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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倒签

2017-11-12 10页 doc 25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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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倒签 劳动合同倒签 篇一: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孙某2017年3月应聘到济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2017年3月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2017年11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7年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
劳动合同倒签
劳动合同倒签 劳动合同倒签 篇一: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孙某2017年3月应聘到济南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倒签到了2017年3月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2017年11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7年4月至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表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劳资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视为劳动者对于合同期限的一种认可,等于劳动者放弃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最终,仲裁委裁定驳回孙某的请求。 (记者 金丽华) 来源: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表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劳资双方对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可视为劳动者对于合同期限的一种认可,等于劳动者 放弃了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 最终,仲裁委裁定驳回孙某的请求。 (记者 金丽华) 来源》篇二: 案例分析(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由: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部分胜诉。 申请人: 宋某 被申请人: 某出版社 一、主要案情: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17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宋子歌的入职时间为2017年8月1日,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岗位工资1000元以及绩效类工资。某出版社以稿酬名义向宋某支付2017年12月份工资800元、2017年 2、 3、4月份工资800元/月、2017年5月份工资800元、2017年6月份工资500元,宋某于2017年5月25日以不发放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向某出版社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书。某出版社未给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宋某于2017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 1、支付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 2、支付2017年8月至2017年7月拖欠工资21600元另加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5400元; 3、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 4、支付拖欠劳务费12017元。 某出版社辩称: 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保,并按时支付其工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2017年8月至2017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9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经第三方推荐到我单位实习,申请人并没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也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等事项,也不要求其按时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事实上是劳务关系。在2017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 其实日期,这并非双动合同时,将申请人到我单位处的实习日期记载为劳动合同的 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次认定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双数期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上述期间劳务费已支付,不存在拖欠问题。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四、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适用本案审理。 二、仲裁结果: 裁决: 一、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2017年1月和2017年7月的拖欠工资10800元、2017年12月和2017年2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差额63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75元; 二、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696.55元; 三、某出版社向某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70.5元;四、驳回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17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某出版社辩称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8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且已向宋某支付过劳务费。但某出版社未能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一节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其将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辩护的,则已认可 了劳动者曾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事实状态,因此,案件的举证责任派发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负担基本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中,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双方已经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了该期间系劳动关系,且某出版社未能就其主张的劳务关系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且该期间某出版社支付的所谓“稿酬”在性质上应属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二)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宋某起始工作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倒签劳动合同,某出版社于庭审中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从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考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出版社从劳动合同实体内容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是主观片面的,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存在,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应以实发工资计算相关补偿金。笔者看来,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签订前行为事实状态的一种追认行为,故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计算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的相关补偿金。某出版社以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形式要件来否认倒签劳动合同确认的必要条款的观点是片面的。 四、给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确认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应当以必要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则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 其次,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但其对于劳动者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确认劳动关系等关键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化管理。故笔者看来,劳资双方有必要签订起始工作时间条款。 再次,劳动者应在入职之日起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也会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双方应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就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以形式要件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篇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从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考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出版社从劳动合同实体内容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是主观片面的,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存在,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应以实发工资计算相关补偿金。笔者看来,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签订前行为事实状‎‎态的一种追认行为,故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计算入职之 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的相关补偿金。某出版社以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形式要件来否认倒签劳动合同确认的必要条款的观点是片面的。 四、给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确认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应当以必要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则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 其次,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但其对于劳动者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确认劳动关系等关键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化管理。故笔者看来,劳资双方有必要签订起始工作时间条款。 再次,劳动者应在入职之日起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也会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双方应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就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以形式要件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篇三》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双倍工资的罚则。因此,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双方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局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但是倒签劳动合同却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是用人单位仅仅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而已。 日至12月31日是空 本案中,税务局与这些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1月1 白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法律时效内,税务局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2017年12月31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其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否则算超过仲裁时效,无论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将不予受理。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受以上时效限制。篇四: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法律时效内,税务局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2017年12月31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其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否则算超过仲裁时效,无论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将不予受理。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受以上时效限制。篇四》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双倍工资的罚则。因此,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双方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但是倒签劳动合同却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是用人单位仅仅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而已。 回到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法律时效内,税务局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2017年12月31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 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期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篇五: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法律时效内,税务局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2017年12月31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期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篇五》第七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条款都仅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而非必须支付二倍工资。这是是一种引导性的、有条件义务性法律,而不是排他性的、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可见,二倍工资的规定并 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三、倒签劳动合同符合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过程,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过程,无论是从用工开始就订立的合同,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后补签的合同(即倒签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对于倒签合同,法律也并没有明文规定无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劳动者在同意倒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仅仅是补签一个劳动合同,而且也意味着要对是否放弃双倍工资请求权作出决定。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同时提出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已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劳动者原谅了用人单位的过错,已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表明劳动者已放弃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四、支付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 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必须是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和行动,双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反之,如果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再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将“二倍工资”与“补签合同”视作用人单位的并列责任,劳动者可以同时提出请求,但由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即倒签合同),劳动 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予以了追认,并达成了一致的共识,这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变更或是撤销,都必须与对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已追认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与用人单位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之后,在没有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又对该条款予以否认,必然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正确理解二倍工资惩罚原则,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 制定二倍工资惩罚原则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倒签劳动合同,实施相关合作,并未给劳动者的权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劳动者的(本文来自: WWw.bDFQy. 千 叶 帆文摘:劳动合同倒签)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及时保护,既然用人单位已经用实际行动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就不应该对其以改正了的错误进行再次追究,否则就偏离了法治的方向,也是一种对健全有序的劳动用工制度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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