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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法规规章英译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2017-09-20 24页 doc 51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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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法规规章英译二十年回顾与展望中国地方法规规章英译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摘要:中国的地方法规规章英译从起始之今已有二十个年头。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鉴于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的需要,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率先起步进行地方法规的英译,旨在向外国投资者即时介绍改革开放后上海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本文作者首先介绍了国内外法规翻译发展的现状;接着对地方法规翻译的用语和格式规范进行了阐析;通过对翻译实例中词、段、篇章翻译特点与技巧的分析,揭示出地方法规翻译与文学翻译、科技翻译和其他法律翻译的异同;最后,作者结合现状对中国地方法规翻译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提出了若干相应措施和建议。 ...
中国地方法规规章英译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中国地方法规规章英译二十年回顾与展望 摘要:中国的地方法规规章英译从起始之今已有二十个年头。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鉴于经济发展和对外交流的需要,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率先起步进行地方法规的英译,旨在向外国投资者即时介绍改革开放后上海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本文作者首先介绍了国内外法规翻译发展的现状;接着对地方法规翻译的用语和格式规范进行了阐析;通过对翻译实例中词、段、篇章翻译特点与技巧的分析,揭示出地方法规翻译与文学翻译、科技翻译和其他法律翻译的异同;最后,作者结合现状对中国地方法规翻译的发展进行了展望,提出了若干相应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地方法规规章;英译;回顾;展望;中国 1.前言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地方法规翻译日益得到关注。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翻译工作的开展不断走向完善。 1(1 国外法规翻译发展状况 无论是中国的近邻日本、还是欧洲或北美(加拿大魁北克省最为典型),都非常重视法律法规文本的翻译。本文通过对日本、欧洲翻译委员会在翻译,尤其是法律翻译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做简单的介绍,以期能提供给读者国外法律翻译的大致状况。 1(1(1 日本法律翻译工作 日本的法律、法规翻译在2005年前,一直处于无序状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日本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法律、法规的外文翻译,尤其是作为国际最通用语言英语的翻译是极为重要的,需要政府同心协力,尽快推动法律、法规基础翻译工作的开展。 在“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日本内阁于2004年11月26日成立了“相关省府推进法律、法规外文翻译联席会议”,此后,由联席会议授权成立了“推进日本法律、法规外文翻译研究小组”,研究小组成员包括数名法律专家,以及相关省府的法律起草成员。研究小组根据联席会议的指示,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法规翻译的基本原则;2.如何推进翻译(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要翻译,翻译的方式如何);3.如何推动翻译好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4.如何将翻译工作长久地开展下去。 研究小组在2005年2月2日召开第一次会议,此后的一年期间,共召开9次会议,每次会后,都会归纳各方观点,作为中间报告公布于各类团体以征求。2005年12月27日,研究小组公布了最终研究报告。报告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法律、法规翻译的基本原则。报告指出,在2006年,研究小组内部要成立一个由学者、律师组成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名古屋大学情报研究部等团体和相关省府的配合下编纂 《法令用语日英标准对译辞书》,之后“标准对译辞书”要首先在内阁下属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内部发布,接受来自各方的审阅,做相应的添加和删除,完成之后,政府要将此“标准对译辞书”作为翻译基础规则,确保各相关省府严格参照。此外,这本标“准对译辞书”要免费公布于众,供个人翻译者参照执行。作为确保翻译一致性和可靠性的基本工具书,政府要定期根据今后相关府省的翻译成果及使用者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订。 报告确定从2006年到2008年的三年内,政府要组织开展需求程度高且重要的法律、法规的英文翻译,确定了需翻译的法律、法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法、经济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行政程序法和劳动法等,这些法令的翻译将作为今后翻译的范本。具体的翻译工作由个主管省府按照“标准对译辞书”组织人力开展工作。 为了按照上述切实做好翻译工作,政府在2006年后还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翻译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其结果对外公布。报告指出,即使在2009“翻译发展项目”结束以后,政府还应该继续关注日本法律、法规翻译问,具体表现在:1.先前翻译的法律、法规如果有了修订,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应省府对翻译也做出修订。2.如果在先前规定的需要翻译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制定了新的法律,及时翻译。3.如果有需要,政府也要考虑翻译先前规定范围之外的法律、法规。政府通过联席会议,要扮演好组织者的角色,切实安排好相关省府组织人力物力连贯地开展这项工作。 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翻译的质量,各法令主管省府委托社会力量进行翻译时,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制定的“委托翻译法令书”,通过设定招标条件等方式确保翻译质量。此外,对于翻译的法律、法规,要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并在主页上设置电子意见箱,收集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认真研究这些意见,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相关省府,做到翻译完成后质量有追踪。最后,各法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内部体制建设,包括充分利用有专业知识的退休人员开展此项工作,有效地确保翻译质量等。 日本的法规、规章翻译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政府就这一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并提供强大的人力、物力支持,这有助于从国家层面规范翻译成果,扩大法规、规章翻译成果的使用范围。 1(1(2 欧盟委员会翻译工作 欧盟现有25个成员国,共有20种工作语言,语言互译的组合达380种之多。不算欧洲议会的材料,每年需要翻译的文件材料就达230万页,需要翻译的大会小会每年逾1.1万个,一次大会需要安排60名翻译进行20种语言的同声传译。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自成立以来先后颁布的法律文件多达8万页,所有的这些文件都要需要翻译。 从翻译工作质量要求上看,欧盟委员会组织翻译的材料一部分是多方艰苦谈判的结果,蕴涵丰富而又微妙的政治、法律或经济含义,细微的翻译差异将带来严重的后果;一部分翻译材料是面向25个国家公民的,旨在传达欧盟新政策等,翻译要求精、准、细,任何小的差错将会造成广泛的影响。 欧洲委员会翻译总部由资源与语言支持部和翻译部组成。资源与语言支持部可细分为六个具体的部门: 1(资源部:具体负责译员的选拔和在职培训。25个成员国在初入欧盟时,欧洲翻译委员会都要组织在其国内招考、选拔约100名合格翻译人员。选拔工作相当严格,竞争十分激烈。考官除了测试候选人的专业素质外,还要将性格因素纳入考虑范围。翻译总部一般倾向招聘性格沉静、细心的人。一般情况下,录取比例为15至20比1。欧盟译员的良好待遇保证译员工作的稳定性,人员流动非常小。此后,根据工作需要,每三年组织一次选拔考试。 2(信息技术和开发部:是开展翻译工作的强有力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电脑信息服务和翻译软件开发工作。开发的辅助翻译和资源管理平台,可以帮助翻译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翻译质量,减轻工作强度,缩短工期,降低成本。 3(翻译需要和多语言工具分析部:主要负责分析高质量完成翻译工作所需的各类工具。 4(术语和语言支持服务部:欧洲翻译委员会特色机构,由多名语言学专家组成,负责提供翻译部术语数据库中没有出现过的术语的翻译。工作涉及向具体术语出处机构征询新术语的确切含义,确定该术语在20种官方语言中的统一表述,并将该术语纳入数据库。此外他们还负责欧洲电子词典、语言帮助桌面、信息与资料中心等工作。 5(自由职业译员部:主要负责20种工作语言之外的语言翻译工作。工作涉及利用已获得ISO9000质量认证的招投标程序,招聘自由职业译员;校审自由职业人员翻译的20种工作 语言外的文件翻译。 6(培训部:主要负责译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每人每年一次,由自己申请; 如果连续两年没有申请在职培训,会被要求说明原因或强制培训。在职培训由资源部安排,或是请资深翻译专家授课,或是聘请语言学专家传授语言学相关知识。 翻译部门根据具体翻译内容,可分为6个部门,每个部门又细分为20个官方语言处室: 一、二部负责翻译法律、经济和金融事务、竞争和信息方面的文件。 三部负责翻译农业、渔业、地区政策、人员和行政方面的文件。 四部负责翻译对外关系、海关、发展、欧盟扩大和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文件。 五部负责翻译电讯、能源、工业、环境和交通方面的文件。 六部负责翻译社会事务、人力资源和消费政策方面的文件。 七部负责翻译统计、内部市场、企业政策方面的文件。 欧洲翻译委员会译员从事的翻译都是将非母语的文字译成母语文字,每天工作量约5至6页文字。根据专业水平,译员分为8个级别。从最初入行,经过一段时间专业翻译磨练,与该领域专家交流、熟悉专业术语后,可以说每个译员的业务水平都接近专家水平,尽管如此,译文也要经过严格的校审程序才能往外发送;一般情况,译文由高级翻译校审。欧盟翻译委员会的翻译态度是“重质量轻形式”,即只要译文质量能保证,译员可自由选择传统翻译或机器翻译。 由于欧洲翻译委员会翻译工作量逐年增长,机器翻译的使用频率也在不断上升。欧洲翻译委员会机器翻译系统开发于1976年,是一套供内部使用、非商业化翻译系统。由于技术限制,机器翻译还不能达到所有20种工作语言间全部互译,至今仍在不断完善。欧洲委员会的任何一名官员都可以通过内部电子邮件系统,在联网的电脑上使用机器翻译。译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使用者的电子邮箱。同所有的机器翻译一样,它不能取代译员的翻译工作,只能提供关于原文的大致翻译。尽管如此,经过人工修改,也能节约翻译人力,所以从翻译总量上看,机器翻译的数量已经达到50,。 在这样一个部门齐全、分工有序、措施完善、制度合理的庞大翻译机构带领下,欧盟的翻译工作不断取得发展、进步,帮助来自各国的欧盟官员、普通民众相互沟通,确保欧盟这台巨大的机器顺利运转。 1(2 国内法规翻译发展状况 1(2 .1 上海的发展状况 上海地方法规规章翻译工作十余年的历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起步阶段(1988——1996年):上海市开展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末。为了优化投资环境,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外经贸委合作,翻译出版一些涉外的地方法规、规章,便于外商了解上海涉外方面的法律规范。遵照市领导的指示,两家单位密切合作,在1988——1996年间,共翻译出版了四本《上海市涉外法规规章汇编》,收录了这八年间上海市颁布的所有涉外法规、规章的英文本。这是上海市法规翻译迈出的第一步。 第二阶段是推进阶段(1997——2001年):1997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邦国同志和上海市市长徐匡迪同志都十分重视法规的翻译工作,指示:“上海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增强地方法规透明度很重要,要求将上海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成英文对外公布。”在中央和市政府领导的直接关心下,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翻译机构——译审外事室,具体负责地方法规、规章翻译的组织、校核和终审工作,开始对上海市每年颁布的全部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翻译。同年,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上海市法规、规章翻译工作座谈会”,为进一步提高法规、规章的翻译质量创造条件;同年8月,标志着上海市法规翻译工作成果的刊物——《新法规月刊》增刊(中英文对照本)首期出版发行,这本注重翻译质量、印刷精美的杂志为宣传上海市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窗口和阵地。上海市法规翻译工作步入了良性推进的轨道。 第三阶段是发展阶段(2001——2004年):2001年8月APEC会议举办前夕,市政府决定开通“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并指示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翻译成英文后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予以全文刊载发布。由此,我们的法规规章译审工作迎来了发展的新阶段。为了做好APEC会议前地方法规公布,经过近五十天紧张、忙碌的工作,至9月14日,我们完成了上海市全部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翻译整理工作,约计112万字(中文);同时,还完成了《上海市政府公报》1——14期的翻译、整理工作,为9月20日上海门户网站英文版的正式开通提供了相关内容。2002年9月,作为面向市政府法制办等法制机构服务的内部刊物《法规翻译》编辑发行,刊物内容和质量方面得到了领导和专家的认可。 第四阶段是奋进阶段(2005年——至今):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上载全部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在市财政的支持下,正式出版英文版《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并向驻沪各国领馆、外资机构和涉外单位免费赠阅,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开展词库建设,加强翻译实践和理论研究。 在国务院法制办译审外事司的关心指导和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直接领导下,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下,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在法规翻译等方面做的主要工作有: 全年翻译工作累计完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4期的翻译、译审,计40万余字;完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汇编(英文版)》6期约30余万字的编辑及向驻沪各国领馆、外资机构和涉外单位每期免费赠阅5000余份;完成内部刊物《法规翻译》编辑和发行4期。 为总结翻译工作经验、提高翻译工作效率、提升翻译的规范化水平,2006年开展了历年翻译词汇的整理工作。购买引进了专业翻译软件——雅信CATS2.5网络版,探索与国际上法规翻译工作接轨之路。目前已完成近几年翻译词汇的整理工作和部分规范后词汇的软件数据库导入工作,为进一步提升研究所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经过10多年的实践,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和困难:一是译审、翻译队伍现状堪忧——外聘专家队伍后继乏人,内部专职翻译人员亟需培养。二是法规翻译亟需可遵循的规范标准。法规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情况。法律翻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对法律条文内涵的再阐释,其应该与立法原意保持高度一致。在上海法规翻译实践中,除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对较低外,地方法规、规章的翻译在这一点上,都与法律翻译具有共同的特点。 1(2.2 其他省市的发展状况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地方法规规章英译的覆盖率虽提高得很快,但上海以外开始启动的省市自治区多数处于上海法规翻译工作的第一阶段,具体开展的工作如下: 1(北京是法制办于2001年11月出版了《北京是法规规章选编(中英文对照本)》(共计63件,1929——2001),以此拉开了北京市法规规章英文译审工作的序幕。至今已完成2001年至2009年的《北京市法规规章汇编》中英问对照本,翻译地方性法规117件,政府 规章175件。 2(天津市法制办于2002年4月出版了《天津市涉外法规规章选编(中英文对照本)》(共计45件,1987——2000)。 3(河北省法制办于2006年出版了《河北省涉外规章选编(中英文对照本)》(共计21件,1990——2004)。 4(青岛市以奥运会为契机,在2008年奥运会前出版了《青岛市地方法规规章选编(中英文对照本)》(共25件)。 5(山东省将于2011年底前出版发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选编(中英文对照本)》(共151件,筛选自2008年底以前省级6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安徽省法制办出版了《安徽省投资贸易法规规章汇编》中英文对照本,共汇编了与投资贸易有关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21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件。 7(哈尔滨市法制办自2004年截止2010年12月末,共翻译审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222件,印制《哈尔滨市地方性法规规章选编》中英文二部,《哈尔滨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中英文)四部,中英文合计约230万字;广东省法制办出版了《广东涉外法规(中英文对照本)》(共63件,1980——1989.3)。 8(江苏省迄今为止已翻译审定了2004年至2009年的部分江苏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共完成翻译法规规章86件,翻译字数达到了46万字。2011年将完成19件法规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9(辽宁省法制办2004年组织社会力量编辑了《辽宁省法规规章汇编(1955——2004中英文对照版)》,收录了从1954年至2004年12月辽宁省地方性法规155件,省政府规章159件,共计314件,260万字。目前编译完成的《辽宁省现行法规规章汇编(1980——2010中英文对照版)》即将出版,共收录了1980年至2010年间颁布的先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346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64件,省政府规章182件,全书270万字。另外,辽宁省大连和鞍山两个城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译审工作,截止目前,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共译审政府公报34期,涉及法规和规章124件,160万余字;鞍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与外商投资企业关系密切的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开展英文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免费向全市有关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汇编400余册,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10(河南省第一部法规规章英文译本——《河南省法规规章选编(英文译本)》于2009年11月问世,共计65件。 总之,2003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是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开展地方法规英译工作的分水岭,2003年前,只有为数不多的省市开展这项工作,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了译审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 2(地方法规规章英译的分类及其规范 2(1 分类 地方法规英译主要分三个层面:地方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2(1(1 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在体例上与法律最相似,法规标题下面标明制定的机关和批准的时间,称作“题注”,通常用括号括起来。题注是为了表明法律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等级地位。它是法律名称的补充,是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翻译实践中,一般有统一的格式和用词。例如: 原文: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译文: Regulat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dopted at the 44th Ses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1th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28, 2002) 2(1(2 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的“题注”是指规章标题下面表明发布的机关和批准的时间,并用括号括起来的 部分。其作用与法规的题注相同,翻译实践中亦有统一的格式和用词。例如: 原文: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 译文: Proced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modity Trading Markets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127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November 18, 2002) 2(1(3 规范性文件? 与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比,规范性文件无格式和题注等特殊要求,然而,在规范性文 件的行文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定的措辞,如:“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为抓手”、 “标本兼治”等。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为例,由于在一段时期内其使用频率较高,在翻译 实践中,为了规范统一,通常会讨论形成一个统一的译法。如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译成: “combining vertical lines of leadership with horizontal lines of leadership, taking „horizontal lines of leadership‟ as the principal”。但是,这类的统一规范往往争议较大,译员的不同文化和专 业背景会对其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译审专家提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最佳译法应 为:“combination of regional and central systems while giving priority to regional”。 2(2 译文规范 加强译本质量控制是翻译译审工作的生命,因为译本的质量不仅仅反映政府法制工作水平和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还影响国外对我国法制建设情况的了解、判断以及我国政府对外的法治形象。上海于2002年在推出的内刊《法规翻译》上开始对地方法规英译篇章的体例、章节编号、标题、题注、机关名称等进行规范,以利于有条不紊地开展翻译译审工作。另外,对一些词语也进行了规范,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词语规范频现瓶颈,似更适宜进行“词语辨析”,武断地加以规范,不符合语言的内在机理,语言的内在机理是约定俗成,我们要做的工作是发现规律,而不是“行政强制”。下面分别例举几个格式规范和词语规范,并略加点评: 2(2(1 对格式的规范 1(法规、规章中条标格式的统一 当前翻译中,条标格式不尽一致,对审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现决定统一如下:1.条标单列为一段;2.条序号为加粗,其后文字不加粗;3.大小写均按照标题书写规范统一。 4.条序号与其后文字之间距离为一个空格。如:“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译为“Article 1 (Purpose and Basis)”。 2(规范性文件中序号的统一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中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出于行文的需要,分成若干条款,从而主次分明,脉络清晰,逻辑严谨,于是各条款之前的序号在翻译中也应得到相应的规范。事实上,目前的序号翻译还是比较混乱。为方便今后的翻译工作,经研究,将英语译文的序号从大到小统一成 “I.1.(1) A.a. ……”。例如,中文“一、总体设想(一)基本原则,1、回收,(1)、回收品种,第一、废报纸”,英文则为“I. General Idea,1.Basic Principle,(1) Recycling, A. Category of Recycling, a. Waste newspaper”。 3(译稿排版格式的统一 为规范译稿的排版格式,便于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译稿的排版格式统一如下: (1)页面设置。…… (2)缩进与间距设置。…… (3)标题位置、字体及字号。译文中标题和小标题的位置及是否为粗体应与原文相一致,字体为“Times New Roman”,除译文标题为小四号外,其余全部为五号。 注:法规规章中Article 1,2,3 等需另起一行。 法规规章中章节标题Chapter I,II,III等上下各空一行,Chapter I 后空两格再加标题名,如: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点评:以上三例显示,对有些格式作适当的规范,有利于翻译译审程序的顺畅运转。 总之,参照国外法律法规文本对格式所作的规范,分歧不大,较易形成统一的认识。 2(2(2 对词语的规范 1. 人民币单位数额等英文表述的规范 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翻译中,经常会遇到人民币数额单位等的英文表述。例如,“……3000元罚款”。目前的英译主要有:“…a fine of 3,000 yuan”; “…a fine of RMB 3,000”; “…a fine of rmb 3,000 yuan”; “…a fine of 3,000 Yuan RMB”等等。 2010年的新春座谈会上上海市地方法规译审专家和我室成员对此进行了切磋讨论,大家认为宜将人民币数额单位等的英文表述规范为符合英文习惯的译法。 经查阅北京周报载文中货币数额单位等的表述,一般采用具体数额后小写货币单位,另鉴于我室已将“…(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规范为“ a fine of not less than…(yuan) but not more than… (yuan) ”,兹将人民币单位等的英文表述规范为:在具体数额后小写人民币单位“yuan”。即:“……3000元罚款”的英译规范为:“a fine of 3,000 yuan”. 点评:这种规范属探索发现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类型的,规范后一般不会留下后遗症。 2(“本市”一词翻译的统一 在翻译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本市”一词时,常见的译文有“this city”和“this Municipality”等,译文的大小写也不尽统一,现决定统一为“this Municipality”。 点评:这一规范在上海的译审专家中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唯municipality这个词能表达出上海这个城市的特性;另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为在法律语言界以“捉谬大侠”而著称的陈忠诚老先生,前几年笔者以译审室主任的身份去贵府拜访他老人家时,每次他都要反复强调municipality这个词用于表达“上海市”不合适,是错误的,应赶快纠正为city。老先生最后一次表达自己的观点时情绪非常激动(因脑梗塞老先生现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已有困难):“你们什么时候能把这个错误纠正过来,打算在我死前还是在我死后,„错的‟沿用多少年就成„对的‟了~” 老先生的认真和执着令我们汗颜,我们似有用时间将“错的”耗成“对的”之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英译 在有关城建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翻译中,经常会碰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英译,其表述鲜为一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在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其英文表述已有规范。 我们在英译时通常顾名思义地将其译为:construction-use land planning permit/license. 兹根据国标中的规范,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翻译规范为:land use permit. 点评:这是对专业术语的规范。在法规翻译中,正确地翻译专业术语是每位翻译译审人员的职责。 4(发文单位名称译文的统一 在翻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时,公报标题右下方往往有“沪府xxx号”,或 “沪府发xxx号”,或“沪府办发xxx号”,根据历年来的翻译实践并考虑到将来工作的方便,决定将“沪府”统一译成“SMPG”, “沪府发”统一译成“SMPG G”,“沪府办发”统一译成“SMPG GO G”。 点评:在“SMPG GO G”中,“SMPG”分别为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的首字母缩略,但中间的“GO”,英文的意义为来去的“去”,还是Government的缩略“GOVT.”,让人看了有点不知所以然。 5(“个人”译文的统一 因内容的需要,在规范性文件的行文中,经常会出现“个人”的措辞。随着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化,该措辞的使用频率还会有增加的趋势,而过去的翻译实践并没有就该词组形成统一的译文,过去最常见的有individual 和individual person 两种译文。为提高翻译效率,同时兼顾措辞的音韵节奏,现讨论决定,今后凡在规范性文件中有类似情况,其译文均统一为 “individual person”。 点评:在这两种表达方式中,individual似更idiomatic。还是多尊重些译员的个人行文风格吧,像这种情况就没必要规范了。 6(法规、规章条标中“实施日期”和“施行日期”的统一 在翻译法规、规章条标中的“实施日期”和“施行日期”时,常见的译文有“Effective Date”, “Implementation Date” 和“Date of Implementation”几种译法,现决定统一为“Effective Date”。 点评:其实,上述中文的英文表述方式还有多种,如: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of…;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 effective as of (the date); come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等等。在同一个英文文本中,使用一种表达方式较妥;倘在不同的英文文本中,不妨给译员多留些个人行文的空间。 不同于格式规范,对词语的规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分歧很大,是项与时俱进的长期任务。 3( 地方法规规章英译的特点 3(3(1篇章风格——适应原文文体风貌 翻译必须随文体之异、随原文风格之异而调整译文,必须保证译文对原文文体和风格的 适应性(Adaptation)。 作为翻译,我们的任务不仅限于传达原意,而且应在拿到原文以后通过反复阅读、钻研,掌握原文的总体风貌,包括:用词倾向(专业词、深难词浅易词等等);句式特点(简单句、复杂句、省略句、祈使句、句式变化等等);并运用自己学到的翻译技能处理原文,使自己的译文尽可能适应原文的总体风貌。 总地说来,现代正式英语在很大的程度上已摆脱了旧式正式英语用词古奥,句式盘曲的束缚,尤其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现代正式英语有了很显著的发展,总的趋势是比十八、十九世纪的正式英语远为平易。(刘宓庆,1998) 我们这一时代的法律法规翻译适用的风格应为简洁而严谨。正如“美国统一州法典委员会统一法案或示范法案的起草规则”序言中指出的:一部精湛的法案草案的基本要素是准确、简洁、清晰和朴素。法案起草者应选用通俗易懂的常用词;使用准确表述立法意图的语言;删除可有可无的字、词;运用准确的语法。在其制定的篇章、条目中,“美国统一州法典委员会统一法案或示范法案的起草规则”对语言用法要保持一致性、语言的简洁性、词和词组的选择、以及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等作了具体的阐述。(徐向华译;朱榄叶校,1994)“美国统一州法典委员会统一法案或示范法案的起草规则”对语言规范的要求,正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翻译语言规范标准。 3(3(2 措词用句特点 和大多数受过教育的人所接触的英语不同,法律英语有着其本身独有的特点。虽然目前世界法律界兴起了一股简化用词的风气,但有必要对这些法律专有词汇进行一定的分析、归类,并在实践中予以掌握和运用。 1(地方法规规章翻译中情态动词的运用: 英语中的主要情态动词包括can/could, may/might, must, have to, shall/should, will/would, ought, dare, need等11个,但在法律英语中,主要的情态动词或使用频率比较高的情态动词只有shall, must 和may等三个,其中shall 是构成独特的英语法律文体的一个最常用和最重要的单词,也是最难翻译的一个。当shall和第三人称一起使用时,它表示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特权和许诺等等,其作用大体相当于must, have to, be to do, be required to等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看shall是否可以被运用,可以用must, have to, be to do, be required to去尝试替代,如果可以,则表明使用正确,当然在实际运用中,must, have to, be to do, be required to所表达的语气和强制作用要比shall更激烈。 法律英语中的情态动词在数量上远没有其他类别的英语中的情态动词多,而且其用法也相对比较单一,大体上shall和shall not是使用最多的,而may 和must not 是使用最少的。 2(地方法规规章翻译句式的翻译: 法律英语中的一些句式、短语在其他文类、尤其是日常生活的英语中是极少使用的,但这类句式在各种法律文件中的重复率都相当的高,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掌握。 例如:WHERE引导的条件从句 在法律英语中,where引导的是法律条款中的条件状语从句,其引导的状语几乎纯粹是法律条款中的一个条件,大体相当于in the case where。其对应的中文为“凡……”或者“如……”。理论上讲,where引导的条件状语与if和when引导的条件句在语法上没有任何分别,但是where 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是专业化的法律英语,因此在法规翻译中应代替if和when引导的条件句。 简而言之,法律英语中的专有短语/句式的数量并不多,但其运用却相当的广泛,因此作为地方法规的翻译人员,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短语/句式是迈向专业化道路的重要一步。 另,笔者在临近本论文完稿时,有幸见到了《中国翻译》今年第三期上的载文,该文对shall作了最新的阐释,该文作者最后呼吁在我国法律法规英译文本中应摒弃shall的使用。 3(3(3 修辞特点 人们通常认为:对于法律翻译人员,尤其是学英美文学的翻译人员而言,首先要克服的就是随时都想自由发挥的欲望,必须做到“信”,即忠实于原意;“达”,即用词简单、简练、达意;而“雅”在法律翻译中的含义就是语句通顺,语感正确、没有语法错误。真正的法律语言没有华丽的辞藻、复杂的句型、动人的表象,有的只是简单、率直、准确、内涵深厚。法律翻译标准的核心是“信”。 在地方法规规章翻译中,到底需不需要“雅”,笔者认为,“雅”并非文学翻译的专利,“雅”存在于任何翻译之中,只是不同的翻译类型赋于了“雅”不同的内涵意义。从下面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直译抑或意译、功能对等理论、归化抑或异化的理论等,以及对所译词语和 句式的灵活选择和巧妙运用等修辞元素,不仅适用于文学翻译,亦适用于科技翻译和法律法规翻译,具体请看下面的两个例子: 1(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法治”与“法制”两词的出现频率颇为频繁,孰为适格英译, “法治”通常相对于“人治 (rule of men)”而言,宜译作“rule of law”。 “法制” 的涵义,视具体情况而定。就狭义而言,“法制”等于“法律制度 (legal system)”, 故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法制保障”宜译成“the guarantee of a legal system”;就广义而言,“法制 (legality/justice)”意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故“社会主义法制”可译作“socialist legality/justice”。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约定俗成的英文名称为“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Shanghai Government”,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英译。这里将“法制”译作“legislative(立法的;有关立法的;或有立法权的;有立法义务的)”,立足于其功能意义,其译法貌似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英译等同,但若仔细探究,鉴于中国的国体和政治制度,是否译成“legal affairs office”更适格呢, 由上,在政治、文化背景和语境中不断追求更完善的翻译表达方式是法律翻译人永远的头痛,更是法律翻译的魅力所在~ 2( “地方性法规”的英译及其相关语境的处理 我们日常从事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管理类规范性文件”的英译,怎样表述才合适, 目前,我们英文公报汇编本“申明”中采用的英译为:...the local laws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s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some normative documents. 有关专家建议:“地方性法规”的英译,宪法和立法法都译作“local regulations”,决不是“local laws”(“local laws”是不存在的)。 在2010年新春的专家座谈会上,上海市地方法规译审专家们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些专家认为:鉴于中国的国体和政治制度,“地方性法规” 的英文表述适宜采纳有关专家的建议,译为“local regulations”。 但具体的情况是,倘把“地方性法规”的英译改为“local regulations”,“regulations”一词会与紧接在后面的“government regulations”从修辞角度上发生重复现象。可否变通一下,将前面的“地方性法规”译为“local rules” (参见国法办译审外事司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汉英对照词语》第19页),这样既对原“地方性法规” 的英文表述进行了修正,又避免了“regulations”一词的重复出现。 4(地方法规规章英译发展展望及相应建议 4(1 不断优化翻译程序,使其更趋科学化,更接近翻译内在规律 国法办从1990年开始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组织翻译和审定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并编辑出版了编年体行政法规英文译本(中英文对照本)。在研究宗教、文学、科技、外交文书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探讨法规译审的基本原则、工作标准、基本方法和技巧,提出了译审的原则和标准,即准确、符合立法原意,专业术语和行业用语的翻译要正确,一致性原则,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衔接,译文语言正确地道,体现法律英语的独特风格,体现中国特色,在译审实践中不断完善。2003年2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明确了翻译、审定工作职责和时限,规范了翻译、审定工作程序,通过建立机制保证译审质量并随着译审实践不断完善、细化。 上海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初期,为了确保翻译工作的质量,建立的译审工作程序有七个步骤,即:翻译、一审、二审、三审、录入、校核、终审。目前整个翻译过程由五道程序组成:翻译、译审、校录、终校、抽查,其中除“译审”程序外,其他四道程序均由五个专职翻译人员完成。国法办本着遵循科学、合理设置工作程序以保证质量的需要,将行政法规翻译审定的一般程序确定为七道,主要由五个步骤组成:初稿翻译(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负责翻译由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初步审查(国法办在收到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专家阅改(国法办将经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的英文送审稿及时送有关领域的专家阅改)、初步审定(国法办结合专家意见及时对英文译本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改,在10日内完成初步审定)、部门校核(经国法办初步审定的行政法规英译本及时送报原部门进行核校)、正式审定(国法办收到初译部门的核校意见后,对译文再次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英文正式译本)、通知部门(国法办将英文正式译本通知原报送部门)。 与国法办设置的翻译程序相比较而言,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规规章翻译程序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拥有专职人员翻译译审、有的采取委托社会机构的方式、有的采取自行翻译审定与委托社会机构或高校相结合的方式。 国法办翻译程序的特点是:充分发挥参加行政法规翻译和审定的各部门、各方面的作用,便于各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与日本地方法规翻译程序的区别是,日本由国家层面统一确定地方行政法规规章的翻译程序,以确保质量,中国给地方更大的自由,以利于地方不断地探索求新。 4(2 不断研究以英语为母语国家的政治、文化和立法语言特点及中国地方法规立法语言的特点 法规规章翻译译审工作的专业性强,除需要良好的英文基础外,良好的法学基础和中文基础亦必不可少,合格的法规规章翻译译审人员,须与时俱进,不断地学习研究以英语为母语国家的政治、文化和立法语言特点及中国地方法规立法语言的特点。探索和研究时,可以英国和美国的政治、文化和法律语言为立足点,其他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为参考;研究地方法规立法语言特点可与探索国家行政法规立法语言相结合,因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往往有许多语言学者的参与,在立法语言上更为规范。 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在中文法规的立法文本中,往往省略主语。在......的状况下,应当做什么……(在“应当做什么……”的前面无主语)。英文在这种情况下无主语即语法错误。英译时处理类似情况通常采用三种方式,要么加主语——We,要么处理成被动语态,要么处理成动词+ing形式。这种情况的英文文本送译审专家审稿时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专家将所有的We结构修改成被动语态,有的专家将所有的被动语态结构修改成We结构。笔者本着灵活表述方式、缩小不同翻译门派之间翻译风格距离的宗旨,目前正在尝试着让这三种方式灵活地存在于同一篇英文译本中。 4(3 不断探索法律与语言的最佳结合点 文学翻译如同文学创作,要有文采,要能引起读者的心灵共鸣;科技翻译的特点是准确严谨,为科技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前面已提及地方法规分类和翻译特点,法规和规章的翻译与法律翻译有点相似,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公文翻译相似。上好的地方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译本,不但要准确、符合立法原意,专业术语和行业用语正确,还要法言法语,有法律所内涵的逻辑和章法,这就需要翻译译审工作者不但要有4.2中提到的刻苦钻研精神,还要有相互切磋、互助协作、沟通交流、不耻下问的工作作风。三人行必有我师,法律内容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用集体的智慧去研讨法律与语言的最佳结合点,法律翻译的明天才会更美好~ 5(结语 中国地方法规规章英译的发展进程鉴于各省市的情况和特点有所不同,然这一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宣传的新生事物正呈蓬勃发展的势头。不同的省市自治区正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起步早、发展阶段较高的城市来讲,不断探索研究这项工作的内在规律,为后来者留下值得借鉴的经验应放到议事日程上。 6(注释 [1]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通过,以“条例”为主要形式。 [2]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以令等形式发布,具体名称以“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为多。 [3] 规范性文件主要为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办公厅以及地方政府各委、办、局所发布的诸如通知、意见等。从法律效力来看,三者中法规最高,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之相抵触。规章的效力又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7(参考文献 [1] 张福,《法律翻译与法律语言学研究》,2006年。 [2]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上海市法规规章译审工作情况”,2004年8月。 [3] 刘宓庆,《文体与翻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年。 [4] 徐向华译,朱榄叶校,《美国统一州法典委员会统一法案或示范法案的起草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1994年4月。 [5]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地方法规规章英译特点研究”,2007年11月。 [6] 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法规翻译》,2002~2010年。 [7] 陈小全等,“法律文本中shall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中国翻译》,2011年第三期。 [8] 国法办法规规章译审工作会议相关精神,延吉:2011年8月。 (作者: 陈小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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