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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知识

2017-09-21 11页 doc 27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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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知识广州社保知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20,、个人比例8, 2、(1)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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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知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适用对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2)缴费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20,、个人比例8, 2、(1)适用对象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在职人员。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参保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缴;其余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12,、个人比例8, (二)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年满16周岁以上,享有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有 ”人员。 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农转居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由村经济组织根据“农转居”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与“农转居”人员商定,确认后申报。 番禺、花都区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5,;从化、增城市缴费基数最高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40,;其他区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30,。经济条件许可的经济组织和“农转居”人员,缴费基数上限也可以参照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 缴费比例: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缴纳,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的24,计缴,具体的分摊比例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商定,但个人的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其缴费基数的8,。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 (五)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 1、适用对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 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1)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3)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2、缴费标准 根据参保人参保时距75周岁的年限(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已年满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按每月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选择逐年缴纳。 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200元/月调整为225元/月。 孤寡老人免予缴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期间免予缴费。 失业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2、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2,、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比例1,、农民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本险种自2011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0.2%恢复为2%,城镇户籍职工缴费的比例由0.1%恢复为1%。 工伤保险 1、适用对象 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执行原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定;不属于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上述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除外)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职工的范围。 2、缴费标准 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3、缴费比例: 本险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其中: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费率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0%;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费率1.5%。 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执行。本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4%恢复为第一、二、三类行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比例缴费。 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 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 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一 0.5, 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 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 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 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 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 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媒介的 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 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二 1.0, 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 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 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三 1.5, 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 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说明: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表 收支率 增减率 收支率 增减率 10,以下 减30, 76-85, 增5, 11-20, 减25, 86-90, 增8, 21-30, 减20, 91-100, 增10, 31-40, 减15, 101-120, 增15, 41-50, 减10, 121-130, 增20, 51-60, 减5, 131-140, 增25, 61-70, 不变 141-150, 增30, 71-75, 增3, 151,以上 增35, 注:(1)收支率=单位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增减率:在现标准缴费率的基础上增减 生育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2、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比例:0.85, 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2、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人员当月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实际操作中单位也按个人缴费基数计算)。 缴费比例:单位比例8,、个人比例2,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一)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2、缴费标准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用人单位缴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费比例:4,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 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2、缴费标准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2)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6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3)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1、适用对象 参保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 (3)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4)关闭破产企业中距临退休5年内的人员。 2、缴费标准 不同条件的参保人员适用不同的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个退休人员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过渡金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月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按月缴交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交此项费用。仍不足缴费年限部分有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2)用人单位与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缴过渡金,计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 (3)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2001年12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全额资助缴纳;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50,,本人缴纳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金全部由本人缴纳。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新单位退休时,应由个人缴纳的过渡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4)用人单位关闭、破产等,需为距临退休5年内的职工一次性缴纳过渡金,或者按照设定的缴交年限来趸缴过渡金。一次性趸缴有困难的,可以选择按月缴纳。一次性趸缴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按月缴纳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五)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适用对象 参保人员必须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2、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其所属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个人缴交。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费比例:0.26, (六)补充医疗保险 1、适用对象 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参保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也可自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缴费比例:0.5, (七)广州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适用对象:外来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对于外来从业人员中流动性较大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 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缴费基数: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征缴比例:1.2,单位负担,个人无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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