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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回顾

2017-10-15 2页 doc 12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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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回顾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回顾 案件回顾 原告:李宏鉴(押运员、海畅物流员工) 被告一:海天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畅物流有限公司(海天气体全资子公司)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海畅车辆投保公司) 被告四:朱永红(驾驶员、运兴公司员工) 被告五: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运兴公司车辆投保公司) 涉案人员:胡超文(驾驶员、海畅物流员工) 简要案情经过:李宏鉴、胡超文均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在一次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回顾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回顾 案件回顾 原告:李宏鉴(押运员、海畅物流员工) 被告一:海天气体有限公司 被告二:海畅物流有限公司(海天气体全资子公司)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海畅车辆投保公司) 被告四:朱永红(驾驶员、运兴公司员工) 被告五: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运兴公司车辆投保公司) 涉案人员:胡超文(驾驶员、海畅物流员工) 简要案情经过:李宏鉴、胡超文均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在一次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胡超文为主责,朱永红次责。李宏鉴重伤,经司法鉴定为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经调解无效,李宏鉴起诉被告一、三、四、五、六。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海天气体答辩称自身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次开庭,法院依法追加被告二(海畅物流)参加诉讼。判决:海畅物流赔偿约39万,人保赔偿约35万,人寿赔偿3万,运兴公司赔偿约6500元。依据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胡超文为海畅物流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李宏鉴人身损害,海畅物流应承担侵权责任。海畅物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但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至中院。 案件关键: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损害,能否获得工伤、侵权责任双重赔偿, 依据《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的他人不包括同样履行职务行为的本用人单位的其他员工。因此,员工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只有工伤赔偿。 假设一:朱永红全责 不存在用人单位侵权问题,海畅物流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李宏鉴应向运兴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假设二:朱永红主责、胡超文次责 李宏鉴依旧无法主张工伤侵权双重赔偿。依据为《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假设三:胡超文全责 李宏鉴依旧无法主张工伤侵权双重赔偿。依据为《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假设四:胡超文为海天气体员工 海天气体、运兴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海畅物流承担工伤责任。 假设五:李宏鉴为我方当事人 应争取更高的伤残等级评定和护理依赖等级,先向运兴公司方面要求赔偿,与海畅物流进行调解,争取获得更高的工伤赔偿 假设六:运兴公司/人保为我方当事人 应申请重新司法鉴定,争取降低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 假设七:我是法官 先尽力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和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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