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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7-10-06 8页 doc 21KB 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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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 按照****的授权,公司履行出资人的重大事项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管理者推荐权等,开展经营活...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团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条 按照****的授权,公司履行出资人的重大事项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管理者推荐权等,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名称:*****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比例:100%。 出资日期:20**年**月**日。 经营期限:50年 第七条 出资人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以所持有的国有股权、国有净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 1 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通过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资本运营(资产经营、资本运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发起设立企业,并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运营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收购,企业信用担保服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方式: 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经营方针; (二)委派和更换董事和非职工监事,与董事、监事及经理班子管理人员等,签订授权履约,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经理班子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四)派出和管理财务负责人;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及授权管理企业的合并、分立、涉及*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经营事项,公司职工工资分配,按照监管的规定及程序要求上报股东 2 决策,对 * 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实施备案管理。 (九)查阅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薄记录,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情况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进行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时,转让、划拨、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十一)指导企业的改革、资本运营等工作;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与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 人。 股东委派。成员设定为 3 董事会设董事长,由股东从董事成员中指定(明确在岗或非在岗)。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遇下列情况可解除职务: (l)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根据股东的需要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保股东重大决策和各项决定及监管制度在公司及权属监管企业中得到贯彻、落实和执行; (二)提出公司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和方案; (三)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并组织督促实施; (七)依法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管人员,提出报酬和奖惩事项议案,经投资人批准后兑现; (八)提出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3 (十)履行向报告经营情况、重大经营决策,和授权承办其它的事项等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在确定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前,董事会应将董事会会议议案,报征求意见。 (三)公司监事、经理班子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公司应就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外代表公司(或授权总经理)依法签署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资产运营和财务活动履行指导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l名,董事会提名总经理人选,董事长可兼任总经理,经股东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经营班子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4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非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外的管理人 ; 员 (七)拟定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方案,提出对员工的奖惩及福利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股东及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负责,履行监管职责。其成员为3人。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会主席由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以监督检查公司财务为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经营绩效、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并向报告工作;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和出资人决定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承办股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经投资人批准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财务列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就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报投资人备案。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5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经理班子管理人员等,不得在公司出资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或入股;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在公司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或入股,并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兼职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关行政部门可依法对本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活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 6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财务部门的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核算年度内的每个次月上旬前,将上月的财务会计信息报送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和报表,报送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监管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向报告授权范围内年度预、第三十八条 按 决算,资金使用和调度、费用开支、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在财务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股东的监管规定及与产权代表签订的履约合同执行。 第四十条 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做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司亏损严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经董事会提议,团党委批准,公司宣告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宣告解散后,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议案报十团进行章程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文本由股东盖章后章程生效。 7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20**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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