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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处罚依据

2017-10-16 4页 doc 14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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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处罚依据保健食品化妆品处罚依据 关于印发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粤食药监法〔2004〕17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4日发布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为规范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
保健食品化妆品处罚依据
保健食品化妆品处罚依据 关于印发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粤食药监法〔2004〕17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14日发布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为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执法文书,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粤府〔2004〕93号,见附件),依法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原则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令第1号)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执行。 三、关于文书制作、使用的几点说明 (一)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要求。文书中行政机关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监,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粤食药监保罚〔2004〕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4—001。 (二)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在本执法文书中不使用《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文书,相应增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两项。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存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 1 据的有关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行政机关在流通市场取得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经营单位代为送达本通知书。通知书应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还应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的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说明理由。 (四)技术鉴定委托书,是行政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 验时使用的文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五)《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 附件:1 告》 2 2(广东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执法文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2004〕93号) 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保健品化妆品行政处罚职能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食品药品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品、化妆品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交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上述行政处罚职能转移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依法一律无效。 现予公告。 附件:1.保健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2.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保健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3 4 5 6 附件2: 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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