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稿)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稿)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修订稿)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目 录
总则??????????????????????3 第一章
第二章 资金帐户的设立 ????????????????5
第三章 变更资金帐户开户资料??????????????8>8 第四章 客户保证金的存取????????????????11
第五章 委托与交易???????????????????15
第六章 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及转托管?????????29>0 第七章 挂失与解冻???????????????????25 第八章 内部转帐、冲帐及销户??????????????27 第九章 咨询交割????????????????????28
第十章 清算??????????????????????29 第十一章 附则?????????????????????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各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业务,防范风险,保护客户和公司的双方利益,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沪上市的所有A股、基金及债券。
第三条 营业部办理经纪业务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证件核对原则:对客户提供的证件要进行严格审核。
(1)“证件齐全”原则:审核客户在办理交易事宜时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人证相符”原则:身份证上的照片与临柜办理的客户本人核对一致,证券账户卡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核对一致;
(3)“证证相符”原则:客户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卡、银行存折帐号与电脑记录核对。
2、按
收费原则:客户办理收费业务时,需收取的费用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向客户出具加盖业务章的收据。每日收市后,经办柜员将款项
汇总后上交财务部。
3、合同先行原则:客户在营业部办理业务之前,必须与营业部签订有关
,如《证券代理交易委托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人工电话委托交易协议书》、《网上委托协议书》等等。
、等额核对原则:保证金存(取)款单上打印的金额必须与银行存折上的4
打印金额相同,而且方向相反。
5、方式对等原则:保证金以现金(存折)存入可以现金(存折)及转帐方式取出;转帐存入必须转帐取出,不得以现金(存折)方式取出(柜员操作时应根据操作类别在柜台系统中进行分类标注)。
6、额度限制原则:客户办理提取保证金、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变更客户资料、销户等重要业务时,超过规定限额的,要报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额度限制的规定是:5万元——20万元先经交易部经理审批后,交财务经理审批,20万元以上先经交易部经理审批后报经营业部总经理审批;以下条款中凡涉及上述业务的都参照本原则,不再另外说明;在办理10万元以上的取款、股票转托管及撤销指定业务时,必须将客户身份证、股东代码卡等证件的复印件附在取款等业务单据后,方能按流程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
7、资金有序原则:经办柜员办理存取保证金业务时应遵循存款时先进款再记帐,付款时先记帐后出款的工作流程。
8、保留附件原则:对客户开户、转托管、修改资料等业务资料,均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长期保留。
9、审核原始凭证原则:业务单据填写要清淅、完整、准确,业务单据为该项业务的原始凭证。
、岗位负责原则:谁办理谁签字,谁批准谁签字。 10
11、复核原则:经办柜员完成客户资料、资金存取等业务后,须经另一柜员或交易部经理复核无误、签字确认方可归档保存。
12、余额查询原则:客户存取保证金后,经办柜员应认真核对其保证金余额,以便识别客户类别。特别是提取保证金后,如享受实物优惠的用户提款后的市值不在规定的范围内,应立即提醒客户,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资金帐户的设立
第四条 客户在开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客户开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指定保证金提款银行帐号,需提供银行存折(卡);
(4)若客户需指定代理人为其代理证券交易事宜,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客户本人和代理人临柜签署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若证券账户卡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出示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由公证处提供),并由开户代理人签署《承诺书》,申明其自愿承担由此代理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机构客户开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有效机构营业执照附本 ;
(3)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
(6)《法人印鉴卡》原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中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经办柜员应指导开户申请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机构开户申请表》,该表所有栏目不得漏填。并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按照“证件齐全”、“人证相符”、“证证相符”等原则进行审核,如有疑义,应请交易部经理进一步核实。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开户应委婉拒绝。
第六条 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后,要求客户与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持有,另一份留柜台存档。《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涉及的各项内容,经办柜员有责任向客户解释清楚。同时,经办柜员向客户提供一份《风险提示书》。
第七条 经办柜员按如下程序办理开户手续:
1、将开户资料(包括代理人资料、代理权限及代理时效)输入电脑,注明客户类别。
2、由客户分别输入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由电脑自动产生一个资金帐号。
3、为客户开通其选择的交易方式。
4、经办柜员应要求客户指定保证金提取银行及帐号,可以同时指定多家联网银行,但一家银行只可指定一个帐号。
5、经办柜员根据上述资料制作《资金帐户卡》,加盖业务章后交予客户。《资金帐户卡》是营业部为客户提供服务(如免费午餐、报纸等)的依据。
第八条 办理沪市证券交易的客户需与本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客户持有,另一份于当天收市后由客户资料专管员存档。
如果客户已在其他营业部办理了指定交易,请客户先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再在本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
第九条 电话银行开(销)户
、电话银行开户 1
(1)申请人必须是股东本人或有权代理人。经办柜员必须查验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2)核实银行存折(或银行帐户卡)姓名是否与股东姓名一致,并将存折(卡)复印存档。
(3)上述审核无误后,指导客户填写《电话委托划款协议书》一式二份,并核实客户的签名。
(4)经办柜员进行电脑处理,并由客户输入资金密码。
(5)查询银行开户是否成功:若成功,通知客户第二交易日可以进行电话委托划款;如不成功,需向客户解释原因。
(6)将《电话委托划款协议书》、《电话委托划款系统使用说明》交给客户。
(7)下午收市后,交易部经理查询操作流水资料,进行复核。
(8)经办柜员将有关资料交资料专管员存档。
2、电话银行销户
(1)申请人必须是股东本人或有权代理人。经办柜员必须查验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
(2)核实银行存折(卡)姓名是否与股东姓名一致,并将存折(卡)复印存档。
(3)上述审核无误后,在客户档案中找出原《电话委托划款协议书》,指导客户填写《电话委托划款协议书》上有关终止协议项目,由经办柜员签名。
(4)进行电脑销户操作。
(5)查询销户是否成功,并将结果通知客户。
(6)将《电话委托划款协议书》交资料专管员存档。
第十条 如客户要求办理电话人工委托,必须由客户填写《人工电话委托申请表》,一式两份,客户与营业部各留一份,原则上只为营业部核心客户提供此项服务。
经办柜员有责任向客户提供电话委托、电脑自助委托等委托功能第十一条
的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客户完整的开户资料,经办柜员收市后按资金帐号统一整理后,于每天收市后交客户资料专管员复核无误后,编号造册,归档备查。
该资金帐户以后发生的修改资料、挂失或解冻、指定或撤销交易、多个帐户合并、删减及转移、转托管、销户等业务的有关单据,均由客户资料专管员核查无误后,方可并入开户资料一同保留存档,并记录附件单据的数量。
客户资料专管员有责任审核各柜员递交的存档资料是否齐全。
第三章 变更开户资料
第十三条 客户如需变更开户资料,应临柜办理。股东本人办理,须提供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若是有权代理人(即代理人已被授权并在代理权限内),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
第十四条 客户填写《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客户与营业部各留一份,连同上述资料交予经办柜员。经办柜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1、查验客户提供的证件是否有效。
2、如证件有效,将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与客户留底资料进行核对。
3、上述审核正确后,通过电脑查验客户资金密码是否正确。
4、上述审核正确后,经办柜员在《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中注明“情况属实”。签章后,如超出自身权限,须经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签字。
5、签字后,经办柜员交专人在电脑中输入客户修改内容,并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连同《客户资料变更申请表》于当日收市后交客户资料专管员并入该客户开户资料中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办理变更开户资料业务需注意的问
:
1、因遗忘而申请重设密码的客户,经办柜员除查验有关证件外,还须仔细核对客户身份证是否和预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致,审核无误后由交易部经理重置密码。
2、如客户变更原指定提款银行帐号,需取消原来的指定帐号。一家银行只能有一个指定银行帐号且存折户名应与股东姓名一致;如换用另一家银行,视同为增加一项指定银行帐号。
3、如客户变更代理人,需客户与新代理人共同临柜办理,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同时由客户本人书面声明原《授权委托书》作废。
4、修改股东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必须提供当前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下新的股东卡和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修改电话号码、地址资料,由经办柜员及复核柜员审核签字,修改股东5
姓名、证件资料及代理人的须报经交易部经理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关于证券帐户添加、删减、转移与拆合的规定
1、证券帐户添加
(1)客户填写《多个证券帐户资金共用申请及承诺书》,指定一个主帐户,同时出示主帐户及其他附属帐户的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并在承诺栏中签字。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资料及表格无误后,经交易部经理审核后予以办理;如果附属帐户为新开户股东,则无须开户,直接为客户增设二级帐户;如果附属帐户已开户,经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后通过证券帐号转移完成。
2、证券帐户的删减与转移
(1)由主帐户股东本人或有权代理人填写《证券帐户删减(转移)申请表》,并出示主帐户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以及需删减(转移)的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资料并与留底资料核对无误后,报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办理:如果申请人要求删减,则按销户程序办理;如果申请人要求退出主帐户,则先将其在主帐户下删除,然后按开户程序办理,并重新为其配置资金帐号;如果申请人要求证券账户转移,由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通过证券帐户转移完成。
3、证券帐户的拆合
客户填写《证券帐户拆合申请书》,出示主帐户证券账户卡、身份证。经办人员初审,经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4、经办柜员需将证券帐户的添加、删减、转移及拆合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包括主帐户及所有附属帐户的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复印件交客户资料专管员归档备查。
第四章 保证金存取
第十七条 保证金存入
1、存折存入
(1)客户填写银行取款单及《保证金存款申请单》,提供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
(2)经办柜员审核单据、证件无误,在公司联上签名、盖章,交银行
柜员办理。
(3)银行柜员审核后,办理转帐手续,在《保证金存款申请单》上加盖银行专用章及柜员私章,交经办柜员办理。
(4)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为客户存入保证金,打印《保证金存款申请单》,交另一柜员复核无误后,由客户签名确认。经办柜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盖章,并将证券账户卡、身份证、银行存折及《保证金存款申请单》的客户联交还客户。
2、转帐存入
(1)客户填写《保证金存款申请单》,并向经办柜员提供身份证、证券账户卡、转帐凭证。通过银行转帐存入保证金的,必须由汇出单位注明其所划入保证金的具体帐号,如未注明,客户还应提供由汇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资金存入证明,注明该笔资金要进入的帐号。证明中应包括资金汇出单位名称(或证券帐户名)、证券帐号、资金帐号、款项汇出时间、款项金额大小写、以及出票单位说明等内容。若汇出单位名称和保证金帐户名称不一致,客户还应提供汇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证明,证明该笔资金要进入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证明内容同上)。上述证明需留存财务部作会计凭证附件。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证件无误后,将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在专项记录册上,并将转帐凭证交予财务人员。
(3)财务人员开具收到转帐凭证之证明,交予客户。
(4)财务人员确认帐款到帐后,填写《票据入帐通知书》,由财务部经理签字后送柜台。经办柜员接到入帐通知书,立即将保证金存入客户帐户,并在电脑中注明转帐标识,交另一柜员复核无误后,应立即通知客户。
5)如资金无法到帐,经办柜员应立即与客户联系,协助查明原因。 (
第十八条 保证金转出
1、存折取款
(1)客户填写银行存款单及《保证金取出申请单》,并提供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指定银行存折。若是有权代理人提取保证金,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
(2)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根据权限设置,超过取款规定限额的须经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复核无误后,由经办柜员输入证券账户号、保证金帐号、指定银行帐号,提示客户输入资金密码。客户填写的银行帐号与电脑屏幕显示的预留银行帐号必须一致。如客户有取款限制,则不能为客户办理提款。
(3)审核正确后,电脑将打印《保证金取出申请单》一式两联,将客户填好的申请单及客户所有证件的原件交给另一柜员复核并签字,交客户签字确认。经办柜员审核后,在《保证金取出申请单》上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章。经办柜员将《保证金取出申请单》、客户银行存折及银行等额存款单一同交银行柜员办理转帐。
(4)如经办柜员发现取款客户为享受实物优惠的客户,应核定取出款项之
后的市值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如不在,应提醒客户按协议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保证取出业务。
(5)经办柜员复核银行转妥退回的《保证金取出申请单》(已盖有银行章及经办章)及银行存折无误后,将《保证金取出申请单》客户联随同客户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及银行存折等有关证件交还客户。
2、转帐提取
(1)客户填写《保证金取出申请单》,并提供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如果是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如果是机构转款,还须出示单位出具的提款证明和法人授权书等有效付款指令。
(2)经办柜员严格审核客户有效证件(机构客户转款应审核预留印鉴),并严格审查授权书上的授权内容、授权人和代理人证件是否与原开户内容一致,银行及帐号等资料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将客户填好的申请单及客户所有证件原件交给另一柜员复核并签字,复核无误后再由资金柜经办员输入证券账户号(或资金帐号)、指定银行帐号,提示客户输入资金密码。
(3)对于超出取款限额的,须经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后,分别在《保证金取出申请单》上签章确认后,经办柜员进行电脑扣款,打印《保证金取出申请单》,交另一柜员复核无误后,由客户签名确认,然后经办柜员签字并加盖业务章。
(4)经办员如发现客户为享受实物优惠的客户,应核定取出款项之后的市
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如不在,则应提醒客户按协议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方可办理取款业务。
(5)经办柜员将《保证金取出申请单》的客户联连同客户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有关证件一同交回客户,同时,将《保证金取出申请单》公司联连同提款证明(如付款指令等)交财务人员转帐。
凡通过银行自动转帐划款取存保证金的,均以电脑记录为依据。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现钞存、取保证金
原则上不开展现钞存取业务,应尽量由银行办理。如确因当地银行不能联网而必须收付现钞的,除按上述现金存折存取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之外,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现金收付,必须经双人点钞复核;
1、现钞必须人机双重鉴别真伪。
2、当日收市后,打印存取明细,平帐后交其他被指定的柜员复核并签字。
3、当日收市后,必须立刻核对现钞、平帐处理,并及时上缴财务部门,由财务部按照规定及时存入银行,现钞不得在营业部过夜留存。
4、清点现钞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现金清点要一户一清,清点完毕的现金即刻入箱。
(2)一笔款项未收妥前,桌上不得放有其他现金。
(3)不得将未收妥的现金付出或调换其他券别。
(4)现金清点过程中发现金额不正确,无论在经办柜或复核环节,都应立即退还客户重新清点。
(5)经鉴定发现假币后,代为没收并于当日交银行处理,并要求银行开出收到证明。同时,营业部要对资金柜工作人员进行识别假币的专门训练并配备假币识别仪器。
第五章 委托业务
第二十一条 柜台委托
原则上应该正确引导客户采取自助委托、电话委托及网上委托的方式,尽量回避交易风险。
1、申请人必须是客户本人或有权代理人,并提供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原件;若是有权代理人办理,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等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客户应在经办柜员指导下填写《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
2、经办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证件及委托单无误后,根据《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将委托指令输入电脑。经办柜员复核无误后,打印《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签章后交客户签字确认,最后电脑确认。
3、经办柜员将加盖了业务章的《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的客户联、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交回客户,《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的公司联留底备查。
第二十二条 撤销委托
1、客户填写《客户委托买入(卖出)撤销单》须客户先签字确认,并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及已签章的《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
2、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在确认委托未成交的情况下,发出撤单指令。如已成交,在撤销单上注明成交股数及成交价格,对未成交部分做撤单处理。
3、经办柜员将撤单结果通知客户,并将加盖了业务章的《客户委托买入(卖出)撤销单》的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交回客户。《客户委托买入(卖出)撤销单》的存根联附在相对应的《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一起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电话委托
1、人工电话委托
(1)凡办理人工电话委托的客户必须与营业部签署《人工电话委托申请表》(参照第十条)。
(2)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打入电话时开始录音,同时在《人工电话委托登记本》上开始记录如下内容:委托时间、委托内容、证券帐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卡号码(为便于保密,客户电话里告知的密码不得登记在册)。如委托人是证券帐户代理人,还须记录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并根据委托人所报资料核实。
(3)经办人员经客户提供准确的交易密码后,将委托指令输入电脑,在告
知委托人委托序号后双方才可挂断电话。
(4)委托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提醒并要求客户在三天时间内在《人工电话委托登记本》或电脑对帐单上签字确认或补签《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作为委托凭证。电话录音、登记本、电脑对帐单及补签的《客户委托买入(卖出)单》是确认委托、成交的依据。电话录音在委托买卖行为得到确认后方可清除。
5)每月第一个交易日交易部经理应检查电话人工委托上月的交易情况,(
如果仍有未确定的委托买卖撤单,须立即通知客户于3个交易日内来补办相关手续;如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营业部确认的,须打印对帐单挂号邮寄给客户。
(5)柜员不得在没有录音的情况下,在柜台系统为客户委托买卖;也不得给非人工电话委托的客户下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经办人员自己承担并按违纪严肃处理。
(6)营业部人工电话委托业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
2、电话自助委托
客户通过普通电话,凭自己设置的交易密码,按照该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委托指令,完成证券买卖和有关信息查询。只要是通过电话委托系统完成的委托,都视为是有权人的委托。营业部有义务提醒客户保管好电话自助委托交易密码等资料。电脑记录为确认委托、成交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小键盘自助委托和触摸屏自助委托
客户通过使用电脑系统依提示完成委托。只要通过自助系统完成的委托,都视为有权人委托。营业部有义务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助委托交易密码等资料。电脑记录为确认委托、成交的依据。
传真委托 第二十五条
1、凡办理传真委托的客户需预先临柜签订有关协议书,确定此委托方式,并预留传真委托印鉴。
2、客户需依柜台委托买卖单要求的内容传真委托指令,经办人确认传真委托客户必须是:
(1)有效委托人;
(2)传真委托印鉴与预留传真委托印鉴相符;
(3)帐户上的证券或价款足够;
(4)传真指令内容完整、合法。
在符合上述条件时,经办人凭指令办理。传真件的复印件与电脑记录为确认委托、成交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配股认购
1、临柜委托
程序同临柜委托买卖证券,但须在《客户委托买入单》上标注“认购配股”。
2、自助委托
程序同自助委托买卖证券。
、代理客户配股缴款 3
(1)营业部为客户提供代理配股服务,必须事先与客户签订《代理配股缴款协议书》。
(2)营业部由专人负责配股资料的收集,每天应仔细查询当日已到配股缴款截止日的股票,在电脑上统计并打印出该股票的尚未实施配股的代理配股客户的明细,根据该表为客户进行人工配股。
(3)当日配股缴款完成后,打印并保管代理配股汇总表,并进行事后核对。
4、配股认购需
营业部在为客户进行人工配股时如发现该客户帐户资金余额不足的,在配备股截止日两天前有责任提醒客户及时补足资余额,进行配股。
第二十七条 新股申购
上网定价发行新股申购:客户可采用临柜委托、电话委托及代理申购等委托方式进行申购。中签确认后须打印中签客户明细表并张贴于大厅显眼处,对于非
现场交易客户,有义务采取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客户。
第二十八条 代理按值配售申购:
、营业部应与客户事先签订《代理按值配售新股申购协议书》,明确双方的1
权利及义务。
2、经办柜员根据《代理按值配售新股申购协议书》通过柜台前端将客户设置为“代理配售”类别,并同一于T日(T为新股配售日)申购,T+3日按规定划款。
3、营业部需提醒中签的客户于T+2日存入足额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网上交易委托
申请办理网上交易委托业务必须客户本人亲自到场办理。
1、由客户填写《网上委托协议书》。
2、经办柜员收到客户申请表后,要求客户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柜员对客户资料审核无误后经客户签字确认,再经交易部经理审批签字,办理网上交易委托业务确认手续。
4、完成上述步骤后,经办柜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将资料客户联交客户保存。
5、经办柜员将网上委托资料收市后交资料专管员统一整理归档。
第六章 股票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
第三十条 转托管流程
1、转出流程
(1)客户应提供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若是有权代理人,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机构户还须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单位证明及转入券商名称、席位号、转出股票明细;同时由客户填写《转托管申请表》一式两联。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证件无误后,复核无误后再由经办柜员检验客户资金密码,查询电脑中是否有需转托管的股票。超出转托管规定限额的还须经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上述审核无误后,经办柜员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转托管指令,并将客户填好的申请表和客户所有的证件原件交给另一柜员复核。
(3)如申请转托管客户为享受实物优惠的用户,若办理转托管后市值低于规定的范围,应提醒客户按协议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转托管手续。
(4)经办柜员向客户收取转托管费用,并开具转托管费收据。
(5)经办柜员将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加盖业务章的转托管费收据客户、加盖业务章的《转托管申请表》的客户联一并交予客户。
6)《转托管申请表》每周要统一整理,归档备查,并打印“转托管清单”,(
连同转托管手续费一同交到财务部。
2、转入流程
(1)经办柜员接收客户提交的加盖转出方业务章的转托管清单,检查股票是否已经到帐。如果客户转入的股票未能按期到帐或到帐的股票种类或数量不对,应帮助客户查找原因,必要时请客户回转出方查询原因。
(2)若客户未在营业部开户,则应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将转托管清单交还客户。
3、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注意的事项
(1)股票转托管视同保证金提取业务,保证金提取的限额原则也适用于转托管。
(2)转托管的证券品种包括深交所挂牌的A股、基金、可转换债券、国债;挂失冻结及未上市流通的交易品种(如配股、新股等)等不可以办理转出手续。
(3)经办柜员有义务提醒客户转出的股票将于T+1日(即第二交易日)到帐。
(4)对每天转出、转入的股票,交由交易部经理收市后对转托管原始单据与打印的股份变动清单核对,归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易的申请
1、临柜办理
(1)客户提供证券账户卡及身份证,若是有权代理人,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证件有效后,与客户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二联,审核无误后,签名盖章,执行指定交易,并将《指定交易协议书》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交还客户,将公司联交于资料专管员,与开户资料一起归档备查。
(3)经办柜员按规定执行指定交易后,应即时查询该笔指定是否成功。如指定交易不成功,应立即通知客户,并帮助客户查找原因。
2、电话委托或电脑自助终端委托
客户可通过营业部的电话委托或电脑自助终端依据电脑系统指示自行指定交易。
第三十二条 撤销指定交易
1、客户填写《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一式二份,出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若是有权代理人,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机构户还需出具撤销指定交易的单位证明(加盖预留印鉴)。
、经办柜员在审核上述证件是否有效、查验客户资金密码无误后将客户填2
好的申请表和客户的证件原件交给另一柜员复核,复核无误后再由撤销指定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达到撤销指定规定限额的还须经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若客户有尚未清算的业务事项,则不予办理撤销指定交易。
3、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在《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上签字,加盖业务章,并将《指定交易撤销登记表》的客户联连同有关证件交还客户,此表公司联与客户的开户资料一同存档。
第三十三条 关于非交易过户
1、深市:
(1)公众股非交易过户包括遗产继承及赠与。
(2)因遗产继承而要求非交易过户的客户应提供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填妥的《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见附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因赠与职工股而要求非交易过户的客户应提供赠与公证书、赠与方原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注销证明及复印件、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双方证券帐户卡及复印件、上市公司出具的确认受赠人为该公司职工的证明、填妥的《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经办柜员审核有关证件无误后,交另一柜员复核,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已审原件”,签字确认后留存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并将当天的股份非交易过户资料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寄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部;在下一工作日,在收到登记公司的非交易过户确认单后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
2、沪市:
(1)非交易过户包括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券继承、馈赠、分割、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依法扣划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扣划等引起的证券非交易过户。
(2) 投资者亡故的,其亲属须提供投资者证券帐户及死亡证明书、被注销的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件。
(3)依法扣划的非交易过户,有关执法机关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协助冻结通知书、执法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4)经办柜员审核有关证件无误后,交另一柜员审核,依法扣划部分应填写《证券司法扣划、公证过户申报表》(见附件),并将申报表和司法协助执行文书于当日毕市前以传真方式传送至上海证券登记公司,4日内该公司将有关明细传送回,我部将以上海登记公司变更登记明细数据为依据,对非交易过户明细帐
户作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七章 挂失与解冻
第三十四条 挂失
1、客户填写《挂失/冻结申请表》一式二份,如果遗失证券账户卡,需提供身份证;如果同时遗失身份证,还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贴本人相片并压盖公安部机关公章)和户口薄原件。
如客户当时无法提供上述证件,可凭驾驶证、工作证等先办理临时冻结手续,但客户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壹天)补回有效证件,否则予以解冻。
经办柜员需将客户提供的有关证件复印留底。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证件无误后,通过电脑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与其开户资料是否一致。达到规定限额的须经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3、客户挂失申请批准后,经办柜员及时在电脑上作挂失处理,并要注明精确至分钟的冻结时间。同时,经办柜员要打印客户交割单一式两份,签字、加盖业务章,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后双方各保留一份。此交割单为《挂失/冻结申请表》的附件,同时也是客户冻结资金与股份的凭证。
4、如客户要求,可根据其实际交易情况开具其无交易交收违约行为的证明,以便客户补办有关证件。
5、经办柜员在《挂失/冻结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将《挂失/冻结申请表》客户联及交割单交给客户,此表公司联与另一份交割单交客户资料专管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6、司法机关或主管机关需要冻结有关证券帐户、证券或资金时,要出具单位介绍信及“协助调查冻结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并出示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办人员报营业部总经理批准后,予以配合办理。
第三十五条 解冻
1、客户提供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同时出示《解冻申请表》。遗失了证券账户卡的还需提供登记公司新补办的证券帐户卡。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证件,并与营业部留底的《解冻申请表》核对无误,达到规定限额的经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后,为客户办理解冻,并在《解冻申请表》上的备注栏中标明解冻时间,请客户签字确认。同时,由营业部指定专人对客户的资料做相应变更,并将客户新的身份证和(或)证券账户卡复印留底。
3、更换新代码卡需要重新开户,资金解冻后,按存取款规定将客户旧证券账户卡的资金转到用新证券账户卡开立的资金帐号下,股份也转到新证券账户卡下,并办理旧代码销户手续。
沪市客户更换新证券账户卡,第一天先办理旧证券账户卡撤销指定交易手续,第二天办理新证券账户卡开户、指定交易、旧证券账户卡销户及资金解冻手
续。
同时,对客户的资料做相应变更,并将客户新证券账户卡复印存档。并需要办理原帐户的销户手续。
4、解冻业务中涉及到客户资料、《解冻申请表》等有关文件交客户资料专管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同归档备查。
5、经司法机关或有权部门冻结的证券帐户、证券或资金,在冻结期内如需解冻,应由原冻结机关签发“解除冻结通知书”。
6、下午收市后交易部经理须查询解冻的操作流水并进行复核。
第八章 内部转帐、冲帐及销户
第三十六条 内部转帐、冲帐
1、保证金帐户之间转帐必须由要求转出的客户到柜台,严格根据保证金取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达到规定限额的需经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经理审批,合格后,经办柜员在转出转入凭证上注明转出转入帐户,并在柜台系统中使用正确的内转标识。
2、凡因机器故障、工作差错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帐务错误,须做冲帐处理的,应填写《营业部业务审批表》,报交易部经理及营业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做电脑冲帐处理,并打印《保证金存取申请单》;特殊情况可经口头请示获批后,先
操作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销户
、客户填写《销户申请表》,提供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指定银行存折。若1
是有权代理人,还须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
2、经办柜员审核上述证件无误,查验客户资金密码正确后,确认:
(1)证券帐户上无任何股份余额。
(2)当日无委托。
(3)证券、资金余额没有负数。
(4)未发生其它有关交易交收违约行为。
如上述任一情况发生,均不得办理销户手续。
3、经办柜员确认上述情况后,在《销户申请表》中“备注”一栏中标明“该帐户上已无股份,无交收违约行为”,达到销户规定限额的须经交易部经理或营业部总经理审批。
4、审批同意后,经办柜员为客户办理销户结息,核算剩余款项。剩余款项
的提取按保证金取出流程办理。
5、经办柜员将客户证件交还客户,将《销户申请表》交客户资料专管员连同开户资料一同保管。
6、如客户为享受实物优惠的用户,应提醒客户按协议的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能办理销户手续。
第九章 咨询交割
第三十八条 应为投资者提供查询开户资料、拥股、股份变更及其它相关业务等服务;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开户资料查询。
第三十九条 临柜办理
1、客户提供股东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如有权代理人办理,还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及经公证过的代理委托书,经办柜员要通过电脑审核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代理权限。
2、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根据客户要求打印交割对帐单,加盖业务章确认,并将客户有关证件及交割对帐单交给客户。
第四十条 自助办理
客户依据电脑系统指示,自行操作打印交割对帐单。柜员有责任向客户说明
操作方法。
第十章 清算
第四十一条 各营业部于每日收市后完成当日日结清算工作,打印各类
清算交割凭证并确保单据的完整性;由电脑部配合业务、财务部门进行当日平帐;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记录。清算人员开始填写清算日志。
第四十二条 营业部对帐流程包括交易部对帐、清算员对帐。
一、交易部对帐:
1、每日收市后,柜员打印当日由其经办业务所发生的《资金存取明细表》,并与当日所有原始凭证(即《保证金存(取)申请单》)按存取、银行、笔数进行人工分类逐笔核对。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找原因,予以更正;如核对无误,将上述表格及原始凭证交财务人员。
2、每日收市后,财务人员打印营业部的《资金存取银行交割单》及《资金存取明细表》后做如下工作:
(1)将当日所有涉及银行存取款的凭证与《资金存取银行交割单》中的每一笔业务进行核对,并把所有凭证分类汇总所得各个银行存取款金额、笔数与表中的银行存取款金额、笔数核对,同时上述数据要与《资金存取明细表》中的数据相同。
(2)上述核对完毕后,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就各自所核算出的存取款金额及笔数核对无误后,银行工作人员将该存取款金额打印《资金存取款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后交财务人员进行核对。
3)对当日发生的涉及银行非柜台业务的凭证(包括转帐、电话划款等)(
分别通过相应的银行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对帐,其数额要与《资金存取明细表》中相应数据相符。
(4)财务人员将上述所有非买卖资金发生数与《资金存取明细表》进行核对,如发现帐务核对有误,应立即查找原因并进行更正,直至平帐为止。
(5)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即时通知电脑部当天资金帐平,并将有关凭证作入帐处理。
(6)现钞存取业务的帐务核对:每日收市后,资金柜经办员打印出资金流水单和资金汇总表,与资金柜出纳员(复核员)现金日记帐合计数、库存现金数核对,并及时上缴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存入银行。
二、清算员对帐
1、收市后,清算人员在电脑人员配合下,先完成日结处理、清算前备份、上海清算数据接收、深圳清算数据接收等工作。
2、清算人员通过电脑系统对当日所有成交进行配对检测,确保交易数据结算准确。
3、之后,清算人员开始股份对帐。根据深交所、上交所通讯系统传回的对帐数据库,与本营业部电脑系统的股份托管库、债券数据库进行核对,确保二级明细帐户准确无误。如发现错误,打印《股份错误明细表》,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予以解决。同时,还必须将电脑打印出的《转托管明细表》与转托管柜原始单据核对,两种单据上的户数、转出股份数要完全一致,如出现错误,及时向交易部经理汇报,交易部经理再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根据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4、如上述工作无误,清算人员转入日终结算,由柜台系统完成资金、股份的交割。
5、清算人员通过电脑进行数据汇总:
(1)打印《资金汇总表》,并进行金额核对:本次余额=上次余额 + 资金存取差额+ 资金交易差额。
(2)打印《成交汇总表》及《成交明细表》,并进行核对:买(卖)价金 = 交易所的买(卖)价金。
第四十三条 电脑人员进行数据归档、系统数据备份等工作,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所有提及表格,请参照公司同一业务单据范本。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本部将视情况另行规定或对此规程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解释权在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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