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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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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39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基本要求 了解: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况。 理解:本章法条与刑法分则其他法条的关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k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是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只要实...
1039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1039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罪 第三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基本要求 了解: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况。 理解:本章法条与刑法分则其他法条的关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k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是行为的四种现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之一便构成犯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不实行并罚;军事秘密包括一切军事秘密。本罪的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明知是国家军事秘密,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剌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本罪与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对象是国家军事秘密,后者的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但不排除军事秘密);前者是军职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因此,军职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以外的国家秘密、情报的,以及一般公民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军事秘密的,只能成立刑法第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43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战时自伤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自伤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在平时自伤身体的不成立本罪。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战时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害的,也符合战时自伤罪的客观要件;主体是参加作战或者担负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其他公民自伤的不成立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为了逃避作战义务,过失致自己身体受伤的不成立本罪。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43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投降罪 本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处罚。 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或者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438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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