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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电业局诉洛阳市价格事务所拍卖案等考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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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电业局诉洛阳市价格事务所拍卖案等考试案例洛阳市电业局诉洛阳市价格事务所拍卖案等考试案例 洛阳市电业局诉洛阳市价格事务所拍卖案 等考试案例 苏州大学《合同法实务》课程试卷(A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形式:闭卷 题目一:案例分析(本题满分25分) 原告:洛阳市电业局(电业局) 被告:洛阳市价格事务所(价格所) 第三人:洛阳市公证处(公证处) 第三人: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办) 第三人:洛阳市开拓仪器仪表公司(仪表公司) 原告诉称:2007年5月18日下午3时,被告在洛阳笑天影城舞厅对168500MHZ无线传呼频率进行公开竞价拍...
洛阳市电业局诉洛阳市价格事务所拍卖案等考试案例
洛阳市电业局诉洛阳市价格事务所拍卖案等考试案例 洛阳市电业局诉洛阳市价格事务所拍卖案 等考试案例 苏州大学《法实务》课程试卷(A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形式:闭卷 题目一:案例分析(本题满分25分) 原告:洛阳市电业局(电业局) 被告:洛阳市价格事务所(价格所) 第三人:洛阳市公证处(公证处) 第三人: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办) 第三人:洛阳市开拓仪器仪表公司(仪表公司) 原告诉称:2007年5月18日下午3时,被告在洛阳笑天影城舞厅对168500MHZ无线传呼频率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我局作为竞买人之一,在报出22万元、主拍人击锣宣布成交时,已经取得该拍卖频率的使用权。但由于第三人公证处越权宣布第一锣无效和价格所违约,侵犯了我局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将第一锣成交的168500MHZ无线寻呼频率判归我局使用,依法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和公证处的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本案诉讼费、代理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2007年5月15日,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委托价格所拍卖上述讼争之无线频率,委托书裁明:受托人无转托权,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接受,委托期限为2007年5月15日至5月31日。据此,被告在《洛阳日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并于5月18日下午3时在洛阳笑天影城公开开拍。参加竞拍的有电业局、仪表公司、神州旅行社、中原大酒店、中洲机械厂等数家单位,公证处的任洪麦、王茉莉现场公证。3时50分,拍卖开始,主拍人苏克俊宣布起拍价为18万元,旅行社代表举牌叫出20万元,机械厂又接着叫出21万元,电业局代表叫出了22万元。此后一段时间,没有再举牌叫价的,主拍人重复道:“88号牌电业局报价22万元,还有加价的没有,我最后再问三遍??”。苏在连问四声“还有人加价没有”后敲响了锣声,并举手宣布成交。在锣声的余音中,仪表公司的一位代表喊了声“有”,并站立起来向主拍人及公证员提出异议,公证员于是阅看现场录像,后又宣布去电视台“鉴定”,经鉴定,公证员宣布,由于“主拍人规定最后叫三次敲锣定音,但结果却叫了四次,这次拍卖无效,重新开拍”。电业局代表根据拍卖规则向公证员提出异议,结果不被采纳,在提出绝不放弃竞买结果的前提下,离开了拍卖现场。主拍人根据公证,宣布重新开拍,仪表公司最终以24万元敲锣定音。6月7日,管理办根据价格所的拍卖通知,以洛字无办字【2007】06号文,批准仪表公司使用168500MHZ频率,并同仪表公司签订了频率使用缴费合同,电业局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方受管理办的委托,拍卖该频率,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委托方承担,我们作为受托人不是本案的被告。第 一次击锣被公证员宣布为无效,并非我方故意所致,依法重拍,是执行公证机关的意见,我方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公证处述称: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依法履行公证证明职责,在拍卖等活动中,既不是竞买方的当事人,又不是拍卖活动的主持者,因此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管理办述称:案涉拍卖活动,是我方全权委托价格所进行的,委托书签订后,我们对拍卖活动一直没有介入,我们按价格所的拍卖结果通知办理有关交割手续是合理合法的,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仪表公司述称:我公司无意打扰正常拍卖秩序,且善意指出拍卖之过错,后又经正常拍卖手续买得案涉频率之使用权,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此权应受法律保护。在拍卖成交后,已按法定程序向主管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取得了使用频率的政府批文,合法有效。现由于涉 讼频率被法院诉讼保全,我方已遭受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相关当事人赔偿损失。 现就此案,请: 1、分析原、被告及三个第三人之辩述。(20分) 2、指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分) 题目二:案例分析(本题满分35分)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为下大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则认为:该汽车买卖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请回答下列问题(每问5分):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题目三:案例分析(本题满分30分)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每问5分):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继承,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 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题目四:案例分析(本题满分10分) 某甲在公园游泳时将手表丢失,该表被公园工人拾到后交给公园失物招领处,并予以招领。某甲在招领期限内未去认领,公园按规定交公安机关拍卖,该表被某乙买去。某日,某乙因故将该表寄放于朋友某丙家中,被小偷偷走。小偷被抓后,供认了在某丙家偷表的事实,并供认已将表卖给了某丁。于是某乙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丁归还手表。甲知道后,认出该表正是自己所丢失,当即起诉要求某乙、某丁返还手表。请问(每问5分): 1、手表是否应归还甲,为什么, 2、手表应归谁,为什么, 苏州大学《合同法实务》课程试卷(B卷)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形式:闭卷 题目一:案例分析(本题满分 分) 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8月5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某种型号的摩托车300辆,单价6350元,总价款190.5万元。被告应于同年10月底以前将贷款汇入原告帐户,款到10日原告内将货供完,到期如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被告应于3日内交定金20万元。10月下旬,原告向被 告发去传真,要求付款交货,被告回电称:因资金难以周转,望先发货,再付款。原告予以拒绝,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于11月20日正式表示:自愿放弃20万元定金,就此解除合同。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丧失定金、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我方已放弃定金,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每问5分): 1、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如何, 2、定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如何, 3、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与继续履行的关系如何, 4、本案应如何处理, 题目二:案例分析(本题满分 分) 北京郊县农民孙某看北京城里餐饮业红火,经朋友介绍后在市区一条商业繁华街上承租了一间门面,租期5年,预付租金5万元。孙某手中没有这么多的现金,就向其朋友王某借款2万元,在王某的要求下,孙某用其位于集镇上的价值2万多元的一套私宅作了抵押。门面房租到后,因为还要简单装修和置办桌椅灶具等物品,孙某又向其好友李某借款2万元,李某也要求孙某以房产作抵押。孙某考虑到,自家的房产已作了一次抵押,所剩价值不多,如果李某了解了实情,则这2万元借款可能泡汤,于是找到自己在房屋管理处的从事房产登 记工作的朋友刘某帮忙,刘某答应了。在孙某和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来到房屋管理处进行抵押物登记时,刘某抽走上次孙某与王某抵押登记的材料,为孙某与李某的抵押作了登记。孙某的餐馆开始时生意红火,但孙某疏于卫生管理,接连发生了几起食客 中毒事件,孙某的餐馆被停业整顿半年,此后孙某的餐馆一直无起色。三年后,王某与李某的借款先后到期,孙某无钱归还,门面房的房主也因孙某长期拖欠租金而解除了租房合同,并追讨未付的租金,直到此时李某才得知孙某的房产上已有王某的抵押权设立在先,觉得自己上当受骗 ,遂诉至法院。请问(每问5分): 1、孙某与王某的抵押权是否有效, 2、孙某与李某的抵押权效力如何, 3、房产管理处及刘某有无责任, 4、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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