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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管理制度

2017-10-14 5页 doc 15KB 3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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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场管理制度煤场管理制度 准东煤矿服务站编制 煤场管理制度 一、煤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酒后上岗,严禁脱岗、睡岗,禁止在工作现场玩耍打闹。 二、煤场管理人员严格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做好防盗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三、煤场管理人员要合理调配煤场作业机械设备,保证煤场正常装车和筛选厂系统正常运转。 四、煤场管理人员针对拉煤车辆,必须将运销站开具的装煤单收回,分煤种另出具装煤单做为装车凭证,由装煤车辆司机交由装载机司机,根据煤种相应装煤,严禁装载机司机收取运销站开具的装煤单。 五、煤场管理人员要认真...
煤场管理制度
煤场#管理# 准东煤矿服务站编制 煤场管理制度 一、煤场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酒后上岗,严禁脱岗、睡岗,禁止在工作现场玩耍打闹。 二、煤场管理人员严格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做好防盗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三、煤场管理人员要合理调配煤场作业机械设备,保证煤场正常装车和筛选厂系统正常运转。 四、煤场管理人员针对拉煤车辆,必须将运销站开具的装煤单收回,分煤种另出具装煤单做为装车凭证,由装煤车辆司机交由装载机司机,根据煤种相应装煤,严禁装载机司机收取运销站开具的装煤单。 五、煤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煤场的防灭火工作,发现煤场存放的原煤有发热现象,要及时采取对发热地点存放的原煤进行翻倒、散热,防止原煤自燃。当发现煤场有明火时,要立即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组织灭火。 六、煤场范围内严禁携带烟火,严禁吸烟,在煤场范围内需使用电焊、氧焊、喷灯及其它明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并严格按各自的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煤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 准东煤矿服务站编制 挖掘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矿剥离生产现场正常秩序,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实际及现场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规范及矿的各项。 二、 进入现场的挖掘机必须到矿部进行登记编号,并且是从露天矿外部调入,严禁从天隆露天矿或露天矿其他施工队伍调入,否则发现后停止其现场作业。 三、 严禁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并且发现酒后上岗人员以后不准在本采区上岗作业。 四、 挖掘机作业必须每班有现场管理人员,同时书面汇报设备出动数量与设备安全状况以及联系方式。 五、 挖掘机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要对现场作业业务与环境熟悉,负责本班作业安全,矿里的工作与安全任务必须落实到位,并且配合矿现场管理人员做好工程质量。 六、 挖掘机作业必须按矿方的工程质量要求采装,保证工作面帮齐底平,工作面整洁,不能装车的大块要集中堆放以便二次破碎处理,达不到矿方的工程质量要求要重新作业,直到达到矿方要求. 七、 挖掘机作业的所有设备必须保持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系统,大小灯、喇叭、灭火器等其它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出动的设备不符合矿方的安全要求不容许作业。 八、 挖掘机作业的所有运输车辆必须保证足够的斗容,在行车时不准在道路上撒货,否则斗容不足的车辆将勒令其停止作业。 九、 挖掘机作业的车队必须排队装车,不准互相争抢。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设备。 十、 挖掘机车辆发生事故时,挖掘机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向代班矿长汇报,并且负责现场急救与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按矿有关 准东煤矿服务站编制 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 违反本规定及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要予以100—10000元经济处罚;拒不听从现场指挥,性质严重的,予以停运。 准东煤矿服务站编制 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准东煤矿采区的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运输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矿生产实际及现场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准东煤矿各项规章制度。 二、 进入现场的运输车辆必须到矿部进行登记编号,并且是从露天矿外部调入,未经双方矿方同意,严禁从天隆煤矿或露天矿其他施工队伍调入车辆,否则发现后停止其现场作业。 三、 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酒后上岗。 四、 进入现场的运输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系统、大小灯、喇叭、灭火器等其它安全附件齐全有效,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 五、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应停在挖掘机回转半径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最大回转半径之外;待装车时,应按顺序排队,不准互相争强。 六、 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并且严禁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七、 进入装车工作面,要在指定位置待装,车停到装车位置时,向挖掘机司机发出装车信号(鸣笛,一声短),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司机装好车发出信号(一声长)后方可驶离。 八、 车辆在采区及矿内道路行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遵守限速、限距规定;临时道路、变道、采场、排土场及采场出入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固定道路行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车距应保持在30m;雨、雪天路面打滑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严禁超车和超速行驶。 九、 汽车在运行中必须避让正在作业的养路设备和人员;不得急转变、急刹车;不得拖挂其它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 准东煤矿服务站编制 专人指挥。 十、 车辆司机进入作业场所应听从安监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爆破警戒人员、计量及排土指挥人员的指挥,统一排队装、卸车,自觉维护生产秩序。 十一、 夜间在运输道路上因故障停车时,车前、后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在车体前、后采取防护措施。 十二、 故障车修理时,修理人员必须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进入采区,并遵守矿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车斗举升检修时,必须采用加垫或按安全设施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需卸载时,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卸到指定地点。 十三、 正常情况下,不准在坡道上停车,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故障需要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停车时,必须用停车制动,并在前轮或后轮下放置制动楔。 十四、 严禁在正常行驶下起落车斗,必须做到不落斗不行车。 十五、 行驶时不准随意载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载人时,以现场管理人员或矿领导同意,驾驶室可乘坐 1 人。 十六、 发生事故要及时向矿领导汇报。要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赔偿事故损失,并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 违反本规定及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要予以100—10000元经济处罚;拒不听从现场指挥,性质严重的,予以停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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