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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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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1998年1月6日云南省人事厅颁布实施)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同意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 ,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1998年1月6日云南省人事厅颁布实施)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同意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 ,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的80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2 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似是而非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卫妇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于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个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1 九、旷工期间的工资 旷工期间按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十、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构成 1、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三项。 3、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两项。 4、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本人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部分行业按规定比例提高的津贴)。 5、运动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津贴、成绩津贴两项。 6、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基本工资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待遇中的工资和津贴两项。 十一、工作日工资,基本工资?21 十二、一年内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得计算工作年限。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不得计发工龄工资。 十三、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考勤,并在考勤的基础上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四、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 知识分子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各级党政机关中,在职在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 (三)在职在编,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享受范围内人员按不同职务和学历,分别执行不同标准。 /月;厅级、高职、二级职员、硕士70元/月;处级、三级职员、省级、一级职员、博士80元 本科60元/月;科级、中职、四级职员、专科50元/月;科级以下、初职、五级职员及以下、中专30元/月。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上述标准可由发文部门适时调整,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或调整。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享受范围内的人员按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享受相应补贴。 (二)既有学历,又有职务的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学历或职务高的一边享受。 (三)新参加工作人员自起薪之月起享受补贴。 (四)工作人员职务或学历变动的,自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职务或学历的标准。 (五)工作人员竟组织批准带薪学习期间,补贴照发。 (六)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三个月,当月事假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停发补贴。 (七)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间补贴照发。 (八)工作人员待聘待岗期间不享受补贴。 (九)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不发补贴。 (十)旷工不计天数,当月补贴不发。 (十一)补贴不作为离退休费基数。离退休人员不发补贴;在职人员离退休时,自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补贴;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又未经组织批准延长离退休时间的,自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下月起,停发补贴。 四、知识分子补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按省委“云发(1986)37号”文件实施的“知识分子浮动工资”同时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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