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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高低压配电工程)设计合同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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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高低压配电工程)设计合同2017年12月合同编号: 电力(高低压供配电)设计合同 委托工作名称:  发包人: 设计人: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2日 电力(高低压供配电)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完成_        项目(下称“项目”或“本项目”)高低压供配电工程(下称“工程”或“本工程”)设计工作(下称“设计工作”),设计人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工程设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电力(高低压配电工程)设计合同2017年12月
编号: 电力(高低压供配电)设计合同 委托工作名称:  发包人: 设计人: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12日 电力(高低压供配电)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完成_        项目(下称“项目”或“本项目”)高低压供配电工程(下称“工程”或“本工程”)设计工作(下称“设计工作”),设计人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工程设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 本合同项下设计人的设计内容为:本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成果应满足附件一《设计任务书》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2.1发包人的工程造价控制在______万元内(本数据依据投标时概算投资总额确定)。 3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建筑物周围市政管线资料 1 依据本项目工程进度提供   2 设计任务书 1     3 建筑及其他专业施工图纸 1     4 其他相关附件                 4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等) 设计阶段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 每个地块各1份 自设计人收到发包人的提供的完整的报装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按照供电公司包装结果提供 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文件 方案设计文本8套,设计图电子光盘两套 自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设计人开始工作后10个日历天内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图纸共计十二套、电子光盘三套 方案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40个日历天内             5  设计服务内容及周期: 设计人的设计服务须按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按时提供高质量的设计成果,并免费提供专业设计咨询。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人在投标时提供概念设计方案;以及在发包人确认的电气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服务工作。 5.1设计方案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地址:本项目位于 3  项目概况: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73.6亩,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45.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31.7万平方米,地下13.8万平方米)。 (二)设计方案范围和内容: 设计方案应满足郑州市供电公司提供的有关电力建设技术规范。住宅项目共用电力设施设计范围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建设范围居民计量电表箱。住宅项目专用电力设施(物业、商用、电梯、消防、绿化、公共照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设计范围是从10千伏电源接入点至新建住宅项目专用电力配电室低压出线柜。 注:开闭所、配电室及桥架的位置请结合主体建筑设计院综合管网布置。 附:设计任务书 6  设计深度 达到可以根据设计内容进行设备采购安装和系统集成、系统调试验收合格、现场答疑。(达到供电项目要求并通过图纸审查加盖供电公司审图专用章) 7  本合同设计费的确定与支付 7.1  本合同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设计费总金额(即总设计费)为贰拾柒万元人民币(小写:¥270000元整)。 7.2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比例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20% 5.4 取得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方案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70% 18.9 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包括发包人审查、供电公司审查、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10% 2.7 电力系统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         7.3  在发包人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相应金额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8  双方责任 8.1  发包人责任: 8.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进行设计。 8.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成果(包括所有设计资料和文件等)时,设计人应全力配合,并不收取赶工费。 8.1.3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其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8.1.4 发包人有权为营销需要而使用设计人的名称和标志(含设计人的设计师姓名),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且无需另行征得设计人及其设计师同意。同时,发包人有权公开的对设计人的设计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论。设计人承诺此种形式的介绍和评论不构成侵权。 8.2 设计人责任: 8.2.1  技术要求: 8.2.1.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及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并对其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 8.2.1.2 设计人负责本工程高低压供配电方案及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对设计的适用性、正确性、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 8.2.1.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8.2.1.4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 8.2.1.5  设计人应有具体的设计进度和进度保证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 8.2.1.6  设计人承担因其自身设计质量原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尽量减少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 8.2.1.7  施工图设计在符合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上必须满足《设计任务书》中的技术要求和深度要求。 8.2.1.8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受理施工单位或发包人的任何商业合作伙伴提出的任何变更要求,否则设计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2.2  项目设计服务、保证措施 8.2.2.1  由于设计分为方案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前后两个阶段,设计人应对规划至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参加与各阶段相关技术论证、图纸审核及阶段技术成果的确认,并根据此结果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两个阶段设计工作的顺利衔接。 8.2.2.2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到达发包人指定地点,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法定的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8.2.2.3 为便于对整个工程项目全程控制,在施工关键环节,设计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并随工程进度根据专业调整现场代表专业(具体派驻时间由发包人通知确定)。 8.2.2.4  为满足本项目进度的要求,设计人承诺可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提供施工设计过程图纸。 8.2.2.5  设计人在项目总承包单位编制竣工图前一个月,向发包人移交一份由设计技术负责人签署的设计变更补充通知单目录,施工图纸最后版本及目录。 8.2.2.6  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各施工阶段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做好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协助并配合发包人委托的总承包单位完成竣工图的编制。 8.2.2.7 设计人承诺,在本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中,为了设计优化的需要,设计人应发包人要求,随时提供本项目计算数据及图形文件的电子文档。 8.2.2.8 若设计人未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暂时不支付当期的设计费,直至设计人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为止。 8.2.2.9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负责本项目的设计组成员名单,并保证按其实施。 8.2.2.10  本项目设计深度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编制深度规定和设计任务书中的相关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管理办法等各类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消防、安全、节能要求等)和本合同的要求。 8.2.2.11  设计人必须参与和支持项目工程供电部门报建协调图纸审核通过,保证其设计成果符合当地的技术要求,协助发包人通过政府报批报建的相关工作。 8.2.2.12  项目实施期间因设计工作和现场施工指导需要而发生的差旅费均包含在总设计费内,不再额外计费。 8.2.2.1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2.2.14  设计人须依照发包人要求协助完成本项目相关设备设计,并协助发包人完成报审工作。 8.2.2.15  设计人负责审核本项目其他专项设计公司的专项设计牵涉到电力部分的设计图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做好协调与综合服务工作。 8.2.2.16  如果发包人要求电力技术方案需要经过专家论证,设计人必须配合,专家论证会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人参加,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将论证意见落实到设计图纸中。 8.2.2.17  设计图纸及说明应完整、清楚、明确、齐全。设计中选用的设备或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纳应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同时便于施工且性能稳定。严格控制工程成本投入,优化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合理降低工程消耗。 8.2.2.18 二次设计完成后,设计人需将所有设计整合为一体,并为其他二次专业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8.2.2.19 设计人应与建筑设计单位紧密配合,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发包人系统设计要求,保证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衔接具有连贯性,同时对不合理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 8.2.2.20 在设计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按照设计全面质量管理的规定抽查设计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对不符合国家及项目当地规定要求而在施工过程中给发包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将有权酌情扣减设计费。 8.2.2.21  设计人的主要技术力量要积极参与主要环节内部技术把关和方案优化。在服务过程中,设计人的总工及专家有义务与项目当地职能部门进行图纸技术方面的解释和沟通。 8.2.2.22设计人应积极配合现场施工的需要,遇到重要问题,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委派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处理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并当天即时办理洽商、纪要或临时设计变更文件,并在此后48小时之内补交正式文件。确有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疑难问题,与发包人商定后及时处理。 8.2.2.23  设计人出具的所有变更、洽商等文件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的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设计人不得受理其他任何单位提出的变更请求。 8.2.2.24 设计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必要的施工中阶段性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做好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协助并配合招标人委托的总承包单位完成竣工图的编制。 8.2.2.25  设计人工作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各系统的设计说明、系统图和平面图,二次原理图、各系统的设备材料清单和数量统计表。 8.2.2.26  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所需招标的项目,如设备、内外装及外环境等提供配合服务。 8.2.2.27  所有出图费用、盖章和设计报验需要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此次报价内。 8.2.2.28  设计人负责通过本项目当地市供电公司设计评审,本合同设计费中已包含通过供电公司设计评审的全部费用,发包人不再负责支出任何评审费用。 8.2.3  设计人负责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 序号 职务 姓名 职称 联系电话   项目总负责人         设计总监         项目组成员                                                                 8.2.3.1  设计人保证自身及其上述设计人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承揽设计工作的相应合法资质。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前述设计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据此解除本合同的,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并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以上人员不能达到发包人方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 8.2.3.2  设计人应自行办理承揽本合同所述设计工作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承担费用,且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9 保密及知识产权 9.1 设计人因为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发包人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等以及设计人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全部设计成果和资料,均属于发包人的商业机密,设计人不得随意复制,不得向与设计人无关人员或第三方展示、传阅,也不得非为本合同目的进行利用。设计人不得泄漏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9.2  设计人应确保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的原创性且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和争议。否则,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设计人除依法保留备份存档外,不得再留存任何副本。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非为本合同目的利用该设计成果,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停止利用,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及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应确保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的原创性且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和争议。否则,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设计人除依法保留备份存档外,不得再留存任何副本。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许可,设计人不得非为本合同目的利用该设计成果,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停止利用,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及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3 本合同项下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财产权利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设计成果在发包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项目中使用且无须支付设计人任何费用。发包人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文件。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可将设计人本项目设计成果用于发包人本项目或本公司广告宣传,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设计人任何费用。 9.4  设计人对设计成果进行宣传及出版需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9.5  设计人为宣传需要而使用发包人的名称和标志,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杂志、广告以及网络媒体等,需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9.6 设计人及其设计人员在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时,应当随设计成果同时按照附件三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知识产权转让承诺函》。 9.7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设计人根据本条约定应当承担的保密和知识产权责任。 9.8  设计人违反上述条款约定,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追偿。 10  违约责任 10.1如设计人的设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工程造价控制指标要求,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偿进行修改,直至满足上述造价控制指标要求。如设计人修改三次或超过三十天修改方案仍未达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0.2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款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结算设计费(设计人违约除外,预付款纳入设计费结算范围)。 若发包人通知设计人解除合同(书面或传真),设计人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确认并与发包人协商善后事宜,合同解除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结算付款(不解除设计人已设计部分的相关义务,如施工配合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3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如有变化,发包人需向设计人书面解释。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规定支付设计费。如发包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经书面催告仍逾期30天支付的,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以上,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直至发包人结清应付费用。 10.4 设计人对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等)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成果错误或者遗漏造成委托人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赔偿金为不超过合同总设计费金额;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5  如因设计人原因迟延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成果(包括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等)或迟延履行施工配合工作的,每迟延一天,应减收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及赔偿发包人损失,迟延超过20天,除设计人承担前述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有权没收设计人履约保证金并停付设计费,设计人还应返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其中预付款应双倍返还)。 10.6  由于设计成果严重偏离发包人的要求而设计人不愿修改或经2次修改仍达不到发包人提出的要求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有权没收设计人履约保证金并停付设计费,设计人还应返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其中预付款应双倍返还)。 10.7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返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其中预付款应双倍返还),且发包人有权没收设计人履约保证金。 10.8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所述设计工作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有权停付设计费,没收其设计履约保证金,设计人还应返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其中预付款应双倍返还)。 10.9  若设计人未能办理承揽本合同所述设计工作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或备案)手续,导致其无法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则其责任全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据此解除合同的,有权停付设计费,且发包人有权没收设计人履约保证金,设计人还应返还发包人已付费用(其中预付款应双倍返还)。 11 其他 11.1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抽查设计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对不符合国家、项目当地规定以及本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责令设计人改正,设计人应予改正。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设计人全部承担。 11.2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支付费用。 11.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4  凡因执行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发生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11.5  本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附件、招标文件及答疑以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以及就本合同未定事宜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相互之间出现矛盾,以在后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 11.6  设计人在投标时支付的投标保证金(__元)在设计人中标后自动转为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完成,供电答复单取得,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入实质性设计阶段后,发包人应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设计人。)设计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并经发包人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给设计人。 11.7  发包人与设计人明确,双方就本项目的权利义务关系仅由本合同及双方就本项目签订的其他生效合同确定,设计人与发包人任何关联公司在其他项目上的争议和在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合同上的争议,不构成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的理由,否则,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在本项目上造成的全部损失 11.8 通信联络 双方的通信联系地址见合同尾页的下端。如有变更,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向对方该通信联系地址发函后,不论对方是否收到,均视为对方收到该信函。 11.9  以下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设计任务书 附件二:廉洁 11.10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执四份,设计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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