,无明显有明显差异沉降,后方接岸 异沉降,但不影响或局部塌陷,影响现塌陷或大量漏差异沉降 影响正常使用 正常使用 使用 砂,严重影响使用 有轻微冲刷损坏,有明显冲刷损坏,有严重冲刷损坏,有轻微冲刷损坏,墙身基底淘空深墙身基底淘空深墙身基底淘空深基床 完好,无冲刷损坏 但墙身基底未淘入长度不超过墙入长度不超过墙入长度超过墙身空 身宽度的10% 身宽度的20% 宽度的20% 注:?正砌空心块体和一次安装出水空心方块,按沉箱、扶壁、圆筒类构件执行。 ?钢圆筒和码头钢栈桥的劣化,按高桩码头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力墩式码头的上部结构,按高桩码头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表中技术状态类别采用百分数表示有重叠时,根据设施的具体情况选定(下同)。 6 高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4.1.2-2 技 术 状 态 项 目 一类(好) 二类(较好) 三类(较差) 四类(差) 五类(危险) 结构整体无明显沉降、有明显无沉降、位无明显沉降、位沉降、位移较大,影沉降、位移严重,整沉降、位位移,但不影响整体移,整体稳定 移,整体稳定 响整体稳定 体不稳定 移 稳定 差异沉降过大,漏交接平顺,无交接欠平顺,有有差异沉降,局部有有明显差异沉降、局接岸结构 砂、塌陷范围较大,差异沉降 轻度差异沉降 轻微塌陷 部塌陷,影响使用 严重影响使用 ?10%的板块有(10%,20%]的板块有20%以上的板块有严完好,或板块龟裂,变形缝局裂缝、剥落、浅坑槽,重剥落、破损;变形面层 有轻微龟裂,—— 部损坏;不影响变形缝普遍损坏,影缝严重损坏;严重影变形缝完好 使用 响使用 响使用 (5%,20%]的构件轻20%以上的构件轻度混?5%的构件轻度20%以上的构件中度完好,或轻度度损坏,或?10%的损坏,或(10%,20%]凝损坏、裂缝,局损坏或严重损坏、裂表面损坏,无构件中度损坏、裂的构件中度损坏、裂土部空鼓,有局部缝、剥落,钢筋严重锈迹 缝、剥落,钢筋轻微缝、剥落,钢筋普遍板 锈迹 锈蚀缩径 锈蚀 锈蚀 20%以上的构件轻(5%,10%]的构件(10%,20%]的构件混度损坏, 10%以上的上完好,或有轻?5%的构件轻度轻度损坏,或?5%轻度损坏,或凝构件中度损坏或有部度损坏,无裂损坏、裂缝、局的构件中度损坏、裂(5%,10%]的构件中度土严重损坏、裂缝、剥结缝,无锈迹 部锈迹 缝、剥落,钢筋局部损坏、裂缝、剥落,梁 落,钢筋严重锈蚀缩构 锈蚀 钢筋锈蚀广泛 径 个别主要构件扭曲、次要部件局部变形20%以上主要构件严各部件及焊各部件及焊缝完损坏裂纹、开焊,栓钢或焊缝裂纹,栓接节重扭曲、开焊,栓接缝完好,栓接好,栓接节点无接节点松动数量结点松动数量?10%,节点松动,30%以上节点无松动,松动,涂层失效(5%,10%],涂层失效构 涂层失效面积在涂层面积失效,钢材涂层完好 面积?5% 面积在(10%,30%]之(5%,10%]之间 严重锈蚀 间,钢材锈蚀明显 20%以上的构件轻度桩(10%,20%]的构件轻20%以上的构件中度完好,或有轻?10%的构件轻损坏,或(10%,20%]帽 度损坏,或?5%的构损坏或有严重损坏、度损坏,无锈度损坏,无剥落,的构件中度损坏、剥墩件中度损坏,剥落,剥落或劈裂,严重影迹 有锈迹 落或劈裂,影响结构台 钢筋局部锈蚀 响结构性能 性能 (5%,10%]的构件轻10%以上的构件轻度混10%以上的构件中度完好,无损?5%的构件轻度度损坏,或?5%的构损坏,或(5%,10%]中凝损坏,或?5%的构件坏,无裂缝、损坏、裂缝,无件中度损坏、裂缝,度损坏、裂缝,局部土严重损坏、裂缝,钢无锈迹 明显锈迹 局部有锈迹,无严重露筋、锈蚀,或个别桩 筋严重锈蚀缩径 损坏 严重损坏 桩混基 5%以上的构件轻度5%以上的构件中凝?3%的构件轻度(3%,5%]的构件轻完好、无裂损坏或个别中度损度或有严重损坏,严土损坏,轻度裂缝,度损坏,轻度裂缝,缝、无锈迹 坏,中度裂缝,有明重裂缝,钢筋明显锈管无锈迹 局部有锈迹 显锈迹 蚀 桩 涂层失效面积在涂层失效面积?涂层失效面积?50%以上涂层面积失完好,涂层无(20%,50%]之间,电化钢20%,电化学防护20%,电化学防护基效,电化学防护无损坏,电化学学防护不正常,有明管基本正常有效,本正常有效,预留锈效,有严重锈坑、孔防护正常有显锈坑、预留锈蚀厚桩 预留锈蚀厚度减蚀厚度减小,设计洞,10%以上钢材截效 度减小大于设计的小?设计的30% 的30% 面削弱 90% 坡面有中度损坏或坡面不整,断面有明坡面严重损坏,桩后下部棱体断面完好,坡断面完好,坡面局部下垂,对桩基无显变化,对桩基有影隆起,对桩基有严重与护坡 面无损坏 有轻微损坏 影响 响 影响 注:?桩基墩式码头与栈桥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桩与上部结构有脱离时,应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技术状态类别。 7 板桩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4.1.2-3 项 目 技 术 状 态 一类(好) 二类(较好) 三类(较差) 四类(差) 五类(危险) 无明显沉无沉降、位移有明显沉降、沉降、位移和沉降、位移和降、位移和结构整体沉降、位移、倾斜 和变形,整体位移和变形、变形较大,整变形严重,整变形,整体稳定 但已稳定 体欠稳定 体不稳定 稳定 20%以上的板(10%,20%]的?10%的板块中度损坏,板块中度损块中度损或10%以上的完好,或有轻坏,或?10%面层与基层 坏、裂缝,板块严重损—— 度损坏 的板块严重损不影响正常坏、裂缝,严坏、裂缝,影使用 重影响正常使响正常使用 用 20%以上的段(10%,20%]的胸墙 ?5%的段(5%,10%]的段中度损坏,或完好,或有轻段中度损坏,或帽中度损坏、中度损坏、裂5%以上的段严度损坏,无锈或?5%的段严梁、裂缝,有锈缝,有明显锈重损坏、裂缝,迹 重损坏、裂缝,导梁 迹 迹 钢筋严重锈蚀钢筋明显锈蚀 缩颈 20%以上的桩(10%,20%]的(5%,10%]的桩轻度损坏、10%?5%的桩轻桩轻度损坏,混凝完好,或轻度轻度损坏,或以上的桩中度度损坏、裂或(5%,10%]的土板损坏、无裂?5%的桩中度损坏或有严重缝,无明显桩中度损坏、桩 缝、无锈迹 损坏、裂缝,损坏、裂缝,锈迹 裂缝,钢筋明有锈迹 钢筋严重锈蚀显锈蚀 缩径 ?5%的桩轻?5%的桩中度(5%,10%]的桩10%以上的桩前墙 度损坏,板损坏,锁口完中度损坏,锁中度损坏或有与上部结构 钢板板面、锁口和面和锁口完好,涂层损坏口基本完好,严重损坏,锁桩 涂层完好 好,涂层损面积涂层损坏面积口失效,板桩坏面积?(10%,20%] (20%,30%] 断面明显削弱 10% (10%,20%]的20%以上的段(5%,10%]的段?5%的段轻段轻度损坏,轻度损坏、10%轻度损坏,或地连墙面完好,无度损坏,无或(5%,10%]中以上的段中度?5%的段中度墙 损坏、剥落 明显剥落、度损坏的段、损坏或有严重损坏、裂缝,裂缝、锈迹 裂缝,钢筋锈损坏,钢筋严有锈迹 蚀广泛 重锈蚀缩径 板20%以上的缝桩、?10%的缝?10%的缝中(10%,20%]的接缝完好,无中度损坏或有墙体轻度缺损,度损坏,无漏缝中度缺损,明显损坏 严重缺损,严间接无漏砂 砂 局部漏砂 重漏砂 缝 (5%,10%]的涂(10%,20%]的20%以上的涂钢拉杆、连接?5%的涂层层轻度损坏,涂层轻度损层轻度损坏、锚碇钢拉杆 件和防腐完轻度损坏,或?5%的涂层坏,或10%以上的涂好 无锈迹 中度损坏,有(5%,10%]的涂层中度损坏或 8 明显锈迹 层中度损坏,有严重损坏, 钢拉杆锈蚀广钢拉杆严重锈 泛 蚀缩颈 注:沉降位移较大时应对锚碇结构进行检查。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技术状态分类 表4.1.2-4 技 术 状 态 项 目 一类(好) 二类(较好) 三类(较差) 四类(差) 五类(危险) 结构整体 沉降、位移较大、沉降、位移严重、呈无沉降、位移,无明显沉降、位有明显沉降、位但发展缓慢,整体发展趋势,整体不稳沉降、位整体稳定 移,整体稳定 移、但已稳定 欠稳定 定 移 面层中度损坏面积面层20%以上中度损面层轻度损坏面层中度损坏面实体斜坡面层、坡肩完在10%,20%之间,坏面积或有严重损面积?10%,坡积?10%,坡肩轻道 好 坡肩少量损坏,垫坏,坡肩坍塌,垫层肩无损坏 微损坏 层局部暴露 暴露 [10%,20%)的构件10%以上的构件中度上[5%,10%)的构件轻度损坏,或完好,或有轻,5%的构件轻损坏,或5%以上的部轻度损坏,或?5%[5%,10%)的构件中度损坏,表面度损坏、裂缝,构件严重损坏,裂缝结的构件中度损坏、度损坏,或个别构无锈迹 无明显锈迹 宽度超限,钢筋锈蚀构 裂缝,有锈迹 件严重损坏,钢筋架缩径 锈蚀广泛 空 斜墩20%以上的立柱轻度坡台 (10%,20%]的立柱(5%,10%]的立柱损坏,或10%以上的道 完好,或有轻?5%的立柱轻轻度损坏,或5%,柱 轻度损坏,或?5%立柱严重损坏,裂缝度损坏,表面度损坏,无明显10%的立柱中度损的立柱中度损坏,宽度超限,升降架严无锈迹 锈迹 坏,升降架有中度升有锈迹 重损坏,钢筋严重锈损坏,钢筋锈蚀 降蚀 架 有轻微锈蚀、老出现断裂、老化开支座错位、变形、破支完好,工作状局部锈蚀、老化,化,不影响支撑裂和破碎,影响支损严重,失去支撑功座 态正常 不影响支撑功能 功能 撑功能 能 个别主要构件扭钢 次要部件局部变主要构件严重扭曲、曲、损坏裂纹、开引各部件及焊缝各部件及焊缝钢形或焊缝裂纹,栓焊,栓接节点松动开焊,20%以上栓接桥 完好,栓接节完好,栓接节点结接节点松动数量数量(10%,20%],涂节点松动数量, 30%点无松动,涂无松动,涂层损构 ?10%,涂层失效层失效面积以上涂层面积失效,层无损坏 坏面积?5% 面积(5%,10%] (10%,30%],钢材锈钢材严重锈蚀 蚀明显 有轻微冲刷、基底 有明显冲刷、基底淘空深入长度?有严重冲刷、基底淘有轻微冲刷、基淘空深入长度?构构件长度的5%,空深入长度大于构墩台、撑完好,无冲刷底无淘空,墩台件长度的20%,墩台墩台有轻度损坏、件长度的20%,墩台墩基础 或淘空 ?5%的面积有有中度损坏、裂缝,裂缝,墩台与基桩有严重损坏、裂缝,轻度损坏、裂缝 墩台与基桩连接有连接有轻微缝隙 墩台与基桩脱离 明显缝隙 9 注:?结构升降架按钢结构执行;基础、墩台和撑墩构件按墩柱标准执行。 ?斜坡码头前方设置的平台,按其对应的码头结构形式分别按表4.1.2-1或4.1.2-2执行,趸船按有关船舶标准执行。 4.1.3 直立式防波堤与护岸技术状态类别划分标准可按表4.1.2-1的相应规定执行。 4.1.4 斜坡式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技术状态类别划分标准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斜坡式防波堤、引堤护岸和技术状态分类 表4.1.4 技 术 状 态 项 目 一类(好) 二类(较好) 三类(较差) 四类(差) 五类(危险) 沉降、位移较大、沉降、位移严重、结构整体 无沉降、位无明显沉降、位移,有明显沉降、位但发展缓慢,整体呈发展趋势,整沉降、位移 移,整体稳定 整体稳定 移,但已稳定 欠稳定 体不稳定 (10%,20%]的段20%以上的段轻度胸墙 完好,或有轻?10%的段轻度损轻度损坏,或?损坏,或10%以上挡浪度损坏,无锈—— 坏,有锈迹 10%的段中度损的段中度损坏,钢墙 迹 坏,有明显锈迹 筋锈蚀广泛 上部20%以上的块体?10%的块体超结构 (10%,20%]的块体超过安装允许偏半圆块体基本稳定,或过安装允许偏超过安装允许偏差2倍以上的滑形构 块体稳定 ?5%块体超过安装差2倍的滑移,差2倍的滑移,但移,或有局部过件 允许偏差的滑移 但不影响正常不影响正常使用 大滑移,影响正使用 常使用 护面层严重散护面层散乱, 护面层局部散乱、下滑, 20%基本完好,护面层(10%,20%]的块体乱,?10%的块以上的块体断堤身护面 完好 略有散乱,不影响断裂或缺失,垫层体断裂,不影响裂,垫层石暴露堤身稳定 石局部暴露,影响堤身稳定 广泛,严重影响堤身稳定 堤身稳定 基本完好,局部冲明显冲刷流失,基床、护坦与严重冲刷流失,影完好 刷流失,不影响堤影响局部堤身—— 棱体 响堤身稳定 身稳定 稳定 注:?半圆形构件混凝土技术分类按表4.1.2-1中的沉箱、扶壁、圆筒类构件标准执行。 ?导流堤、挡沙堤按本表执行。 4.1.5 港区道路与堆场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10 港区道路与堆场技术状态分类 表4.1.5 技 术 状 态 项 目 一类(好) 二类(较好) 三类(较差) 四类(差) 五类(危险) 差异沉降较大,无明显差异沉轻微差异沉降,差异沉降过大,沉降 但尚能维持使—— 降 不影响正常使用 影响正常使用 用 (10%,20%]的板20%以上的板块中基本完好、平整,块轻度损坏,或度损坏、10%以上混凝土 完好、平整,或或?10%的板块?10%的板块中的板块中度损坏—— 面层 有轻度损坏 轻度损坏;不影度损坏,影响正或有严重损坏,严响正常使用 常使用 重影响使用 (10%,20%]的面20%以上的面积中基本完好、平整,沥青 积轻度损坏,或度损坏、10%以上?10%的面积轻混凝土完好、平整 ?10%中度损中度损坏或有严—— 度损坏;不影响面层 坏,影响正常使重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面层与用 使用 基层 (10%,20%]的砌20%以上的砌块轻基本完好、平整,块轻度损坏,或度损坏、10%的砌铺砌 完好、平整,锁或?10%的砌块?10%的砌块中块中度损坏或有—— 面层 边紧密 轻度损坏,不影度损坏,影响正严重损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常使用 响使用 (10%,20%]的段中20%以上的段中(5%,10%]的段轨道梁完好,或有轻度?5%的段中度损度损坏,或?5%度,或5%以上的中度损坏,有明与轨道 损坏,无锈迹 坏,有锈迹 的段严重损坏,钢段严重损坏,钢显锈迹 筋明显锈蚀 筋严重锈蚀 断面及纵坡基本断面及纵坡不断面及纵坡严重坡度与断面及纵坡满满足要求,无明满足要求,有明不满足要求,积水—— 坡向 足要求 显积水 显积水 严重 排水与有少量缺损或泄水口齐全、完好,泄齐全、无明显损有大量缺损或淤附属构淤堵,泄水不通—— 与管井 水通畅 坏,泄水通畅 堵,严重影响泄水 筑物 畅 基本完好,个别少量中度损坏,管沟及完好,无明显损大量严重损坏,影承重盖板断裂,中度损坏,不影基本不影响使盖板 坏 响使用 影响行车安全 响使用 用 4.1.6 生产与生产辅助建筑物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11 生产与生产辅助建筑物技术状态分类 表4.1.6 技 术 状 态 项 目 一类(好) 二类(较好) 三类(较差) 四类(差) 五类(危险) 沉降、倾斜较大、沉降、倾斜严重、呈结构整体 无沉降、倾无明显沉降、倾有明显沉降、倾但发展缓慢整体发展趋势,整体不稳沉降、倾斜 斜,整体稳定 斜,整体稳定 斜、但已稳定 欠稳定 定 (5%,10%]的构件(3%,5%]的构件10%以上的构件轻度轻度损坏,或?轻度损坏,局部损坏,或5%以上的梁柱及完好,无明显?3%的构件轻度5%的构件中度损出现轻度裂缝,构件轻度损坏,出现框架 损坏 损坏,无裂缝 坏,局部出现中不影响结构安严重裂缝,影响结构主体度裂缝,不影响全 安全 结构 结构安全 墙体局部有裂墙体有较大裂墙体完好,饰面有墙体下沉、断裂,影墙体 完好,无裂缝 缝,不影响安全缝,不影响安全裂纹、剥落 响安全使用 使用 使用 基本完好,局部轻 基本完好,局 多处老化、起泡屋面防水 完好,无渗漏 微老化、起泡开部老化、起泡开—— 开裂,普遍渗漏 裂,无渗漏 裂,有轻微渗漏 局部沉陷,损坏局部沉陷,损坏面差异沉降较大, 室内地面与室面积在完好,无沉降 积?10%,不影响20%的面积损坏,—— 外散水 (10%,20%]之使用 影响使用 间,不影响使用 注:轻质钢架结构和高层结构应按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4.1.7 港区铁路、油与液体化工储罐及管线、消防、环保设施等的技术状态类别划分标准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4.1.8 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掌握港区范围内的管网布设情况。 4.2 港口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4.2.1 系船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系船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表4.2.1 项 目 技 术 状 态 12 二类(较好) 四类(差) 固定螺栓齐全,底座无松动;柱体无裂缝,固定螺栓缺失,底座松动;柱体开裂,锈坑或磨损系船柱 锈坑或磨损深度?柱壁厚度的10%;不影响深度,柱壁厚度的10%;影响使用功能 使用功能 系船环 残缺数量?10%,不影响使用 残缺数量,10% 注:系船柱按单体进行评定;系船环按泊位进行评定。 4.2.2 靠船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靠船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表4.2.2 技 术 状 态 项 目 二类(较好) 四类(差) D型 破损数量?10%,不影响使用功能 破损和残缺数量,10%或连续出现,影响使用功能 橡胶 V型 护舷 鼓型 配件齐全,无破损、无松动 脱落或本体断裂,影响使用功能 破损长度?总长度的10%,不影响木护舷 破损长度,总长度的10%,影响使用功能 使用功能 无较大残余变形,配件基本齐残余变形严重,配件大量缺失,失去缓冲功能,影响靠船桩 全不影响使用 使用功能 注:?D型、V型橡胶护舷和木护舷按泊位进行评定。 4.2.3 防护设施技术状态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防护设施技术状态分类 表4.2.3 技 术 状 态 项 目 二类(较好) 四类(差) 破损高度超过坎高1/3,但残缺长度不大于护轮坎 破损高度超过坎高1/3,残缺长度大于总长度的10% 总长度的10% 系网环 缺损数量?20% 缺损数量,20% 立柱松动、断裂数量?20%,且不连续出现; 立柱松动、断裂数量,20%,或连续2根以上; 栏杆 立杆缺损数量?20% 立杆缺损数量,20% 基础连接无松动 铁梯 基础连接松动,踏步有残缺 注:系船柱、系网环、栏杆按泊位计算。 13 安全使用规定 5 5.1 一般规定 5.1.1 港口设施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进入维护管理阶段。 5.1.2 港口设施使用应制定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装卸、储运易燃、易爆和易污染等危险品的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5.1.3 技术状态为五类的设施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为四类的设施应限制使用或减载使用。 5.1.4 港口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各种指示、标志应齐全、清晰;夜间照明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防护、消防、环保、防汛等设施应齐全有效。 5.1.5 港口设施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对港口设施注意保护和观察,当设施发生异常现象或产生碰撞损坏时,使用部门应及时向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鉴定和损坏登记。 5.1.6 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掌握港区范围内地下管网的布设情况。 5.1.7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和标志醒目。不得随意动用或改变其位置。 5.1.8 环保设施应保持运行有效。在港区新建、改扩建和维护工程时,应对原有环保设施进行保护,不得擅自改变、撤销或毁坏。 5.2 码 头 5.2.1 码头应按照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严禁超载。当装卸大型货物或采用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特殊作业时,应采取措施、进行专项安全评定和核定作 14 业条件,并经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5.2.2 码头靠泊的船型和作业条件应满足设计要求。 5.2.3 严禁在系网环、护舷锚链、铁爬梯等处系带船舶;严禁利用码头的梁、板、柱等构件系带船舶。 5.2.4 码头护舷应齐全、完整。码头迎水面不应有外露螺栓或尖锐铁件。 5.2.5 浮码头引桥与趸船间的联接应牢固。趸船固定锚链应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保持趸船平稳和吃水深度。 5.2.6 码头上部的轨道式装卸机械在船舶靠、离泊前,应移至安全位置;停止作业期间,应按规定到指定处锚锭。 5.2.7 装卸易燃、易爆、腐蚀性货物或履带机械行驶时,应对码头面层采取保护措施;当使用铲车倒运货物或清理杂物时,不得损坏码头面层及预埋件。 5.2.8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水深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透空式码头和栈桥下淤积较严重时,应及时清淤。 5.2.9 码头的栈桥应按照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当通行车辆的荷载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5.3 防波堤、引堤和护岸 5.3.1 严禁在防波堤、引堤和护岸附近取砂或挖土。当需要对其周边水域疏浚时,施工方案应经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并应对防波堤、引堤和护岸进行观测。 5.3.2 除设计要求外,不得在防波堤、引堤和护岸上搭建任何设施或堆放杂物。 5.3.3 护岸后方堆场的堆载不应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 5.3.4 当在护岸附近增建其他工程设施或利用护岸作为临时预制场和存放预制构件时,必须经设计单位核定并履行报批手续。在使用期间应对护岸的稳定性进行观测,使用后应予以恢复。 5.4 港池与航道 15 5.4.1 严禁在港池、航道和锚地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捕捞、非法采砂、弃泥、倾倒垃圾或杂物。 5.4.2 应按有关规定对港池、航道和锚地水深进行测量。对不满足水深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水深维护,并进行浚后的水深测量或扫测。 5.4.3 港口设施上设置的标识应齐全、有效。 5.5 港区道路与堆场 5.5.1 港区道路与堆场的分区应明显,应按照设计或核定的标准使用。 5.5.2 超载车辆和履带式机械不得在港区内通行。当临时通行特殊机械或运输大件货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报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5.5.3 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与铁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并保证正常有效;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5.5.4 机械停放和货物堆存不得占用港区主要干道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将道路用作临时货物堆场。 5.5.5 对于跨越或穿越道路,架设或埋设管线的施工,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疏导交通和防护措施。未经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 5.5.6 堆场应按功能设置标线、标志和载荷标志。堆存货物种类、堆存间距和堆存高度应符合设计或核定的标准。 5.5.7 使用港区道路与堆场时,应避免损坏面层、沟槽、管井、设备基础和排水设施。在雨季和汛期应及时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疏通,保证排水畅通。 5.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5.6.1 港区铁路和装卸机械轨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铁路轨道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有永久建筑物、固定设备或堆存货物。 16 5.6.2 码头和堆场上的装卸机械轨道应保持稳固、平顺和完整,轨距、轨道纵向倾斜和两轨相对高差应满足装卸机械安全作业的要求。 5.6.3 轨道车挡和抗风锚碇等装置应保持完整,轨道槽及排水孔应保持畅通。 5.6.4 当可能损坏轨道的大型车辆或机械通过道口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5.7.1 油与各类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使用。 5.7.2 罐区的防爆、防泄和隔离设施应完整无缺,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应齐全、有效。罐区道路应保持整洁、畅通。 5.7.3 储罐和管线的基础应稳定。当发现有过大差异沉降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7.4 管线应有明显警示标志。架空管线的支架应保持完整;与道路交叉的管线及支架应有限高装置和保护措施。 5.7.5 罐体和管线的防腐层、保温层应保持完好。 5.7.6 罐体及管线的防静电接地必须保持完好和牢固,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5.7.7 罐体及管线附近区域如需动火,在动火前必须进行清罐、洗罐、吹管、扫线、测爆和测氧等工作,其施工方案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5.8 仓 库 5.8.1 仓库应按设计要求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5.8.2 除设计允许外,仓库墙体和立柱周围1m范围内不得堆存货物。 5.8.3 有机械入库作业的仓库,应在库门、柱等易受到碰撞的部位加设护角、护栏等,防护高度不应低于1.4 m。 5.8.4 不得对仓库承重结构任意拆改。 5.8.5 除专用仓库外,一般仓库内不得堆存腐蚀性较强、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 17 6 检测与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港口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及时掌握设施的技术状态。 6.1.2 港口设施的检测和评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记录设施当前状况; (2)了解设施使用条件的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对设施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测和评定; 6.1.3 港口设施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其检测项目和周期应符合本标准的相应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检测项目和周期。 6.1.4 应根据港口设施的特点、检测内容和技术状态分类制定检测。 6.1.5 应建立港口设施基本状况及检测评定动态管理台账(参考附录A),并应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技术档案。 6.2 定期检查 6.2.1 定期检查系指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上部结构外观变化和附属设施状况等进行的周期性检查。 6.2.2 定期检查应由港口设施管理部门组织设施使用单位进行。 6.2.3 定期检查的周期可根据设施结构类别、竣工年限、使用环境和技术状态等确定,对于码头、防波堤、引堤与护岸等主要设施,检查周期不宜低于表6.2.3 18 的规定。 主要港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 表6.2.3 检 查 周 期 设 施 类 别 使用10年以内 使用10,20年之间 使用20年以上 码 头 3个月 2个月 1个月 防波堤、引堤与护岸 3个月 2个月 1个月 主要干道 1个月 港区道路与 堆场 其他 3个月 注:? 当遇大潮汛、洪水、流冰等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 ? 设施投入使用第一年应适当加密。 6.2.4 定期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当场填写港口设施定期记录表(参考附录B)。当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设施管理部门报告。 6.2.5 定期检查应结合设施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检查内容和要求。 6.2.5.1 码头设施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面层外观情况,有无明显损坏; (2)码头迎水面构件有无明显损坏; (3)码头接岸有无明显沉降位移; (4)附属设施有无缺损; (5)有无超载使用现象; (6)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6.2.5.2 每年应对高桩码头面板以下部分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水面以下,泥面以上部分的桩基损坏情况; (2)接岸结构损坏情况; (3)岸、边坡和棱体的断面变化情况。 6.2.5.3 直立式防波堤与护岸定期检查可按码头工程要求进行检查。斜坡式防波堤和护岸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上部结构有无缺损,预制构件有无错位; (2)内、外坡面是否完好; (3)护面块体有无缺损和明显变位; (4)接岸部位有否明显沉降、位移或塌陷; 19 (5)附属设施完好情况; (6)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6.2.5.4 港区道路与堆场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面层外观情况,有无明显损坏; (2)路缘石有无缺损、松动或错位; (3)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有无堵塞; (4)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等是否完好; (5)有无超载现象; (6)其他常见损坏。 6.3 定期测量观测 6.3.1 港口设施的定期测量观测应包括港区控制与地形测量、主要设施变形观测、水工建筑物前沿冲刷或回淤观测和进出港航道、港池、锚地水深及水流测量等。 6.3.2 码头、防波堤、护岸等水工建筑物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沉降、位移观测点,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永久性沉降观测点,港区道路与堆场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沉降观测点。未设置或损坏的观测点应予补设或恢复。 6.3.3 港区测量控制网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宜与城市或国家系统联测。 6.3.4 定期测量观测应由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 6.3.5 定期测量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30)和《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218)等有关规定。 6.3.6 港区控制与地形的定期测量周期不宜超过5年。 6.3.7 码头前沿水深定期测量的周期应根据码头结构型式、回淤或冲刷程度确定。回淤或冲刷严重区域的测量周期不宜超过0.5年;其他区域不宜超过1年。 6.3.8 港区道路与堆场的沉降观测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且不宜超过3年。 6.3.9 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周期宜为1,2年。 20 6.3.10 港池、航道和锚地的定期测量观测项目与周期应符合表6.3.10-1,表6.3.10-2的规定。 内河港池、航道和锚地定期测量观测项目与周期 表6.3.10-1 序号 项 目 周 期 1 泊位、港池和进出港航道水深 泊位、港池每年不少于2次,进出港航道每年不少于1次 2 锚地水深 根据维护要求和地形变化情况确定,两年不少于1次 3 固定标志 根据固定标志变化情况确定,每年不少于1次 4 碍航物 碍航物清理前后各1次 5 水流流速 根据流场变化情况确定 注:在枯水期出浅的航道,应增加出浅期水深测量次数,每月不宜少于两次。维护水深测量宜在汛后和枯水期进行。 海港港池、航道和锚地定期测量观测项目与周期 表6.3.10-2 序号 项 目 周 期 1 泊位、港池和进出港航道水深 根据港口淤积和船舶进出港情况确定,每年不少于1次 2 锚地水深 根据维护要求和地形变化情况确定,两年不少于1次 3 固定标志 根据固定标志变化情况确定,每年不少于1次 4 碍航物 碍航物清理前后各一次 5 水流流速 根据流场变化情况确定 6 淤泥质海港适航水深 根据港口淤积和船只进出港情况确定 6.4 定期检测 6.4.1 定期检测应由设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中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 6.4.2 定期检测指采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和专用工具对结构的变形、损坏及劣化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照设施的基本资料对设施的现状进行校核; (2)检测构件的破损情况及程度,判断损害原因,提出维修建议; (3)对难于判断损害程度和原因的,提出特殊检测的建议; (4)对严重损坏、危及安全使用的,提出限载或限制使用的建议等。 21 6.4.3 应根据设施使用年限和现状编制定期检测计划与方案,经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6.4.4 定期检测后应提交检测报告,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跟踪检测。 6.4.5 主要港口设施定期检测项目、内容及周期应符合表6.4.5-1,表6.4.5-5的规定。 重力式码头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表6.4.5-1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周期(年) 整体 使用5年内,每年1次 1 沉降、位移、倾斜 稳定性 使用5年后,3,5年1次 面层 局部塌陷 5 上部 2 破损、裂缝 5 结构 胸墙 混凝土劣化 5,10 破损、裂缝 5 沉箱、扶壁、圆筒 水变区和浪溅区混凝土劣化 5,10 裂缝、破损和块体错位 5 墙身 3 方块 构件 水变区和浪溅区混凝土劣化 5,10 变形、破损 5 格形钢板桩 锈蚀、钢结构劣化 5,10 4 基床 冲刷、淘空 5 5 后方接岸 差异沉降、漏砂、位移 5 注:?直立式防波堤与护岸可按本表的相应规定执行; ?除沉降位移外,其他项目均为投产5年后进行定期检测(下同)。 高桩码头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表6.4.5-2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周期(年) 使用5年内,每年1次 1 整体稳定性 沉降和位移 使用5年后,3,5年1次 2 面层 3 裂缝、局部损坏 3 破损、裂缝 3,5 钢筋锈蚀 混凝土结构 3,5 混凝土劣化 3 上部结构 3 损坏变形、节点松动 钢结构 3,5 钢材劣化 3 破损、裂缝 4 桩基 桩帽、墩台 3,5 混凝土劣化 22 3 破损、裂缝 混凝土桩、管桩 3,5 混凝土劣化 3 涂层劣化 钢管桩 3,5 钢板厚度 5 接岸结构 3,5 结构损坏、差异沉降、位移 6 岸、边坡,棱体 3,5 断面变化 注:?必要时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内河码头上部结构和桩基检测周期可适当延长; ?重力墩式码头上部结构按本表执行; ?电化学防腐蚀有效性检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板桩码头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表6.4.5-3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周期(年) 使用5年内,每年1次 1 整体稳定性 沉降和位移 使用5年后,3,5年1次 3 裂缝、局部损坏 面层 3,5 沉降 2 上部结构 3 破损、裂缝 胸墙或帽梁、导梁、轨 道梁 3,5 混凝土劣化 3 断面厚度 钢板桩 3,5 锁口连接 3 破损和裂缝 混凝土板前墙 3,5 混凝土劣化 3 墙身 桩 3 接缝 3 破损、裂缝 地连墙 3,5 混凝土劣化 锚锭拉杆及连接件 3,5 涂层破损钢材劣化 斜坡码头和浮码头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表6.4.5-4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周期(年) 使用5年内,每年1次 1 整体稳定性 沉降和位移 使用5年后,3,5年1次 坡顶、坡面、坡道 沉降、裂缝、塌坡 5 2 实体斜坡道 坡脚 冲刷、淘空 5 开裂、破损 5 上部结构 混凝土、钢结构劣化 5,10 3 架空斜坡道 开裂、变位、变形 5 墩台、墩柱 混凝土劣化 5 23 支座 缺失、损坏 5 4 钢引桥 变形、断裂、 5 面板、梁格 桁架、锚链 腐蚀、钢结构劣化 5,10 中心线偏差、轨距、轨顶高差 5 钢轨 5 轨道梁 腐蚀、断裂、钢结构劣化 5,10 缆绳沟 沉降、断裂 5 6 撑杆、撑墩、升降架 位移、变形、开裂 5 斜坡式防波堤与护岸定期检测项目、内容与周期 表6.4.6-5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周期(年) 1 整体稳定性 使用5年内,每年1次 沉降和位移 使用5年后,3,5年1次 2 胸墙、防浪墙 破损、裂缝 5 上部结构 半圆体 混凝土劣化 5,10 3 断面 坡面变化 5 堤身和护面 4 护面块体 破损、缺失 5 5 护坦与棱体 冲刷损坏 5 6.5 特殊检测 6.5.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定期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2)定期检测中难以判明主体结构是否安全的; (3)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及主要构件损坏,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时。 6.5.2 特殊检测应由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 6.5.3 特殊检测应根据设施的损害情况、检测内容和性质,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荷载试验、室内辅助试验和校核计算等手段,对设施进行详细检测和综合分析。 6.5.4 特殊检测前应收集并掌握必要的设计文件、竣工资料、历次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资料以及历次维修记录等。并应编制检测计划方案及技术组织措施。 6.5.5 特殊检测应根据需要,对下述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1)结构材料损坏和劣化状况:包括材料物理、化学性能退化及原因的测试分析,结构整体性能和功能状态评定; 24 (2)结构承载能力:包括强度、稳定性检测、试验,提出结构和构件维修加固建议; (3)结构继续使用的安全性:包括继续使用年限、使用条件、荷载标准。 6.5.6 结构构件损坏和劣化状况的检测,可根据结构构件损坏部位、材料劣化的类型,选择表面测量、无损检测和局部取样等。试样应在有代表性构件的次要部位获取。 6.5.7 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和承载力试验应执行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6.6 技术状态分类评定 6.6.1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评定应由设施维护管理部门负责进行。 6.6.2 设施的技术状态分类评定应根据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的结果,对结构相应部位的技术状况综合分析确定。 6.6.3 对于初步认定为四类和五类的设施,设施维护管理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定。 7 维修养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港口设施维修养护应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延续性和及时性。 7.1.2 港口设施养护应以保养、小修为主,维修指中修和大修。 7.1.2.1 对轻微损伤和局部破损,应进行日常保养、小修,保持设施外观和功能良好。 7.1.2.2 对小修所不能解决的损坏和因偶然事故造成的设施局部较大损坏,应安排中修,恢复原有技术状态。 25 7.1.2.3 对设施的较大损坏需进行综合维修时,可安排大修,全面恢复原有技术状态。 7.1.3 港口设施保养、小修应根据定期检查的结果和建议及时进行。中修或大修应根据定期检测及技术状态评定的结论和维修建议进行。 7.1.4 维修养护工程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方案和工艺,保证维修养护的质量,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1.5 维修养护应做好施工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并应及时整理归档。 7.1.6 港区其他生产及生产辅助建筑物、环保和消防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应执行国家有关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7.1.7 码头、防波堤与护岸等港口水工建筑物混凝土结构维修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JTS311)的规定。 7.2 码头 7.2.1 码头维修养护应包括码头面层、上部结构、墙身、桩基和墩台、锚碇和拉杆、接岸结构、栈桥和前沿水深等。 7.2.2 码头面层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2.1 面层应及时进行清扫和保养,保持码头面层平整、清洁。 7.2.2.2 混凝土面层出现大面积露石、空鼓、剥落等病害时应进行处理。 7.2.2.3 沥青面层出现泛油、拥包、裂缝、坑槽和车辙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7.2.2.4 铺砌面层出现大范围边沿松散、低洼沉陷和隆起时,应及时维修。 7.2.3 码头上部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3.1 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碰损时应进行修补。 7.2.3.2 主要构件出现结构裂缝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原因、采取加固或补强措施。 7.2.3.3 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材料劣化损坏时,应安排检测和跟踪检查、适时 26 进行维修。 7.2.4 码头上部钢结构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4.1 杆件出现局部变形和表面碰损时应进行矫正或修补。 7.2.4.2 焊接节点出现裂缝时,应及时修补;螺栓连接节点出现松动和损坏的,应及时紧固或更换。 7.2.4.3 表面防腐涂层失效时,应定期进行涂装防腐或及时除锈补漆。 7.2.5 码头墙身结构、桩帽、墩台和基桩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5.1 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2.5.2 构件出现结构性裂缝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原因、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7.2.5.3 表面出现剥落、剥离、钢筋锈蚀等材料劣化损坏时,应安排定期检测和跟踪检查、适时维修。 7.2.6 码头前沿水深的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6.1 前沿水深应满足设计要求。 7.2.6.2 水下障碍物和杂物应及时清理。 7.2.7 接岸结构及后方区域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2.7.1 接岸结构出现明显变形或差异沉降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分析,并应适时处理。 7.2.7.2 接岸通道处出现影响使用的过大沉降时,应及时处理。 7.2.7.3 码头后方岸坡应稳定、平顺。当护面块体和砌块护面有明显松动、下滑或局部塌陷时,应及时维修。 7.2.7.4 高桩码头下部边坡冲刷或淤积严重影响码头稳定或使用时,应及时处理。 7.3 防波堤、引堤和护岸 7.3.1 斜坡式防波堤、引堤和护岸维修养护的重点应为上部结构、堤身结构与护面等。 27 7.3.2 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3.2.1 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3.2.2 挡浪墙、防汛墙出现结构裂缝和明显倾斜时,应及时检测分析,采取相应措施。 7.3.2.3 墙体底板中的减压排水孔应保持通畅,明显堵塞时应及时疏通。 7.3.3预制安装上部结构的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3.3.1 构件外表及棱角出现局部较大损坏时应进行修补。 7.3.3.2 预制构件出现明显滑移或产生错缝时,应及时分析处理。 7.3.3.3 有挡土要求的构件接缝出现漏砂时,应及时处理。 7.3.4 堤身结构与护面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3.4.1 护面块体有较大范围的块体数量明显稀疏且影响垫层稳定时,应及时补抛或调整。 7.3.4.2 堤身坡面有明显变化,出现局部塌陷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和处理。 7.3.4.3 有挡土要求的构件接缝出现漏砂时,应及时处理。 7.3.4.4 沿堤流较大的防波堤,当坡脚及护袒有冲失时,应适时补抛加固。 7.4 港池与航道 7.4.1 港池、航道和锚地维护的重点应为保持设计通航水深及相关导助航标志齐全、清晰和有效。 7.4.2 通航水深的维护应根据港池、航道和锚地的定期测量结果和通航保障要求,适时进行维护疏浚。 7.4.3 港池航道的水深维护可采用浅点处理技术。 7.4.4 具备条件时,港池、航道水深维护可以利用适航水深。 7.5 港区道路与堆场 7.5.1 港区道路与堆场维修养护应包括基层与面层、附属构筑物与排水设施等。 7.5.2 基层与面层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28 7.5.2.1 面层应无明显坑槽,当影响使用或将引起更大范围损坏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7.5.2.2 混凝土面层出现大面积损坏和贯穿性裂缝等缺陷时应进行处理。 7.5.2.3 沥青面层出现泛油、拥包、裂缝、坑槽和车辙等缺陷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7.5.2.4 铺砌面层出现大范围边沿松散、低洼沉陷和隆起时,应及时维修。 7.5.2.5 当面层出现大范围明显沉降、局部塌陷应对基层结构进行检测、分析和处理。 7.5.3 附属构筑物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7.5.3.1 箱角梁和箱角块有过大沉降影响集装箱存放时,应及时调整周边面层。 7.5.3.2 散货堆场装卸机械轨道路基的边坡应保持完好,出现冲沟、缺口、塌落应进行修整。 7.5.3.3 边沟、明沟、管沟边缘应平顺,当与面层高差过大影响使用时,应进行处理。 7.5.3.4 沟内的杂物或淤积物应及时进行清理。 7.5.3.5 收水口、雨水井、检查井外观及配件应保持完好,排水应通畅。管井顶部与面层的高差较大时应调整接顺,盖板有缺失时应及时更换。 7.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7.6.1 港区铁路的维修和养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6.2 装卸机械轨道的轨距和轨顶高差变化较大而影响使用时应及时调整;固定螺栓和配件松动或缺失时应及时调整和更换。 7.6.3 附属车挡的防腐应定期涂装或及时除锈补漆。 7.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7.7.1 油与各类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维修和养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 7.7.2 当罐体基础及管线支架基础出现明显沉降时应及时检测、分析、处理;管线及支架的防碰保护装置缺失时,应及时恢复。 7.7.3 罐体和管线的防腐和保温层应定期检查和修复。 7.7.4 罐体及管线的避雷设施有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7.8 系靠船设施与防护设施 7.8.1 系船柱和系船环应稳固、完好。固定件缺损、松动时应及时更换或紧固;柱体破损或裂缝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油漆防腐宜定期涂装或补漆。 7.8.2 护舷发生破裂、连接件损坏、连续脱落应及时更换。 7.8.3 护轮坎发生大面积磨损、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7.8.4 系网环发生连续缺失,影响系网时应及时补充。 7.8.5 栏杆发生基础松动、过大变形和立杆连续缺损影响安全使用时,应及时修理。 7.8.6 铁爬梯损坏影响使用时,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7.9 混凝土和钢结构防腐蚀 7.9.1 涂装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维修用的涂料应与原涂料相同或相容。 7.9.2 应定期对混凝土硅烷浸渍质量进行吸水率、硅烷浸渍深度、氯化物吸收量的降低效果的检测。当任意一项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 7.9.3 应对牺牲阳极防腐蚀系统阳极块固定情况和消耗量进行检查。阳极块缺损时,应及时恢复;阳极块的腐蚀等效直径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保护电位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7.9.4 外加电流阴极保护防腐蚀系统的装置和运行状态应正常。当保护电位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30 8 技术档案 8.0.1 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 8.0.2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工程原始资料及图纸; (2)进入运行维护期的港口设施初始状态资料(条文说明,目的要原始资料,无检查,缺失的要补测); (3)定期检查记录,参考附录B执行; (4)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特殊检测报告及记录; (5)技术状态等级评定报告及记录; (6)维修设计方案、施工技术方案和维修施工及检验记录; (7)其他专项检测、试验研究、验算、评定报告与记录; (8)特殊情况下的使用及检测记录; (9)有关照片、影像资料等。 8.0.2 港区地形与地貌、港区泥沙回淤和水深观测等测量资料宜单独整理归档。 8.0.3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应使用计算机管理,并宜建立港口设施维护信息数据库。 31 附录 A 港口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A.0.1 港口码头、防波堤与护岸等水工设施可参考表A.0.1的格式建立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水工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第1页) 表A(0.1 A 管理识别数据 1 设施编号 5 原设施名称 2 功能类别 6 现设施名称 3 使用单位 7 建成时间 4 资产原值 8 投产年月 9 归属单位 10 养护单位 B 设施技术数据 码头、直立式护岸 斜坡式防波堤与护岸 9 泊位编号 9 里程桩号 10 结构形式 10 结构形式 11 码头长度(m) 11 长度(m) 12 码头宽度(m) 12 堤头坐标 13 顶面高程 13 堤顶高程(m) 14 前沿水深(m) 14 堤顶结构 15 设计能力 15 外坡坡度(m) 16 设计船型 16 外坡护面形式 17 荷载标准(t) 17 內坡坡度 18 引桥长度(m) 18 內坡护面形式 19 引桥宽度(m) 19 戗台高程(m) 20 后方护坡 20 护坦高程(m) 21 其他 21 其他 C 竣工资料信息(全、不全、无及档案号) 21 设计图纸 26 以往定期检测报告 22 竣工图 27 以往特殊检测报告 23 竣工资料 28 以往维修资料 34 验收文件 29 建账前技术状态 25 以往修建图纸 30 其他 注: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表格进行调整。 32 水工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第2页) 续表A(0.1 D 技术状态定期检测评定类别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检查整体上部 墙身、 总体评定 面层 接岸、岸坡 备注 年月 变形 结构 桩基 E 特殊检测与结构安全评定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评定 检查年月 检测原因 检测类别 检测部位 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 评定结论 部门 F 维修工程记录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施工年月 维修 工程 工程 费资金 来施工 监理 维修原因 设计单位 类别 范围 用 源 单位 单位 开工 竣工 备注: G 其他信息 56 平面简图 57 断面简图 58 工程照片 59 主管负责人 60 建账日期 注:工程简图和照片另页附后。 33 A.0.2 港口区道路与堆场设宜按表A.0.2的格式建立设施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道路与堆场基本状态管理台账 表A(0.2 A 管理识别数据 1 设施编号 4 所在地点 2 设施名称 5 建成年月 3 功能类型 6 管养单位 B 基本数据 道 路 堆 场 7 总长度(m) 7 区段划分 28 路面宽度(m) 8 堆场总面积(m) 9 路面总面积 9 设计荷载 10 道路等级 10 代表高程(m) 11 通行载重 11 面层结构 12 面层结构 12 基层结构 13 基层结构 13 附属构筑物 14 附属构筑物 14 其他 C 竣工资料信息(全、不全、无及档案号) 15 设计图纸 15 以往检测报告 16 竣工图 16 以往维修资料 17 竣工资料 17 建账前技术状态 D 技术状态定期检测评定等级 18 19 20 21 22 23 附属 检查年月 总体评定 沉降变形 面层 基层 构筑物 E 维修工程记录 24 25 27 28 29 30 31 32 33 施工年月 维修施工单监理维修原因 工程范围 工程费用 资金来源 设计单位 类别 位 单位 开工 竣工 F 其他信息 34 主管负责人 35 建账日期 A.0.3 港区桥梁、房屋等设施的基本状态管理台账可按有关标准规定格式建立管理台账。 34 附录B 港口设施检查记录表 港口设施维护检查记录表 表 B.0.1 设施编号 设施名称 养护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项目 状况 损坏情况(包括数量、范围、程度等) 1 2 3 4 5 6 7 8 9 10 其他记录 维护建议 负责人 记录人 填报日期 注:港区桥梁、房屋建筑等设施可使用相关标准规定的巡查记录格式。 35 附录 C 用词用语说明 C.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用语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时可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C.0.2 条文中指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有关规 定”或“应按„„执行”。 36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JTS -20 ) 条 文 说 明 37 3 基本规定 3.0.1 港口设施维护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工作,涉及到设施的“管、用、养、修”等各方面。本条按照系统管理的理念,明确设施维护主要环节的工作及管理内容。 3.0.2 对港口设施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涉及到港口设施、作业船舶、机械和人员的安全。 条文中的设计使用功能和荷载是指设施设计的使用功能和荷载;核定的指相关部门对投入使用的港口设施核定的使用功能和荷载。 3.0.3 本条明确了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在港口维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要求维护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并按照技术状态的不同实施针对性的维护。 3.0.4,3.0.5 对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划分类别的规定。为体现主要技术状态和附属设施的技术状态对设施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影响程度不同,故将主要设施技术状态分为五类,附属设施技术状态分为两类。 3.0.8 技术状态为四类和五类的设施需要进行安全性能评定,其检测涉及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和水平,数据处理等综合因素,因此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进行,其检测评估方法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JTJ302)的规定。 3.0.9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施由于其经历了漫长的使用年限,结构的各种性能或功能已经退化,如若想继续使用,必须对其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38 4 技术状态分类标准 表4.1.1及注 借鉴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的做法和部分地区港口管理部门的建议,将港口主要设施的技术状态等级由原规程规定的技术状态良好、技术状态较好、技状态较差和技术状态危险四个类别修改为技术状态好、技术状态较好、技状态较差、技术状态差和技术状态危险五个类别。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JTJ302)、《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的相关规定、专家咨询意见和部分工程验证成果,对主要港口设施技术状态类别评定项目、内容进行了调整,对评定标准进行了量化,操作方便。 注中量化的数据来源于调研资料和港口设施维护部门的经验。在使用过程中请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注意积累数据,以便下次修订时候使用。 -1到表4.1.6是对港口主要设施按照部位进行量化,有利于操作。表4.1.2 该部分表中数据来源于部分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和一些港口设施管理部门的建议。 39 5 安全使用规定 5.1 一般规定 对港口设施投入使用前的验收、使用过程中装卸易燃、易爆和易污染等危险品、技术状态危险的设施以及进行明火、爆破、开挖等活动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以确保港口设施的安全使用。 未经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占用、拆除或破坏港口设施,确保港口设施能够正常运营。 5.2 码 头 5.2.1 大型货物或大型起重机可能会超过码头或者栈桥的设计荷载,在码头或栈桥作业会对码头或栈桥造成破坏,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5.2.3 由于系网环、护舷锚链、铁爬梯、码头的梁、板、柱等构件能够承受的拉力或压力较小,由于船舶的停靠或拉力很大,将会对以上构件产生极大的破坏力,严重影响安全。因此,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5.3 防波堤、引堤和护岸 5.3.1 在防波堤、引堤和护岸附近取砂或挖土,将会对防波堤、护岸和引堤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 5.3.4 在护岸附近增建其他工程设施会影响其稳定性,利用护岸作为临时预制场和存放预制构件可能会超过护岸的设计荷载,影响其安全性。 5.4 港池与航道 5.4.1 港池、航道和锚地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捕捞、非法采砂、弃泥、倾倒垃圾或杂物,将会导致港池、进港航道和锚地的水深不够,影响船舶的靠泊。 40 5.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5.6.1 铁路属于特殊行业,在轨道安全距离范围内设有永久建筑物、固定设备或堆存货物,会造成巨大安全事故,因此条部分内容定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的安全距离为轨道两侧15米。 5.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5.7.1 本条参考的规范为《立式圆筒形钢质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石油和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99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7.2 油罐及化工品罐所在区域均为易燃、易爆区域,一旦发生事故损失特别严重,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本条定为强制性条文。 41 6 检测与评定 6.1 一般规定 6.1.3 在总结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各地专家意见,将港口设施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符合目前管理实际情况,便于操作,且满足维护管理发展的需求。 本规范中的定期检查主要是指港务部门的日常巡查,由于码头的日常巡查也是间隔一定周期进行的,所以将日常巡查定为定期检查。 6.2 定期检查 6.2.2 定期检查是港口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及时发现港口设施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时进行维护,该工作操作简单,因此规定该项工作由设施使用单位负责。 6.3 定期测量观测 6.3.1 本条对港口设施定期测量观测范围进行了明确。条文中的港区“控制测量”是指对港区测量基准点和控制网有否变化的检测;港区“地形测量”是指对港区地形、地貌、高程和主要建筑物变化情况的测量。 6.3.2 码头等水工建筑物上的永久性观测点是对建筑物沉降位移和变形及时监控的基准,其作用十分重要,因此对不同建筑物的永久性观测点设置进行了明确规定。 6.3.6,6.3.10 根据调研成果,对不同设施的测量内容和周期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当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相关测量。 6.4 定期检测 6.4.1 定期检测的项目多,涉及结构性能和材料劣化,需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和工 42 具,检测技术和数据处理要求高、难度大,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科学性和完整性,因此明确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单位承担。 6.4.2 对定期检测条件、主要内容、仪器设备和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条文中的四项具体要求可根据结构特点、检测性质、进行细化,并确定检测重点。 6.4.3 对定期检测的管理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由于定期检测规模较大,动用人力和资源较多,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设施正常使用,故要求提前编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6.4.6 对主要港口设施定期检测的项目、内容及周期的规定,在原规程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调整,修改后的规范操作更符合港口工程实际。 表6.4.6-3中板桩码头的锚锭拉杆及连接件的定期检测很难实施,一般不进行检测,但是当板桩码头发生一定量的位移或发生较大沉陷时,应进行开挖检测。 6.5 特殊检测 6.5.1 对特殊检测情况的具体规定。港口设施发生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将都会涉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安全性能,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重视。 6.5.4,6.5.6 对特殊检测中所需技术文件、检测方案、检查重点和主要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特殊检测要求较高,且检测中将会影响设施的正常运行,因此要提前编制专项检测计划方案及技术组织措施;在计划和组织措施中应对特殊检测的内容、重点、方法、进度和技术要求等进行策划,尤其是要对现场检测、现场试验和室内试验项目等做出明确安排。 6.5.7 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和承载力试验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JTJ302)的规定。 6.6 技术状态分类评定 6.6.2 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评定常用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构件重要性和缺陷 43 程度的权重加权平均分类法,该方法比较复杂,但比较科学;一种是按照结构缺陷严重程度的最差状态法,该方法比较简单,但要求比较严格。由于结构实际情况不同,采用的方法不同,因此本规范没有给出固定的评定方法,各单位根据结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定方法。 44 7 维修养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港口设施随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材料自身的劣化,在使用一段时期内一定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为此,设施维护要体现预防性、经常性、延续性和及时性,以保证港口设施使用过程中常态化的安全性。 7.1.2 本规范主要考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为此突出港口设施的日常保养、小修和中修。 7.1.4 随着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出现,维护水平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具有针对性,为确保维护质量,采取合适的维护技术措施非常必要。 7.2 码头维修养护 7.2.1 按照码头的主要结构类型,从码头面层、上部结构到地基基础,包括码头前沿水深,全部纳入维护范围。 7.2.2,7.2.7 本规范明确了不同码头结构维修养护的要求。 7.3 防波堤、引堤和护岸 7.3.1 本条所指防波堤主要是斜坡式防波堤。直立式和混合式防波堤维护参照重力式码头进行。 7.3.2,7.3.4 根据防波堤的结构类型、易破损部位和程度,对防波堤结构构件的维修养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7.4 港池与航道 7.4.1 设计通航水深及相关导助航标志对港池、航道和锚地的正常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以上设施必须齐全有效。 7.4.3 由于各港口的地理条件和环境不同,有的港池、航道水深维护适合适航水 45 深,有的不适合,因此本条建议有条件的港池、航道维护采用适航水深。 7.5 港区道路与堆场 7.5.1 明确了港区道路与堆场维护不仅包括面层和基层,还包括附属设施和排水设施。 7.6 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 7.6.1 本条文中的相关规定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部[2007]29号)、《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运[2006]146号)等。 7.7 油与液体化工品储罐及管线 7.7.1 本条文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指《油罐检验、修理、改建和翻建》(SY/T6620)、《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原油罐修理规程》(SY/T5921)、《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与防护调查方法标准》(SY/T0087)、《原油罐操作、维护规程》(Q/CNPC24)和《乙烯、丙烯球形储罐维护检修规程》(SHS03005)等。 7.8 系靠船设施与防护设施 系、靠船设施与防护设施的断面较小,承载力不大,发生破坏后其承载力会明显减弱,可能会对船舶的靠泊或防护产生危害。 7.9 混凝土和钢结构防腐蚀 7.9.1 维修用的涂料如果与原涂料不相同或者不兼容,将会达不到维修效果,或者适得其反。 7.9.2 硅烷浸渍的四个指标,任一项不满足要求,将会使得使用效果明显降低,必须进行重新浸渍 7.9.3 为确保防腐蚀系统的有效性,对牺牲阳极和外加电流保护的体系做了必要 46 的规定,其他应遵循《海港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的基准执行。 47 8 技术档案 8.0.1 建立港口设施维护技术档案对提高港口设施维护管理水平、保障港口设施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8.0.2 由于港口设施依据的高程点和基准点的变化与有关测量数据直接相关,故要求测量资料单独归档。 8.0.3 港口设施档案资料应采用现代化手段管理,便于查询和保存。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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