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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规章

2017-10-23 9页 doc 22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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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规章小额贷款规章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的法律规则 小额信贷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户融资困难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农户信贷市场上,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面临着两类风险:主观违约风险和农业系统性风险。平遥模式的实践证明,对于主观违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可将社会资本引入金融交易,依赖其类抵押担保和节约成本的功能规避风险,具体可通过规范贷款流程、建立严格的内部防控机制、探索有特色的贷款方式和实行会员制等方法进行控制。而对于农业系统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国家或地方财政的最佳代理人,通过财政支持实现对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同时也根据自身的运行绩效获得相...
小额贷款规章
小额贷款规章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的法律规则 小额信贷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户融资困难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农户信贷市场上,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面临着两类风险:主观违约风险和农业系统性风险。平遥模式的实践证明,对于主观违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可将社会资本引入金融交易,依赖其类抵押担保和节约成本的功能规避风险,具体可通过贷款流程、建立严格的内部防控机制、探索有特色的贷款方式和实行会员制等进行控制。而对于农业系统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国家或地方财政的最佳代理人,通过财政支持实现对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同时也根据自身的运行绩效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吸收存款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 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法律规制的思考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2005年12月,完全由民营资本投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平遥挂牌成立,这标志着央行“农村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正式启动。时至今日,全国范围内已成立7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最早成立的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是该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平遥,位于山西省中部,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改革开放以来,平遥县个体工商业发展较快,但城乡差别、贫富差别严重,二元体制矛盾突出:一方面是相对贫穷的农村急需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是有钱的企业家找不到高效合理的投资渠道。截至2007年6月底,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2665.62万元,累计收回贷款6728.54万元,贷款余额为5937.08万元,贷款户数959户,农户贷款率达81.875%,“三农”贷款率为95.47%。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对于构建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户“贷款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面对高风险、高成本的农户信贷市场和有效抵押担保品缺乏的农户,小额贷款公司如何控制信贷风险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课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两类风险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农户信贷市场作了大量研究,一个普遍性的结论是我国农户信贷市场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一是不可抗拒的农业系统性风险;二是主观违约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对主观违约风险的控制 对主观违约风险的控制,国际上成功的经验是依赖农户社会资本建立的动态联保机制,但这种机制在我国的适用性并未得到证实。国内一种典型的思路是充分挖掘农户现有经济资源的价值,主张建立基于农地抵押的农地金融合约来增加农户的贷款可得性,规避风险。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和合理的定价使得农地金融合约难以真正实施。而平遥小额贷款公司在这方面走出了成功之路,他们对于信贷风险的控制是卓有成效的。 截至2007年6月底,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为0.3%,仅发生了一笔不良贷款。 委托代理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对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对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控制,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建立财政支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其实质正是外部性引入后的新均衡下的帕累托最优定价问题。而要研究外部性最佳实现的路径可以建立一个委托代理的选择与评价模型。在多个备选代理人中,能最佳保证财政补偿效率的代理人是商业性金融机构而不是政策性银行或其他机构。从平遥的实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就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处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相比农信社、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更适宜作为代理人。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地缘优势使得其在利用农户的社会资本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正如前面所讲,以血缘、地缘构建的关系网络是中国社会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平遥的实践表明,在县域范围内建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充分利用这种“关系网络”创新业务,降低成本。而集中在大城市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组织结构单一,缺乏下属网点,对借款人的信息了解不充分,交易成本、监督成本高。较高的成本使得其开展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激励不充分。第二,县域范围内建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决策机制灵活,能够及时根据农户需求设计出合适的金融产品。而商业银行甚至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实行总分行制,下属分支机构仅是销售总行生产的标准金融产品,缺乏在产品创新上的决策权。加之机构管理层次多,信息渠道不畅,其全国统一的产品很难满足地域特征明显的农户信贷需求。第三,全部由私人资本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取得极高的生产效率。平遥小额贷款公司运行18个月的平均资产费用率不到2%,不良贷款率仅为0.3%,从贷款人提出申请到获得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营业日。而“准国有”性质的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产权不清晰,管理体制不顺,贷款程序繁琐,经营成本高昂,加之其在提供小额贷款上缺乏充足的经济激励,因而农信社在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上的运作效率根本无法与小额贷款公司同日而语。 (三)在委托代理的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国家或地方财政的支持实现了对农业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同时也根据自身的运行绩效获得相应的补偿。这就需要建立一个能克服国家或地方政府(委托人)与小额贷款公司(代理人)之间的监督与激励合约。这个合约至少应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一套能够真实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户信贷绩效的可观测指标体系;二是一套能够给小额贷款公司以正向激励的补偿性。当小额贷款公司达到预先确定的政策目标时,便可兑现承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农户信贷绩效的指标体系应包含目标客户到达率、规模、覆盖范围、贷款资产质量、生产效率、财务生存性、收益和资本充足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农户贷款率、“三农”支持度、小额贷款比率(如五万元以下)不良贷款率、经营自足性、资产费用率、资产收益率和利润率等应作为核心评价指标。从平遥的实际情况来看,央行目前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监管人,这些监管指标很容易从其上报的财务报表和逐笔业务登记表中获得。当然,要准确地反映小额信贷对农 户生产、生活的影响及其外部性的大小,还必须根据入户调查的数据,建立计量评价模型来衡量。但这必须待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较长时间后才能进行。 关于激励合约,建议建立一套递进式风险分担和补偿方案。小额贷款公司创立之初可首先放开利率管制,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弥补其较高的资金成本和操作成本,尽快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如平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可以在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内浮动。其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不同经营绩效给予不同的融资支持,扩大其经营规模,增加其利润空间,还可使更广范围的农户获得融资支持。目前平遥小额贷款公司平均年利率为19%左右,主要面向种养大户、个体工商户,覆盖范围还比较有限。今后可通过财政担保的形式从政策性银行或邮政储蓄融得低息资金,最终建立起由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小额农贷的风险补偿基金,当农户因自然灾害、突发性市场风险等不可抗拒的农业系统性风险违约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三、确立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法律规制 如何确立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的法律规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概述: 1.规范贷款流程,建立严格的内部防控机制。从贷前调查到贷审委的贷款决策都有规范、严格的制度作保障,避免了感情用事、人情贷款。 2.采用比商业银行更灵活的、贷款公司认可的担保形式、抵押物和质押物。包括农户的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收益权等各类农村财产都能被其认可。 3.不照搬国际小额信贷和农信社的做法,而是根据现实农户的特征进行自我创新,在实践中总结出了“薪农贷”、“公司 农户贷”、“村委会 农户贷”等颇具特色的贷款方式。具体来讲,“薪农贷”、“公司 农户贷”、“村委会 农户贷”这些不同贷款方式实际上是体现了农户拥有的不同社会资本:熟悉农户且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与农户长期合作的农业企业、最了解农户的基层组织。农户置身于这样的关系网络中,其行为受到约束,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主观违约风险。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所认可的抵押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抵押品。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认可农村土地、房屋、承包经营权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抵押品,是因为其真正依赖的是这些资源对农户的重要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实行的会员制,实际上是在组建一个拥有社会资本的信用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一定区域内的信用识别功能。然而不同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环境下社会资本的作用机制是不同的。同是依靠农户社会资本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动态联保技术未必具有普通适用性。这是由于不同经济基础的农户在拥有社会资本的深度、广度和利用方式上存在差异,特别是伴随我国城市和农村中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户增收致富的可选择集在扩大,通过贷款自我经营致富并不是农户唯一的选择,且面临越来越高的机会成本。因此像贫困国家那样大面积、普遍性的融资需求在我国很难形成。 4.探索实行会员制。由小额贷款公司在某一村或某一行业协会选定一位会长,会长组织村民或协会成员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会员,会员集中交纳会费,公司按协定付酬。当会员有资金需求时,到小额贷款公司可获得优先的贷款权。从以上控制方法中我们发现,农户的社会资本是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主观违约风险时依赖的核心要 这些资源与“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素。社会资本是现实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 共同熟识和认识的关系网络”有关。粗略地说,社会资本可以理解为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在中国农村,因血缘、地缘等因素而构建的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主要表现形式。将社会资本引入金融交易,主要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类抵押担保品的功能,可以建立信用关系;二是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这恰好弥补了农户信贷市场担保抵押品缺乏和信息、交易成本高的不足。小额贷款公司主观违约风险的管理正是充分发挥了社会资本的功能。 四、结论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是既能增加低收入农户的收入,又不需国家太多投入的最佳选择,是可以大规模开展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农村金融形式。要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规模,必须要解决各种因素的制约。 最重要的是必须消除对民间金融的认识误区,承认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合理性,从而从根本上解除推广小额贷款的政策约束。对于民间金融一味视而不见或严加约束均不是正确的做法,既管不了也管不好,而应逐渐将民间信贷加以规范,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承认民间信贷的合法性最重要一点的是允许其收取较高利率,这是开展小额贷款的基础。小额贷款的成本比较高,且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小额贷款提供了很多银行不能提供的服务,如技能培训,上门送款收款等等。这些服务方便了借款者,但也增加了操作成本。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发放集中于农村并用于农业,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正规金融的贷款对他们是可望不可及的,高利贷往往是他们借款的唯一渠道,而相对高利贷来说,小额贷款的利率还是较低的。 如何规范小额贷款的高利率行为是关键。对此,可以借鉴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做法。南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21,是违法的。但是,对于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即可。只要登记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因而,正规金融也可以发放高于21,利率的贷款。因此,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由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进行登记,为减轻费用负担,可以采取集中或定期登记的做法。 政策上的放开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小额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我国民间借贷本身的规模已经相当大,在政策约束解除之后,农村小额贷款的规模必然会大幅增加,这实际上也是民间信贷的由地下转向公开的表现,如建立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旦给予合法性,必然吸引正规金融的商业性资金进入。因为国际经验与国内试点均表明,小额贷款本身就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商业性资金除了民间资金外,最重要来源应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开展小额贷款方面具有特有的优势:一是农村信用社具有密集的农村金融网络。与其它小额贷款模式比较起来, 信用社的小额贷款的操作成本比较低;二是信用社有庞大的储蓄网,可以自筹贷款资金;三是相对其它的小额贷款的机构来说,信用社为国家金融系统的一部分,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密监控。 在商业性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之前,政策性金融作为财政资金可以发挥一定的先导作用。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作可以考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也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此外,财政的各项支农资金和其他款项支持也可以对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政策性业务予以补贴,或者甚至以小额贷款的模式进行发放。在此基础上,逐渐增加商业性资金的参与,通过增强竞争将可以保证广大农村地区能够获得比较多的金融支持和较低的金融成本,使小额贷款的模式得到推广,对解决“三农”问题应能发挥相当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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