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成立文件
阜阳市润豪工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刘彬同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选举胡小妹同志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聘任胡小妹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股东签名: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阜阳市润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经审查,法定代表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4、 因犯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
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 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
审查人盖单(签字):
股东: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阜阳市豪润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届股东会决议
一、时间: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二、地点:公司办公室
三、参加人:刘彬、胡小妹
四、主持人:刘彬
五、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1、审议选举公司董事。
2、审议聘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3、审议聘任公司经理。
4、审议选举公司监事。
经全体股东决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2 选举刘彬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3、聘任胡小妹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4、选举胡小妹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以上决议经全体股东表决,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份总数的100%,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全体股东签字: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
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主持。
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
)产生。选举刘彬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举(聘任
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
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和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聘任胡小妹为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成员一人,选举胡小妹为公司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